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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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

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

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与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开发建设的,面向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

第四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资格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情况,制定具体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应当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_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需要,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的一种房屋供应方式。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范围1.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调控需要,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并通过政府定价、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的房屋。

2. 限价商品房的范围:包括新建商品房项目、二手房交易、商品房租赁等。

三、限价商品房的定价机制1. 政府定价: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土地出让价格、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限价商品房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

2. 价格监管:房地产监管部门对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进行监管,确保房屋开辟商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销售。

四、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1. 出售方式:限价商品房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竞价、协议销售等方式进行销售。

2. 购房资格:购买限价商品房需要满足一定的购房资格条件,如居住证、纳税证明等。

3. 购房登记:购房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购房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五、限价商品房的交付和验收1. 交付标准:限价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建造质量、装修标准等。

2. 验收程序:购房者在交付房屋时,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辟商进行整改。

六、限价商品房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机构:房地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和交付进行监督,确保开辟商遵守相关规定。

2. 投诉处理:购房者如对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交付等环节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七、限价商品房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开辟商如未按照政府定价标准销售限价商品房、提供虚假信息等,属于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开辟商,相关部门将依法赋予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吊销开辟资质等。

八、限价商品房的优势和意义1. 保障购房者权益:限价商品房的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防止房价过高,确保购房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房屋。

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保障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选定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选定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提出限制要求,确定房源、住房套型面积、套数;会同物价等部门制定销售价格;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审核、销售、交易和监督管理等。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物价、工商、监察、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住房保障、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中,本着公共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其建设方式、销售价格、建筑面积总量、套型和装修标准、销售管理、产权初始登记等事项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公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价格上限的商品房,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限价商品房的管理有序、公平、透明,相关部门出台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详细阐述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限价商品房的定义与标准1.1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规定价格上限的商品房,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限价。

1.2 限价商品房的标准: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收入水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确定,确保房价合理、可负担。

二、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2.1 销售对象限制: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主要面向符合当地购房资格条件的居民,如本地户籍居民、符合购房资格的外地人士等。

2.2 销售方式规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应公开、公平、透明,通过公开摇号、竞价或其他公正的方式进行销售,确保购房者平等参与、公正竞争。

2.3 销售信息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应及时公示,包括房屋面积、价格、销售方式、购房条件等,方便购房者了解并作出购房决策。

三、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监管3.1 价格上限的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导向确定,确保价格合理、稳定。

3.2 价格监测与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价格监测与检查机制,对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进行监测与检查,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3 价格违规处罚:对于价格违规的限价商品房开发商,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以维护市场秩序。

四、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监督4.1 建设标准与验收: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的验收工作,确保质量合格。

4.2 质量问题的处理:如果限价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应责任。

4.3 质量投诉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质量投诉渠道,方便购房者对限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 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 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第十条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 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发预登记 证明。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办法
唐山市发布的地方法规
目录
01 总则
03 申请条件资格
02 房源供应 04 申请与核准
目录
05 销售产权登记
07 监督管理
06 交易管理 08 附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达到上市年限后,产权人可以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取得普通商品 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三条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
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贷款 利率计息。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 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引言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出台政策对一定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的一种房产形式。

为了保障市场稳定和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限价商品房的概念和管理办法。

1.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特点1.1 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依法规定价格并对市场销售的商品房进行限价的一种住房形式。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商品房价格干预的一种手段,旨在实现价格合理化和提高公众购房的可负担性。

1.2 特点限价商品房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政府干预: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控制价格等手段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干预,保障居民的购房需求。

- 价格限制:政府设定商品房的最高售价,防止房价过高造成社会不稳定和群众购房困难。

- 公平公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不正当行为和垄断现象。

2.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价格管理政府根据市场需求、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商品房的价格政策,设定商品房的最高售价。

,政府还可以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整和监管,确保商品房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2 销售管理政府对限价商品房的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销售程序和管理机制。

政府会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购房人员的顺序,并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不正当行为和垄断现象。

2.3 购房资格管理政府对购房人员的购房资格进行管理,确保购房人员符合购房条件,并限制个人和单位购房的数量和方式,防止投机炒房行为和资源浪费。

2.4 售后服务管理政府督促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机构提供购房者的售后服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和机构,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3.1 意义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控制房价过高的情况,防止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居民的良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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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建设,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

第三条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销售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中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部局、市规划局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限价
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和建设规模,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中进行统筹。

第八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前,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确定限价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及比例,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附加条件。

第九条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相关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

第十条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套数不低于总套数的70%。

确保户型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与市房产局签订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销售限制等内容的《兰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集约用地、环保、安全等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和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1人具有3年以上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5%以下;
(三)单身提出申请的,必须年满25周岁。

第十六条申请限价商品房,应当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书面申请中承诺其提交的《登记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其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房产局。

第十九条市房产局进行最终审核并将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在市级媒体和兰州房地产信息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兰州市限价商品房准予购买资格证》(简称《准购证》);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1套限价商品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时须退出原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限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配售。

《限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办理参照兰州市商品房销(预)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周边或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局将符合配售条件的限价商品房房源向社会公布后,有购房意向且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配售登记。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房原则上以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配售。

劳模、引进人才等有特殊贡献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选房后又放弃的,由轮候申请家庭递补。

第二十六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记载购买价格、面积、准许转让日期,并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房在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出售限价商品房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对市、区两级确定的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和销售限价商品房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筹集、建设、申请、销售、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
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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