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政策

合集下载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

一、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

二、申购对象1.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2.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家庭;3.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家庭。

三、申购条件1. 户籍条件(1)申购家庭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家庭成员年龄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以单独申请。

2. 收入条件(1)申购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2)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存在收入转移、隐瞒、虚报等行为。

3. 住房条件(1)申购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2)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①一类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②二类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4. 社会保障条件(1)申购家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申购家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 其他条件(1)申购家庭无拖欠住房公积金、物业费等行为。

(2)申购家庭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购家庭未违反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购程序1. 报名(1)申购家庭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管理部门进行报名。

(2)申购管理部门对申购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纳入申购名单。

2. 申购(1)申购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申购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限价商品住房申购。

(2)申购管理部门根据申购家庭的家庭情况、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等因素,进行排序。

3. 配售(1)申购管理部门根据申购家庭排序结果,进行限价商品住房配售。

(2)申购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配售结果进行选房。

4. 签订合同(1)申购家庭与开发商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2)申购家庭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_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一、引言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制定价格并限制售价的商品房。

为了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和公平分配资源,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办法。

二、政策背景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城市住房价格过高、供需失衡等问题。

通过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限制商品房的售价,保障市民的住房权益。

三、限价商品房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政策,限价商品房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购房人住房需求类别根据购房人的住房需求,限价商品房可以分为自住类和投资类两类。

自住类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必须自己居住,而投资类商品房则没有这个限制。

2. 房屋面积类别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限价商品房可以分为小户型、中户型和大户型三类。

不同类别的商品房房价上限也不同。

3. 地理位置类别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限价商品房可以分为城市中心区、郊区和远郊区三类。

不同地理位置的限价商品房价格也有所不同。

四、限价商品房管理政策为了保证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公平和有效执行,制定了以下管理政策:1. 价格限制政府制定并公布限价商品房的售价上限,并对房屋价格进行监管。

开发商不得高于限价出售商品房,购房人也不能以高于限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房。

2. 资格审核购买限价商品房需要进行资格审核,购房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购房人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证明等。

购房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才能购买限价商品房。

3. 公开摇号如果限价商品房的需求超过供应量,政府会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购房人。

这样可以公平地分配商品房,避免出现买办房等不合理现象。

4.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会对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限价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处罚和严肃查处。

五、限价商品房销售流程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流程如下:1. 政府部门发布限价商品房信息,包括价格、面积、地理位置等。

2. 开发商公布销售计划和报名条件,并开展购房人资格审核。

3. 购房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核。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标题: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价格上限并对其销售进行管理的商品房。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价格管理1.1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方式: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一般以每平方米价格或总价来确定。

1.2 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1.3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可以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保证市场供需平衡。

二、销售管理2.1 销售方式:限价商品房销售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竞价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2.2 购房资格审核:购房者需符合政府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方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2.3 销售信息公示:政府应当及时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包括价格、户型、楼盘位置等,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三、质量管理3.1 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3.2 质量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3 质量保证: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限价商品房,政府应及时处理,保障购房者权益。

四、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和监督。

4.2 职责分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3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法律法规5.1 法律依据: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法性和权威性。

5.2 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权益。

最新天津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流程

最新天津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流程

最新天津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流程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

天津限价房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最新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一、天津限价房最新政策限价商品住房是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从2014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将限价房收申请条件从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放宽到低于4.5万元,住房、财产、户籍等其他申请条件不会改变。

调整后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预计会增长百分之五十五,每个月的申请量在1500户左右,这一措施进一步的扩大了天津市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满足了天津市城镇居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期望。

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天津市民政局所颁发的关于天津限价房申请的通知,如果有申请限价房资格但是超过一年还没有购买限价房的群众,还是可以再申请一次限价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同时,最新政策条件还将非农户籍的人员调整为也可以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

二、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

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单人申请的,本人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3.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三、天津限价房申请流程(一)申请。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
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30
•【字号】津住建保〔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
策的通知
津住建保〔2022〕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
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成府函〔2013〕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受惠面,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及个人年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单身居民年龄准入条件调整为年满25周岁。

三、限价商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准入条件调整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优先对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结束——。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____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引言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住房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国家将加大力度推行限价商品住房分配政策,以确保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并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____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的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政策目标1. 提供中低收入群体的合理住房选择,满足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2. 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和价格波动。

3. 鼓励住房企业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并提高其质量和服务水平。

4. 落实中央精神,积极推进住房供应侧结构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

二、政策措施1. 完善住房分配机制(1)建立健全供需对接平台:设立住房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发布限价商品住房信息,方便购房者查询和申请。

(2)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采用摇号的方式进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确保公平和公正。

摇号时,应设置优先权给符合条件的首次购房家庭,特别是符合过去两年内无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的家庭。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住房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杜绝价格欺诈和低质量商品住房的出现。

2. 优化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1)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限制,确保价格合理,不抬高房价。

(2)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鼓励住房企业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的投资和建设,提高供应量。

(3)优化限价商品住房的质量和服务:对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质量过关,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3. 政策宣传和培训(1)加大对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目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流程。

(2)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对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销售和分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 增加土地供应(1)加大土地供应量:政府应通过增加供应土地的方式,增加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一条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
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限价住房△办法令
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
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4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