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及其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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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

【行业资料】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1️⃣ 混合销售行为定义及特征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服务提供的经济活动。

这种销售模式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日益普遍,尤其是在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背景下。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在于其不可分割性,即货物销售与服务提供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了一项完整的交易。

2️⃣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2.1 一般原则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遵循“从主原则”。

即,根据销售行为的主要性质,将其归类为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并据此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若销售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销售货物,则按货物销售征税;若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务,则按服务提供征税。

2.2 特殊规定特定行业规定:某些特定行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可能存在特定的混合销售税务处理规定。

例如,在建筑业中,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可能按照建筑服务的税率征税。

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或鼓励特定类型的交易,税法可能规定对特定混合销售行为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

2.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与交易款项的收取或发票的开具时间相关。

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纳税人需密切关注相关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的实践应用3.1 案例分析以一家提供设备安装服务的公司为例,其在为客户提供设备安装服务的同时,也销售了部分设备配件。

根据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若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设备安装服务,且设备配件的销售仅作为服务的辅助部分,则整个交易应归类为服务提供,并按服务提供的税率征税。

3.2 税务筹划建议合理划分业务类型:纳税人应准确划分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货物销售与服务提供部分,以便正确适用税种和税率。

关注税法变化: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可能随时调整,纳税人需密切关注税法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案例三
某消防设备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消防设备 同时提供消防工程安装劳务及后续服务,具备相 应施工资质。 1、消防设备公司同某大型商场签署设备销售协议, 销售产品同时负责安装,其中设备300万,安装 200万,请问如何交税? 2、如果双方签署的是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又 该如何缴税?
案例三
首先,这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 特殊混合销售呢? 实施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 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
再问:甲公司听取了税务专家的建议,将产品销 售合同分为两份: 第一份是纯粹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价 500万; 第二份是纯粹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 40万。 税务专家认为,这样一来,产品销售的 500万缴 纳增值税,技术服务的40万缴纳营业税,总体税 负为: 增值税:500*17%-50万=35万 营业税:40*5% =2万 合计:37万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案例一
如果重新设立一个技术服务公司乙,专门 负责技术服务业务,和甲公司配合工作。 同客户分别就各自业务签署协议。自然可 以实现总体税负的降低。
案例二
唐月轩酒店以粤菜著称,每年中秋来临,酒店还 要制作大量月饼进行销售,请问月饼销售部分应 当如何缴纳流转税?
西安某饭店烧制的卤菜在当地小有名气,饭店处 供应就餐客人卤菜以外,还专门在饭店内部开辟 窗口设立卤菜打包外卖,请问外卖部分应如何缴 纳流转税?

20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缴纳 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 合算。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混合销售的适用纳税人范围中不包括“其他个人”, 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并且其适用征税范围是指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提供劳务”。

操作重点:判断是否混合销售, 主要看是增值税范围的行为为主还是营业税范围的行为为主。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 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 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

这与既从事这个税种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 征收增值税。

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则征收增值税。

通过判断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判断其是否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的经营行为。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混合销售计税方案

混合销售计税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企业销售方式不断创新,混合销售现象日益普遍。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同时涉及多种税种和计税方法。

为了规范混合销售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标1. 规范混合销售行为,明确税种和计税方法。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3.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三、方案内容1. 混合销售界定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同时涉及多种税种和计税方法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销售商品同时提供相关服务;(2)提供劳务同时销售商品;(3)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

2. 税种和计税方法(1)增值税对于混合销售中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2)营业税对于混合销售中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3)消费税对于混合销售中的消费税应税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3. 税收征管(1)企业应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收信息系统,实现税种和计税方法的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实施方案1.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混合销售计税的认识。

2.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明确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责任。

3.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4. 加强税收执法检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五、总结本方案旨在规范混合销售行为,明确税种和计税方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通过实施本方案,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如何界定混合销售怎么纳税

如何界定混合销售怎么纳税

如何界定混合销售怎么纳税
【问题】
如何定义混合销售?怎么纳税?
【回答】
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为混合销售〪2021年4
月20日第1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
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营;本条可以看做是对混合销售业务里部分业务所做的特别规定,但
其依然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范围,按照此条款规定,可以就其提供支持
建筑、安装服务部分,按照建筑服务等增值税纳税,其实就是一种税
收优惠政策,但是注意点是:在合同中要分开明确自产和服务部分,
并且要单独核算,合同可以签一个或两个合同规定合同,只要能分清,
分别明订各自税率;划分不清的兼营,从高适用增值税或征收率13%〪(点击相片即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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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专栏》话说“混合销售行为”

《致远专栏》话说“混合销售行为”

《致远专栏》话说“混合销售行为”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解读实际执行中,多数地区跟总局的解读一致,例如广州、深圳、上海等,但也有个别地区有不同的解读,如河北、湖北。

河北、湖北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明确企业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可以按兼营处理,分别适用税率,但该做法其他地区不一定认同,如广东明确即使分开核算也是混合销售。

1.上海税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逐条解读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资料(2016年4月)混合销售,就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有提供服务又包含了销售货物。

理解混合销售行为正确适用税率

理解混合销售行为正确适用税率

理解混合销售行为正确适用税率编者按:财税[2016]36号文中所称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在现实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不知如何认定混合销售行为,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混淆,最终导致税率适用错误,引致税务风险的情形。

本文将通过梳理混合销售行为及税收政策规定,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混合销售行为,正确适用税率。

一、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前后政策对比“混合销售”虽不是一个新兴名词,但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赋予了“混合销售”新的定义,由此“混合销售”行为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现将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进行列举,以期更好地把握该现行“混合销售”行为的涵义。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三个法规文件的共性是:一是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二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三是均按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税率。

不同的是,财税[2016] 36号文将混合销售的范围进行了压缩。

例如,在营业税时代,销售不动产的同时附送货物礼品,如果符合条件,会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营改增后,由于销售不动产与附送货物礼品不涉及服务,所以不符合混合销混合销售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兼营行为。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对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作出规定。

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作为两个不同概念近似又存在差异,纳税人容易混淆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企业应严格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发生兼营行为时,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分别核算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从以上条文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混合销售行为中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数个行为之间属于一种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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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同时提供电视广告服务,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五种应税行为中,除了进口货物外,其余均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销售货物行为)、维修LED电子显示屏(增值税应税劳务)、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营业税应税劳务)别是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而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经营者不断拓展自身服务的厚度,以上四种“一元”销售模式早已被改变,市场的多元化决定了应税行为的多元化,增值税应税行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也必然出现各种“排列组合”。这里,笔者仅就“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列举如下: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分析以上政策规定,笔者得出三点结论:
1、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缴一种税,或者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第2项和7项应税行为,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第2项和7项应税行为,以及其他“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均属于兼营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一般规定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及其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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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及其纳税分析
在实践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局,甚至国税局和地税局,容易对混合销售行为出现不同的理解,然后引发纳税争议。笔者在解读税法原文的基础上,拟以广告业务和装饰业务为例,试图明晰混合销售行为,还原纳税本真。
同样的业务——“为客户制作灯箱并发布广告”,不同定性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种却有不同。然而,在多元经济格局下,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存在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性呢?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分类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一是销售货物,二是提供应税劳务,三是进口货物。
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营业税应税行为有两种:一是提供应税劳务,二是非劳务类应税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虽然涉及货物LED电子显示屏,但LED电子显示屏只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一个载体,其本身不涉及销售货物。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并为客户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上列12项“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只有第2项和7项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采用列举法进行定性,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某灯箱生产厂家,为客户生产灯箱并提供广告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采用排除法进行定性,即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可以推断,不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其他个人(含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其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亦缴纳营业税。如某广告公司,为客户制作灯箱并发布广告,应当缴纳营业税。
1、销售货物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2、销售货物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3、销售货物并销售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4、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销售货物;5、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6、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销售营业税非劳务类行为;7、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并销售货物;8、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9、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并销售营业税非劳务类行为;10、销售营业税非劳务类行为并销售货物;11、销售营业税非劳务类行为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12、销售营业税非劳务类行为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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