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规则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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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

合伙事务执行规则

根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称“《合伙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合伙企业”)稳健经营,确保合伙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执行规则。

1合伙事务执行原则

1.1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称“执行合伙人”)应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经营、管

理合伙企业,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的具

体事项。

1.2执行合伙人管理、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规定的权限及投资范围内,以合

伙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全体合伙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

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1.3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现金部分均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

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资金,执行合伙人管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形成的全部资产均属

于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执行合伙人应同时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

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力为信托计划受益人创造投资收益,实现信

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执行合伙人

2.1【】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之一,根据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文件约定接受全体委托人授权,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在

《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确定的执行事务权限内,负责合伙企业的

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及其他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发生的事务。

2.2执行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中确定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执行合伙事

务,执行合伙人应具备符合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所确定的投资产品涉及

的专业投资资格、从业经验和场所等配置,并以最优秀的团队管理运

营合伙企业,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尽力为合伙企业创造投资收益。

2.3执行合伙人应亲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

企业事务委托给除执行合伙人之外的其他方执行,该委托对全体合伙

人具有约束力。合伙事务执行受托方应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执行规

则确定的权限范围受托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受

托方全部执行事务的后果承担责任。

2.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与有限合伙人另行约定外,执行合伙人不

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执行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

3.1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事务执行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1)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委派合伙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工

商年检、报税、控制合伙企业公章、财务章等合伙企业日常经营及

维护工作;

(2)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运作,制定投资方案、实施投资操作、结算投

资收益、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等;

(3)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账簿、开立合伙

企业账户,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

企业财务状况;

(4)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组织、召开合伙人会议,承担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变更事务等;

(5)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一切文件、回应一切事项;

在合伙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代表合伙企业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6)合伙企业经营及投资运作的其他事务。

3.2执行合伙人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本执行规则第3.1条规定的执行权

限内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的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协议、委托书、确认书等法律文件,均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

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和/或财务章及负责人铭章。执行合伙人对外签署的

任何文件,如未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和/或财务章及负责人铭章,该文

件的签署不能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

3.3执行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合伙事务或超越本执行规则第3.1条约

定的权限执行合伙事务,造成合伙企业名誉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对合

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以合伙企业财产先行承担本条所述赔偿责任

的,有限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或自己的名义向执行合伙人追偿。

3.4执行合伙人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不得利用便利条件进行对倒、接

盘、串通操作、建老鼠仓等行为或疑似行为。如果执行合伙人违反本

条款,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财产和有限合伙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执行合伙人其他因违背《合伙协议》、本执行规则约定,处理合伙企业

事务不当造成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由执行合伙人赔偿,有限合伙人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规定,撤销执行合伙人。

3.6执行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

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

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7执行合伙人应于不迟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

形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财产投资月度情况说明,月度情况说

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一个月的市场情况、投资交易盈亏情况、损益

情况以及未来投资交易的安排情况等。

3.8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了解、监

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议记录、财务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了解和监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

出意见,并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随时访问和检查合伙企业

的财产、会计帐簿和记录,相关费用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执行合伙

人向合伙企业委派负责人,应经有限合伙人认可方生效。

4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运作

4.1执行合伙人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范围

(1)限定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

资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

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2)如法律、法规规定合伙企业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

合伙企业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合伙

企业可扩大投资范围。

4.2执行合伙人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2)购买单一公司股票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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