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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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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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与建筑业相关的两种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1)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以上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便于大家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华政小编提示如下:一、自产货物范围营业税下关于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自产货物范围,但11号公告列举了三类不属于混合销售的自产货物,即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后面还有一个等字。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有销售和安装列举的这三类自产货物才不属于混合销售呢?有人认为11号公告是全列举,仅此三类适用此项特殊规定;有人认为是部分列举,因为在列举此三类之后还有一个等字。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对于小编而言,比较倾向于部分列举,也就是说,只要是销售和安装自产货物都不属于混合销售范围。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建议大家关注各省市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二、电梯安装服务计税方法11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服务与一般纳税人专门提供电梯安装服务一样,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为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为 ⼀、基本案情某公司成⽴于1997年,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范围为轻钢彩板⼯程设计与加⼯、施⼯,具有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业施⼯⼆级资质。

2004年8⽉,税务稽查⼈员对该公司2002年1⽉1⽇⾄2003年12⽉31⽇执⾏税法的情况进⾏检查。

稽查中税务⼈员发现该企业经营收⼊全部按营业税(3%)缴纳,虽然该企业具有建筑业施⼯(安装)资质,但签订的建筑安装⼯程施⼯合同中未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税务机关遂依据国税发(2002)117号⽂件认定该公司经营收⼊应纳增值税,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征收滞纳⾦的税务处理决定。

该公司对稽查结论提出异议,认为税负过⾼且税种认定错误,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税务律师提出税务⾏政复议。

⼆、本案涉及的税法问题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应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为何认定其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法对混合销售⾏为的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为”。

“从事货物的⽣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即应纳增值税。

建筑安装业务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为,纳税⼈依据上述规定对建筑安装混合销售⾏为进⾏税务处理时,存在以下问题:当作为分包⽅的⽣产企业销售钢结构产品,铝合⾦门窗,机械设备等产品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为发⽣后,由于分包⽅本⾝为增值税纳税⼈,须按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合计(即分包额)缴纳增值税;⽽施⼯总承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条第⼆款“建筑安装业务实⾏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的规定,对分包额代扣代缴营业税。

换⾔之,对于同⼀纳税⼈(分包⽅),同⼀课税对象(分包额),却要承担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双重税负,这与我国税法的⽴法宗旨是相悖的。

为合理解决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8⽉17⽇下发《对⾃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的⾏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调查的通知》(国家函[2001]649号),对纳税⼈销售⾃产建筑材料,并负责施⼯的⾏为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进⾏了调查。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起草一份建筑工程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法律要求、项目特定细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建筑工程合同模板,包括了混合销售的元素(即合同中同时包含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具体合同应由专业法律顾问根据当地法律和项目具体情况定制。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工程名称]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甲方(买方): [甲方全称]乙方(卖方/承包商): [乙方全称]鉴于条款:1.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进行 [工程名称] 的建筑工程,并购买相关货物。

2. 乙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工程建筑并提供货物。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定甲乙双方之间关于 [工程名称] 建筑工程的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施工、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

合同范围: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3. 工程内容:[具体工程内容,包括施工、供货、安装等]4. 工程期限:[工程开始日期] 至 [工程结束日期]合同价格:1. 合同总价为 [金额],包括所有施工费用、货物费用、税费、保险费等。

2. 价格条款:[例如:FOB、CIF、DDP等国际贸易术语]付款方式: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 [时间] 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百分比] 作为预付款。

2. 进度付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将分 [次数] 次支付进度款,每次支付前需乙方提供相应的进度证明。

3. 最终付款: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在 [时间] 内支付剩余款项。

质量保证与验收:1. 乙方保证所有施工和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时间] 内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默认接受。

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或货物供应,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延迟交付部分合同金额的 [百分比]/天。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混合销售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工程施工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因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首先,工程施工涉及货物销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需要购买大量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货物。

这些货物构成了工程施工的基本物质基础,是施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是其基本组成部分。

其次,工程施工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提供货物,还需要提供施工技术、施工管理等非应税劳务。

这些非应税劳务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这些环节对于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同时发生。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是同步进行的,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2.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相互关联。

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为非应税劳务提供提供了物质基础,而非应税劳务提供又确保了货物销售的质量和进度。

3.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价值较大。

在工程施工中,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往往占据较大比例,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4. 征税方式多样。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征税:(1)以货物销售为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以非应税劳务提供为主,按照提供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3)按照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的比例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经济利益,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

总之,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了解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特点,有助于施工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加强对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行为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在建筑业中,混合销售是指在一个项目中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形式可为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好处,包括增加销售额、提高利润率和增强品牌影响力。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混合销售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对建筑业混合销售及其例外情形进行详细分析与讨论。

首先,混合销售的主要优势之一是提高销售额。

通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企业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能够方便客户,提高销售额。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在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和装修等服务,从而实现整体销售的提升。

其次,混合销售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通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服务,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并增加利润。

建筑材料的销售过程相对简单,并且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而建筑服务的利润率通常较高。

因此,通过混合销售模式,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来增加销售额和利润。

此外,混合销售还能够增强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企业的品牌形象将得到加强。

客户将把企业视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合作伙伴,并更愿意选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这将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然而,混合销售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注意和分析。

首先,混合销售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由于涉及到多个领域的销售和服务,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如果企业在某个领域中缺乏专业能力,可能会出现服务质量下降、客户投诉等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其次,混合销售还可能对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造成挑战。

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通常有不同的供应链和分销渠道。

企业需要在管理供应商和协调各个环节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

如果供应链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物流延误、库存积压和订单履约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另外,混合销售还可能面临竞争压力。

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分别存在大量的竞争对手。

企业需要在这两个领域中同时与竞争对手展开竞争,保持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混合销售在房地产领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

混合销售指的是将不动产与动产(如装修、家具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

对于这种销售模式,税法文件中有两个与之相关的文件,即《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文将对这两个税法文件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是于198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文件对于某些涉足于不动产和动产销售的建筑行业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动产包括住宅、商业楼、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

而动产则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家具、装修以及其他动产。

根据该条例,不同的不动产和动产销售都需要缴纳不同的营业税。

其次,我们再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开始实施,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修订版本。

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不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服务既包括房屋与建筑物的修建,又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相关服务。

因此,混合销售中涉及到的动产视为建筑服务中的装修和建筑安装。

总体而言,《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规范了建筑行业中涉及到的不动产销售,并相应要求企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税率则根据不同种类的不动产销售而有所不同。

相较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更关注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在混合销售中,动产部分将以11%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于部分个别特殊情况做出了额外规定。

例如,如果装修费用与不动产的总销售额在90%以上时,该动产部分将不再单独计算增值税。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减轻负担的政策。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模式涉及到的两个税法文件《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不动产与动产销售以及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工程合同混合销售怎么处理

工程合同混合销售怎么处理

工程合同混合销售是指在一份合同中既包含销售商品的部分,又包含提供服务(如安装、调试等)的部分。

对于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在处理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步骤,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税务的合规。

以下是关于工程合同混合销售处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的明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中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具体内容、范围、金额等。

对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部分,应当分别列明价格和数量,以便于后续的履行和结算。

2.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双方的税务政策和税率,合理确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税率,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按照确定的税率分别计算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税费,并按时申报缴纳。

3. 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混合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具体来说:(1)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在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安装服务提供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在安装完成,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劳务成本”科目。

(2)提供服务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在提供服务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在服务完成,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劳务部分的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工程施工混合销售是指在施工项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施工工程和销售业务的双重优势,开展一种全新的销售模式。

通过将工程施工和产品销售相结合,实现工程项目和产品销售的双赢。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已成为当前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优势1.强强联合,资源互补。

工程施工和销售是两个独立的领域,各自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经验。

通过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实现互补优势,提高整体竞争力。

2.市场需求,市场巨大,发展潜力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和服务需求越来越高。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抓住市场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3.产品品质有保障。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者,通常都是经过严格审查和认证的施工企业和销售公司。

他们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有保障,可以提供消费者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4.成本经济,效益显著。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实现成本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销售成本,优化管理效率,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提升品牌价值。

通过工程施工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品牌价值与工程施工服务相结合,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品牌的全方位推广。

三、实施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步骤1.策划阶段。

确定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目标和规划,明确销售方向和策略,确定合作伙伴及合作模式。

2.合作协调。

与施工企业或销售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利益分配方式,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产品定位。

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确定产品定位和目标消费群体,制定适合市场的销售方案。

4.推广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产品推广和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5.销售渠道。

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体系,实现产品的线上线下销售,并提供全方位的售后服务。

6.人员培训。

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升服务水平和销售能力,提升客户体验。

7.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的数据监控和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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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一、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
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按其他现代服务业;
三、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 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 产农产品免税 ;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 应按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 缴纳增值税。

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 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
定,将建筑物、构筑物 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 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 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及电梯广告租赁费均属于经 营租赁服务。

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 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根据财税〔 2016〕36 号
五、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纳税人将建筑六、
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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