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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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房销售行为,包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销售、合同签订、交付等环节。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市场规律,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良好秩序。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坚持诚信经营,严禁虚假宣传、不当竞争、恶意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活动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备案第六条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在开展销售活动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第七条在商品房项目备案过程中,开发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规划方案及相关批文;(二)项目用地相关手续文件;(三)开发许可证及相关手续文件;(四)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明;(五)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商品房项目备案需要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公告第九条商品房项目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商品房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位置、规划面积、建筑规模等;(二)销售的商品房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等详细信息;(三)销售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四)购房者应提供的资格和材料。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之间对商品房销售交易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二)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位置、建筑面积、户型、价格等;(三)开发企业提供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四)交付时间、方式和条件;(五)付款方式和进度;(六)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_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和条件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价款、交付时间、交付形式、质量要求等事项,不得含有不合理、不公正的条款。

第六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有误导性行为。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取得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第八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申请预售许可证时承诺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不得变相涨价、降价。

第九条开发企业不得强制购房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务,不得强制购买附属配套设施。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告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购房者平等获取销售信息的机会。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的服务和管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确保商品房销售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不得隐瞒事实,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十五条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有权咨询、查询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积极提供解答,并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购房者的相关资料,依法保护购房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商品房质量管理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质量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商品商铺、商品别墅等。

第三条商品房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平交易,诚信经营;(三)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设计第五条商品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完善、节能环保。

第六条商品房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购房者的需求,合理规划空间布局,提高房屋使用效率。

第七条商品房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房屋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二)房屋防水、保温、隔热、通风、采光等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三)房屋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房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八条商品房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商品房施工第九条商品房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商品房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质量目标和措施;(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四)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商品房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节地等要求。

两限房管理规定(3篇)

两限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两限房(限价房、限售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两限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限定的价格、限定销售对象,在限定的时间内销售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两限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两限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两限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组织两限房的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三)对两限房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受理对两限房管理的投诉举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两限房建设第五条两限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段。

第六条两限房建设应当采用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提高建设质量,降低建设成本。

第七条两限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八条两限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期进行建设。

第九条两限房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两限房分配第十条两限房分配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年收入符合规定的标准;(三)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其他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两限房分配程序如下:(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三)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两限房分配对象;(四)分配: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分配,分配方式包括抽签、摇号等。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引言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房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居住需求,北京市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限价商品房。

本文将就北京限价商品房进行深入探讨,包括政策背景、限价商品房的定义、购房条件和购房流程等方面。

政策背景随着北京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持续繁荣。

然而,高房价成为困扰北京市民的一大问题。

为了解决房价问题,北京市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限购和限价政策。

其中,限价商品房政策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北京市限价范围内销售的房屋,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出售。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相对较低,更适合普通市民购买。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的限价标准,同时也不能低于开发商的成本价格。

这样一来,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市民来说具有一定的可负担性。

购房条件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购房人必须是北京市户籍居民,且没有在市区范围内拥有其他住房。

其次,购房人的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政府的规定而定。

另外,购房人还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购房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购房流程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的流程如下:1.首先,购房人需要选择心仪的房屋项目,并了解该项目的具体信息。

可以通过房产中介、开发商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获取信息。

2.接下来,购房人需要进行资金准备,包括首付款和贷款等。

购房人可以选择自筹资金或者申请商业贷款。

3.一旦准备就绪,购房人可以前往售楼处进行选房。

在选房时,购房人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实力做出选择。

4.当选定房屋后,购房人需要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

5.在购房意向书确定后,购房人需要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房屋的总价、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等。

6.签订预售合同后,购房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付款。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价格上限的商品房,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限价商品房的管理有序、公平、透明,相关部门出台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详细阐述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限价商品房的定义与标准1.1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规定价格上限的商品房,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限价。

1.2 限价商品房的标准: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收入水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确定,确保房价合理、可负担。

二、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2.1 销售对象限制: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主要面向符合当地购房资格条件的居民,如本地户籍居民、符合购房资格的外地人士等。

2.2 销售方式规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应公开、公平、透明,通过公开摇号、竞价或其他公正的方式进行销售,确保购房者平等参与、公正竞争。

2.3 销售信息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应及时公示,包括房屋面积、价格、销售方式、购房条件等,方便购房者了解并作出购房决策。

三、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监管3.1 价格上限的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导向确定,确保价格合理、稳定。

3.2 价格监测与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价格监测与检查机制,对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进行监测与检查,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3 价格违规处罚:对于价格违规的限价商品房开发商,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以维护市场秩序。

四、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监督4.1 建设标准与验收: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的验收工作,确保质量合格。

4.2 质量问题的处理:如果限价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应责任。

4.3 质量投诉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质量投诉渠道,方便购房者对限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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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limited price commercial h ousing in Beijing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限价商品房规定文档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

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五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资格审核第十九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和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涉及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第二十一条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

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居民的需求等。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其中对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的家庭及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优先配售给无房家庭。

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不含3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2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

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六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七条已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章2:限价商品房规定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一、申请条件(以天津市为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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