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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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法反歧视保护与就业平等的法律要求

就业歧视法反歧视保护与就业平等的法律要求

就业歧视法反歧视保护与就业平等的法律要求就业歧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之一。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反歧视法。

本文将就就业歧视法反歧视保护与就业平等的法律要求展开讨论。

一、反歧视法的概念和意义反歧视法,即旨在防止个人或群体因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残疾等特征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法律。

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受到歧视的个体免受不公平对待,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反歧视法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使个体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反歧视法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降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最后,反歧视法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社会整体素质,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二、反歧视保护的法律基础反歧视保护是以法律为依据的。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就业歧视的禁止和保护措施。

在国际领域,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文件,旨在促进反歧视工作。

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为各国制定法律提供了参考。

中国在反歧视领域也有着完善的法律框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就业歧视的行为。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劳动和就业争议处理机构,为遭受歧视的个体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三、反歧视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切实保护受歧视人群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1. 立法措施: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就业歧视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2. 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就业歧视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歧视意识和法律知识。

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就业歧视的危害,共同呼吁公平正义。

3.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就业歧视行为,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这些机构可以对歧视行为进行调查,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涉及企业的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公平的招聘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就业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三、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雇佣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

四、就业平等权的规定1. 招聘与录用(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歧视性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3)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2. 工作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就业歧视救法律规定(3篇)

就业歧视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依然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了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就业歧视救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消除就业歧视提供法律保障。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与类型1. 就业歧视的概念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或招聘机构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等方面,对某一特定群体(如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实施不公平待遇的现象。

2. 就业歧视的类型(1)直接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或招聘机构明确表示不录用某一特定群体的人员。

(2)间接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或招聘机构在招聘过程中,通过设定与职位无关的条件,如性别、年龄、外貌等,间接地排斥某一特定群体。

(3)隐蔽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或招聘机构在招聘过程中,采取隐蔽的手段对某一特定群体实施不公平待遇,如暗中提高学历、工作经验等要求。

二、我国就业歧视救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为消除就业歧视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此外,第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拒绝录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拒绝录用。

”此外,该法还对就业歧视的认定、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就业歧视的定义、类型、责任主体、处理程序等,为打击就业歧视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不得歧视。

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

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

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
就业歧视是指以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性取向、健康状况、残疾、籍贯等为由,对求职人员进行不公平的辨别、限制或拒绝其就业的行为。

就业歧视严重打
击了公正、公平、平等的就业环境,不仅伤害了受到歧视的人的利益,同时也削弱了整个
社会的良好运行。

为此,严厉打击就业歧视势在必行。

首先,在宪法层面上,就业歧视是违背宪法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包括就业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劳动收入、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强调了就业领域必须依法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得对某些人士进行歧视。

因此,就业歧视违反了公民的就业自由及其基本权利。

最后,在民主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就业歧视也需要借助法制手段予以对抗。

宪法第七
十-six条规定:“国家组织职工参加管理,通过工会、企业民主管理组织等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应当发挥领导力,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发挥群众监督、组织协调作用,为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士提供帮助和保护,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依法加强对就业
歧视行为的制裁,加强对遭受就业歧视人士的司法保护,为应对和预防就业歧视行为奠定
坚实的法治基础。

综上所述,就业歧视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影响公民的就业自由,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有效地制止就业歧视,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这个问题,将其纳入国家人权保
护事业的整体框架,通过法制手段,打造一个百姓信赖的安全就业环境。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社会,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然而,就业歧视现象却屡见不鲜,给求职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公平待遇,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户籍、残疾等因素,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这种歧视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权益,同时还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就业歧视,并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规范。

然而,与现实需求相比,我国的就业歧视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涉及到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例如,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于一些新型的歧视形式如基因歧视、外貌歧视等缺乏规范,对于歧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很大的困难。

其次,执法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劳动监察部门在查处就业歧视行为时,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此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等,使得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社会公众的反就业歧视意识淡薄。

很多人对就业歧视的认识不足,甚至认为一些歧视行为是理所当然的。

这种观念上的误区不仅助长了就业歧视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也使得劳动者在面对歧视时缺乏维权的勇气和信心。

就业歧视与宪法的平等保护

就业歧视与宪法的平等保护

权所要求是法律 向公 民提供均 等的机会 , 提供相 同 的起 点。如符 合法定条件 的公 民有平等被选举权 , 担任公职 的公 民仅是享有 但
平等被选举权 的公 民中的一小 部分。第二 ,宪法 平等权 中的“ 平
自由权限的裁定者。因而 , 又对我 国的司法工作 提出 了新 的要 这
求。
就业广受不平等待遇 。2歧视外来 人 口。本 城市 的企业往往 限定 . “ 本市户 口优先 ” 。许多政策 中排斥 和歧视 外来人 口。“ 口” 户 成 了地方保护主义最为坚硬的挡箭牌。
( ) 龄 歧 视 三 年
权 宪法保护 的必要 性 。最后 , 完善我 国宪法 平等制 度。主要 是从 立 法、
件时应遵循 的原则 。用人单位在用人选择 上 , 应该基于工作性质 、 需求以 及员工工 作能力或此类相关 因素进行选择 , 不得 随心所 欲 地制定招聘标 准。一般来说 , 如果不是特定行业的特殊需要 , 用人 单位不得对求 职者 的 自然属性例如性别 、 年龄 、 身高等因素进 行限 制, 对于求职者经过后天学习、 训练而成的社会属性 , 例如学历 、 阅

就 业 歧 视 与 法律 规 制 的一 般 理 论
中。除此之外许多单位变相迫使 一定 年龄 的受雇佣者 自动离职或 其没有劳动关 系了。
( ) 疾 人 的 歧 视 四 残
从 目前西 方 国家 的实践来 看 , 以借 助 “ 可 工作 相 关资 格 ” 原 则 , 合雇主举证责任及“ 结 真实职业资格 ” 抗辩权来确认 是否 构成 就业 歧视行为。“ 工作 相关资格 ” 则是用 人单位 在订立 招聘 条 原
等” 不是绝对均等。如果法律 规定未成 年人与成 年人 同样 享有选
二 、 国就 业 歧 视 的 现 状 分 析 我

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3篇)

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所有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的历史、现状、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的历史1. 早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的规定较为简略。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然而,这一时期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 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加强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建设。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强调平等就业权,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平等就业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完善阶段:近年来,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不断得到完善。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草案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平等就业权的内涵和外延,为打击就业歧视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三、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的现状1. 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为补充的平等就业权法律体系。

2. 法律内容不断丰富: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涵盖了就业歧视的禁止、就业歧视的认定、就业歧视的救济等方面,为公民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3. 法律实施力度加大: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平等就业权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就业歧视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就业歧视的禁止: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残疾、家庭出身、婚姻、政治面貌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2. 就业歧视的认定: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培训、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劳动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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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
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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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
一、什么是平等权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
(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

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

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8.7 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

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35 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

除此之外,许多单位还变相迫使到了一定年龄的劳动者自动离职或退休,用人单位给劳动
者一定补偿后就没有劳动关系了,这就是所谓的“买断工龄”。

(四)疾病歧视。

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所体现出来的,对患有疾病的应聘者的歧视现象越来越多。

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的张先著报考芜湖办公室的一个职位,他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第一位,但在后来的体检中因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被芜湖市人事局取消了录取资格。

芜湖市人事局的决定显然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张先著在就业上的平等权。

三、公民平等权受到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宪法平等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第一,宪法平等权中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

由于个体之间的自然条件不同,如体力、智力等差别,试图通过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来实现结果的平等是不切实际的。

第二,宪法平等权中的“平等”不是绝对均等。

我国宪法上的平等实际上是指权利义务的平等,而不是人人均等。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 周岁的行为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选举法规定的年满18 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二)违宪的司法诉讼程序缺失。

法谚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没有一个专职的可以切实行使监督宪法实施权的机关,这导致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可以随便违法的法。

现实中出现的种种违宪的情形通常是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来解决的,但结果往往并不令人满意,或者最终不了了之。

(三)宪法中的平等权缺少下位法的连接。

由于我国宪法并无基本权利救济的基本通道,因此无法通过下位法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就如一纸空文,被束之高阁。

加之我国宪法目前依然不可诉,所以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有关平等权的诉讼案件都列为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但并未从宪法层面产生影响,因而对宪法平等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宪法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一)立法方面。

首先,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利于公民平等权实现的部分进行修改,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完善平等权的法律体系,促进平等权的发展。

其次,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
宪法平等原则,在法律上确认公民的平等权。

此外,还要增加保障公民平等权及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规范,为平等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最后,应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在法律中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明确法律责任,完善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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