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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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需要,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的一种房屋供应方式。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范围1.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调控需要,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并通过政府定价、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的房屋。

2. 限价商品房的范围:包括新建商品房项目、二手房交易、商品房租赁等。

三、限价商品房的定价机制1. 政府定价: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土地出让价格、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限价商品房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

2. 价格监管:房地产监管部门对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进行监管,确保房屋开辟商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销售。

四、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1. 出售方式:限价商品房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竞价、协议销售等方式进行销售。

2. 购房资格:购买限价商品房需要满足一定的购房资格条件,如居住证、纳税证明等。

3. 购房登记:购房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购房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五、限价商品房的交付和验收1. 交付标准:限价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建造质量、装修标准等。

2. 验收程序:购房者在交付房屋时,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辟商进行整改。

六、限价商品房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机构:房地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和交付进行监督,确保开辟商遵守相关规定。

2. 投诉处理:购房者如对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交付等环节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七、限价商品房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开辟商如未按照政府定价标准销售限价商品房、提供虚假信息等,属于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开辟商,相关部门将依法赋予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吊销开辟资质等。

八、限价商品房的优势和意义1. 保障购房者权益:限价商品房的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防止房价过高,确保购房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房屋。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标准版)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标准版)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一般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绿化、停车位等。

下文是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范文(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范文(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_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京建住(2008)226号

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九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2008.07.15(京住综字〔...

2008.07.15(京住综字〔...

2008.07.15(京住综字〔...第一篇:2008.07.15 (京住综字〔2008〕35号)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京住综字…2008‟35号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区县、街道(乡镇)审核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二、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自有产权住房核定房产净值,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

五、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臵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

六、申请家庭成员的父母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且无其他子女,可随在京子女共同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将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八、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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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limited price commercial h ousing in Beijing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限价商品房规定文档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障优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房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和项目选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供应。

第七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质量和品质。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规定,按时开工、竣工,并确保限价商品房的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四)家庭收入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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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price lim ited commercial housing management in Beijing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商品房主要分类文档2、篇章2: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文档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篇章1:商品房主要分类文档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复式商品房是内销商品房的一种,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篇章2: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

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资格审核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第二十三条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

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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