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就业环境不公平的例子

就业环境不公平的例子就业环境不公平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和问题,使得个别人或群体在就业机会、待遇和发展空间等方面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下面将列举10个以就业环境不公平为题的例子。
1. 性别歧视:在一些行业或职位中,女性可能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无法得到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例如,在科技和工程领域,女性往往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偏见,很难获得高级职位或领导地位。
2. 年龄歧视:年轻人和老年人在就业过程中也可能受到歧视。
年轻人可能因为经验不足而被忽视,而老年人则可能因为年龄大而被辞退或无法得到晋升机会。
3. 学历歧视:一些企业对学历要求过高,这导致一些有实际工作能力但没有高学历的人无法获得工作机会。
而一些高学历人群又可能陷入就业瓶颈,因为企业认为他们过于高学历而无法胜任实际工作。
4. 区域歧视:在一些发达地区,就业机会更多,薪资待遇也更好,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或偏远地区,就业机会相对较少,薪资待遇也较低。
这使得一些人只能选择流入发达地区就业,而原本的家乡则失去了人才和发展机会。
5. 社会背景歧视:在一些职位中,社会背景和人脉关系可能比个人能力更重要。
这导致一些没有良好社会关系的人无法获得工作机会,而一些有背景的人则能够轻松获得好的职位。
6. 残疾人就业难: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歧视。
一些企业对残疾人持有偏见,认为他们无法胜任工作,因此不愿意雇佣他们,这使得残疾人的就业机会非常有限。
7. 种族歧视:在一些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种族歧视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少数族裔可能因为种族原因而受到就业歧视,无法获得公平的工作机会。
8. 政治面貌歧视:在一些政治体制较为封闭的国家,政治面貌可能成为一个影响就业的因素。
只有符合特定政治立场的人才能够获得好的工作机会,而持不同政治观点的人则可能受到歧视和排斥。
9. 婚姻状况歧视:一些企业可能在招聘中对已婚或未婚人士有不同的要求,这种差别对待使得一些已婚人士在求职过程中面临困境,因为企业担心他们的家庭责任会影响工作表现。
劳动歧视案例分析

劳动歧视案例分析劳动歧视案例分析案例一:性别歧视事件时间:2008年背景介绍:张女士是一家企业的高级销售经理,她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出色,业绩优秀。
然而,在一次晋升的机会上,她遭到了公司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压。
事件详述:在2008年,张女士的上司正在选拔一位高级副总裁,她积极参与申请,并经过多轮面试和筛选进入候选名单。
然而,在最终面试阶段,公司首席执行官直接告知张女士,他们更倾向于聘用男性,因为他们认为男性在高级领导岗位上更有竞争力。
尽管张女士表达了自己的职业能力和卓越业绩,公司依然坚持拒绝任命她为高级副总裁。
同时,他们仍然把这个职位给了一位男性候选人,尽管他的业绩没有超过张女士。
这一事件对张女士的职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她感到受到了性别歧视。
律师点评:根据2010年之前的劳动法相关规定,性别歧视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该法律,招聘和晋升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都属于直接歧视。
张女士基于自己的业绩和能力参与竞争,但公司在面试过程中明确表示对男性更有偏好,这是明显的性别歧视行为。
对该公司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赔偿张女士因此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案例二:年龄歧视事件时间:2005年背景介绍:李先生是一家制药公司的研发部门主任,他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表现出色,被公认为技术专家。
然而,公司在重组时对李先生进行了不公正的年龄歧视。
事件详述:2005年,公司决定进行组织重组,以提高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李先生被撤销了主任职位,并贬为普通员工,他的工资也被大幅减少。
相反,公司更倾向于提拔更年轻的员工,他们认为年轻员工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李先生对此提出抗议,他认为自己的折算工资和待遇的变动是基于他的年龄而不是绩效。
然而,公司并没有做出任何调整,继续忽视了李先生的诉求。
律师点评: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得因为员工的年龄而歧视对待他们。
在本案中,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基于李先生的年龄降低了他的职位和收入,这是明显的年龄歧视。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李先生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纠正其年龄歧视行为,确保公平对待员工。
公开歧视员工案例剖析

公开歧视员工案例剖析人才是企业的最宝贵资产,而员工则是企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就在我们所期望公司营造一个公平正义、尊重人权的工作环境时,一些令人震惊和遗憾的事件发生了。
公开歧视员工是一种严重违背职场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些真实案例来展示公开歧视员工行为的危害,并探讨企业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式。
一、案例1:性别歧视导致资源浪费某公司中,发生了一起性别歧视事件。
女性员工A具备出色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过去几年里表现突出并获得多项荣誉。
然而,在晋升激励方面,她却屡遭冷遇。
相反地,男性同事B虽然没有像A那样出色的绩效表现,但因为有着更亲近领导层关系而频繁获得晋升机会和奖励福利。
这种极端的性别歧视行为不仅损害了A的权益,也导致了公司资源的浪费。
真正有能力带领团队并推动业务发展的人才被排挤在了外面,企业因此失去了良好的机遇来提升绩效和盈利能力。
二、案例2:族裔歧视影响职场和谐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族裔歧视的。
某公司中,员工C由于出生于少数民族而遭到其他员工E和F的公开歧视。
E和F经常使用冷嘲热讽的言辞对待C,并散布种族主义言论以及不友善行为。
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C在工作中表现自如,并且对团队氛围造成负面影响。
该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来制止这种非法行为,反而放任不管。
这导致了其他员工感受到不安全感,进而降低了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效率。
更糟糕的是,这样的职场环境也会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吓退潜在优秀人才。
三、正确处理方式:零容忍和平等待遇企业应对公开歧视员工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并确保员工享受到平等待遇是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
首先,建立健全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来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明确违规行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这要求公司领导层具备足够的意识以及必要的培训知识,能够全面理解并传达这些政策。
其次,设置有效举报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安全、保密和可靠渠道来申诉。
【9A文】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R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本职位限R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大学生就业难案例3篇

大学生就业难案例3篇篇一: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就业工作警示教育案例

就业工作警示教育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一:泄露企业商业机密三、案例二: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四、案例三:廉洁自律缺失五、案例四:不合规的劳动合同六、案例五:歧视性招聘七、结论与启示正文:【引言】在我国,就业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和人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各级部门都会定期发布警示教育案例。
本文将围绕这些案例,剖析其中的问题,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实用的借鉴。
【案例一:泄露企业商业机密】某大型企业员工李某,因私人恩怨,将公司商业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此举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某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内部矛盾泄露企业机密。
【案例二:违规操作导致事故】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员工赵某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事故。
经调查,赵某在培训期间曾因同样问题受到警告。
此案例表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
【案例三:廉洁自律缺失】某政府部门负责人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最终,王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此案例警示我们,公职人员要廉洁自律,坚决抵制金钱诱惑。
【案例四:不合规的劳动合同】某民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严重不合规条款,如工资低于法定标准、不缴纳社会保险等。
经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企业被要求整改,并为员工补缴社保。
此案例提醒企业,签订合规的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义务。
【案例五:歧视性招聘】某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因性别、年龄等原因对求职者实行歧视。
经举报,企业被责令整改,并公开道歉。
此案例警示我们,招聘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歧视现象。
【结论与启示】综上所述,企事业单位在招聘、用工、管理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歧视案例

劳动法歧视案例
《劳动法歧视案例》
一、性别歧视案例
1、萨拉洛夫尔兰德(Sarah Lovell)诉科罗拉多州
萨拉洛夫尔兰德(Sarah Lovell)曾在科罗拉多州的一家建筑公司上班,而她的上司却以性别歧视的方式来对待她,他也因此而被解雇了。
萨拉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称自己被歧视而受到了职场种族歧视,并要求获得赔偿。
该案件最终被判定为萨拉的利益,而公司也被判决赔偿她压迫性薪资差距的金额。
2、露拉库洛斯(Lara Krous)诉阿拉斯加
露拉库洛斯(Lara Krous)是阿拉斯加的一名医生,她曾经受到了性别歧视。
一家医院拒绝雇用她,理由是她不是男性。
库洛斯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法官最终裁定该医院向库洛斯支付赔偿金,并就此停止一切性别歧视行为。
二、年龄歧视案例
1、安德鲁斯先生诉美国
安德鲁斯先生曾在一家保险公司上班,而他的工作不喜欢,销售业绩也不理想。
保险公司考虑到他年龄的原因而将其解雇,但安德鲁斯先生认为这是因为他被歧视了,并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法官最终判定安德鲁斯先生应获得包括薪资和赔偿在内的经济补偿。
2、汤姆布朗诉俄勒冈
汤姆布朗曾在一家地产公司上班,而他的上司不喜欢汤姆因为他太老了。
汤姆被解雇后,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法官最终裁定,汤姆应获得赔偿金,以补偿被歧视所带来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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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案例】程先生与经女士都在广西南宁市工作,去年领了结婚证,但却迟迟不敢办婚礼。
原因很简单:按单位内部规定,夫妻俩不能同在一个单位,婚事让单位知道了,夫妻中的一人就必须离开单位。
为了求职、保“饭碗”,南宁不少已婚人士成了“隐婚一族”。
另有一公司招“综合办文秘”,小王前往面视,企业面视负责人要求小王承诺三年内不生育,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怀孕的,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须赔偿企业招聘费用。
小王虽然不情愿,但是想到找工作的艰辛,就违心答应了。
一年后,小王怀孕了,企业对小王说我们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吧,先把企业损失赔偿上。
【评析】企业这样做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
这一条款即使写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条款。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案例4 “身体状况与姓氏歧视”【案例】这方面的歧视可谓是五花八门,包括身高、相貌、体型、残疾和血型等方面,如有的企业招聘时要求“五官端正”,有的要求“容貌气质佳”,这让很多长相一般的求职者徒增自卑感;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聘用条件之竟然是血型为O型或B型。
一位老板有意招聘一个女孩当营业员,一听女孩姓裴,便马上改变了主意,因为“裴”与“赔”谐音,不吉利。
另一老板有意招聘一男生当客户服务主管,但得知他姓“贾”时,立马不再谈聘任之事,理由是:姓“贾”会让人怀疑公司的信誉。
身高歧视:“身高X米以上”2004年12月,广东省廉江公开招考英语老师,规定“女性150厘米以上,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一名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第六的女教师因为身高差了2厘米而被拒绝录用。
2003年在湖南益阳市公务员考试中,25岁的男青年樊四平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名却被淘汰。
樊四平1977年出生于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一个农民家庭,2000年7月从湖南农业大学毕业。
本以为公务员考试可以改变命运,不料2003年8月9日的体检中,各方面合格的他身高被测出一个“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的数据———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
仅仅因为这0.005米,樊四平最终被淘汰出局。
相貌歧视:张静无奈整容张静,天津市南开区人,1993年初中未毕业出来谋生。
因相貌较丑,10年求职上千次无一成功。
全家四口人有四个残疾证。
除去每月400元左右医药费,全家只能靠几百元维持生活,每天只吃一餐中饭,尚有1万元债务无法还清。
2003年7月张静求助媒体,希望得到一份工作以养家糊口。
随后,天津市一家养老院接收她为编外人员。
2003年9月她在天津市一家医院接受首次面部整容手术。
此后,张静陆续接受了几次免费整容手术,包括改善眉毛、除皱、鼻尖整形等。
【评析】企业认为形象好的员工工作绩效一定比相对差的高,而事实上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形象与工作绩效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而根据姓氏决定录取与否,更是咄咄怪事。
对于广东廉江对教师的身高歧视,有媒体感慨:“身高只有158厘米的鲁迅先生再世,也没资格在廉江当教师。
”而益阳市人事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员身高标准是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差5毫米也不能破格!媒体报道后,公众议论纷纷:公务员选拔是选人才还是选身材?除了特殊职业对身高有确实需求,其他都属群体歧视。
现实中的这诸多争执,呼唤着国家法律法规给与一个公正的解释和规定。
案例5 大中电器“减肥令”违了法【案例】北京大中电器公司曾发出一道“减肥令”: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第一个月“带薪调整”,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位。
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才制定了“减肥令”。
在大中电器上班的小勤抱怨,自公司下达“减肥令”后,她和几个“胖姐妹”都开始控制食量,现在连肉都不敢轻易吃了。
据了解,“过胖者”的标准是按照一个公式计算的:身高(厘米)减去100,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
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重的25%,就属于“过胖者”。
【评析】员工体重对销售行业并无明显影响,将其与奖金挂钩甚至劝离肥胖员工,有人身歧视的意味。
该规定和《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是相违背的,公司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案例6 有无男友竟成女大学生新"求职壁垒"?【案例】重庆交通学院为该校约4000名毕业生举办了双选会。
有意思的是,用人单位有特意招聘无恋爱史的女生。
“我们得向学生讲清楚,条件合适并且没有男朋友,可以考虑接收。
如果有了男朋友,选择单位还是选择男朋友,那得由学生自己决定。
”一家用人单位现场负责人这样说。
【评析】真是怪事!有男朋友则求职无门,无男朋友才网开一面,设下这道门坎,局外人看着蹊跷,企业则是另有算计。
原来这些企业来招聘会上设摊,主要的目的不是选才,而是为自家单位的人才挑选媳妇儿。
因为这些单位中一些男性人才至今仍是单身,为了不让其远走高飞,于是单位就将招聘会当成了婚介所,要选一批单身女性回去做拴住男性人才的桩头儿。
企业称自己在职场上选媳妇儿乃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颇有些理直气壮的样子。
企业此举是个馊主意。
且不讲男性人才至今仍是单身,有无其单身的道理?要是他们本身就不想谈婚论嫁,那么你企业就是将他们埋在女人堆里,也未必有什么用。
至于留住人才,靠的是海阔鱼跃、天高鸟飞的良好创业环境。
倘若环境不行,那么纵然前后左右皆是丽人,除了一见美眉就迈不动腿的登徒子,谁也该走照样走。
企业怎么会想出这种馊主意,我们不得而知,然而我们不能不问的是,现在一些企业到底把女大学生当成了什么?案例7 残疾人歧视:曾利雄不妥协【案例】曾利雄是一位天生左手残缺的长沙妹子,1997年她通过考试被广州市残疾者英语培训中心录取,最终拿到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她“像健全人一样”去人才市场应聘求职,一家港资服装企业的老板在招聘现场测试了她的英语水平后决定录用,然而第二天,偶然间知悉了她左手残缺的老板娘坚决不肯聘用她了。
几经辗转终于有一家物流公司决定接受她,但到公司后仅一个月,在同事的歧视与排挤下又只得憾然离职。
2002年底,曾利雄黯然回到长沙。
经长沙市残联引荐,曾利雄进了一家电视机厂,但在轻视与排挤之下,两个月后她悄然退出。
【评析】“在遭拒的理由中,听到最多的是‘安排你就业可能影响公司形象’。
”曾利雄说。
“尽管我已经习惯被拒绝,有形无形的就业歧视甚至让我喘不过气,但越是受挫,我越想与它‘较劲’!”曾利雄近几年屡屡遭遇就业歧视,却从未放弃。
作为一个残疾人,曾利雄最大的渴望是能拥有与健全人平等的机遇。
“我不知道,求职路何时是尽头。
”案例8 “户籍、地域与方言歧视歧视”【案例】北京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1996年3月28日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的第2号通告里,清楚地规定了1996年外地人员在京务工的范围,在204个工种中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只有12个。
户籍歧视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农民工的歧视。
一些大中城市设置的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使用农民工,而且农民进城务工要办暂住证、健康证等五大证,要交就业登记费、审核费等各种费,少一证就挨罚。
“河南人勿进”,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贴出告示,拒绝河南人。
部分企业在招聘中要求应聘者必须会讲当地的方言,如粤语、闽南语、宁波话、上海话等。
【评析】户籍歧视涉及我们国家现行的户口的管理制度和一些地方行政规定,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劳动力看作是城镇职工的竞争对手,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限定外地人在当地就业的工种,利用户籍等条件限制外地人融入本地,因此企业有时也无可奈何。
户籍歧视的另一个原因企业认为外地员工不稳定,容易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