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散结构理论视角下的法学教育新旧动能转换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保障。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省思与重构。
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教授法律理论知识为主要任务,强调学生对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的理解和适用。
这种传统的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学教育应更加注重实践教学,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和育人理念陈旧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学科结构单一、年龄结构不合理、缺乏国际化的视野等。
一些法学院校的教师在教学方法和育人理念上仍然滞后于时代。
为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吸引更多负有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法学教育中。
我国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过于功利,对学生的素质和综合素养重视不够。
当前,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着过于追求成绩和功利的倾向,这使得学生在学习中过多地注重应试和应付,而忽视了对法学基本素养的培养。
真正的法学人才应该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综合素质,能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应该构建一个更加全面和科学的评价体系,注重对学生综合素养的培养和考量,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还不高,缺乏与国际接轨的课程和培养模式。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也应该更加注重国际化的视野和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缺乏与国际接轨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这使得我国法学人才在国际舞台上不具备竞争力,难以适应全球法律治理的需要。
我们应该加强与国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法学教育经验,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四链联结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内生演进逻辑

四链联结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内生演进逻辑作者:***来源:《科学与管理》2022年第04期关键词: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内生增长:人才边际效用:联结机制0引言“新旧动能”由李克强总理于2015年10月在部分省(区、市)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上提出,2016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上升为国家战略。
经济增长需要从依附于传统物质资本的劳动密集型“要素驱动”转向包含着技术、知识、信息等高端要素的知识密集型“创新驱动”,生产逐渐精细化、智能化、创意化。
保罗·罗默(Paul M.Romer)提出“四要素增长理论”,并建立了“内生经济增长模型”——知识和人力资本能递增收益:技术具有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可以无限地累积增长;创新使知识成为商品,产生溢出效应①。
人力资本深化影响着结构转型的经济机制,但这一最具有原创性、诱发性的经济增长动力未发挥应有作用,应重视劳动力的协同性建设、动态性培育和创新型发展,但未讨论人力资本深化本身可能是结构转型的一种推动力。
作为一场事关未来发展的动力变革,经济增长绕不开人口增长或技术进步这组变量。
中国产业发展面临知识生产力转化效率低、低水平参变量“饱和”“滞胀”与供需优化重构的问题,人才质量无法满足产业实际需求是造成人才配置在产业间结构偏移的主要原因。
“新旧动能转换”实质是外援型积累性增长逐渐转变为内生型效率性增长,转换的堵点和痛点就是高素质实用型技能人才缺乏。
增强人才在层次、类型、规格的合理度,以及人才整体结构对产业结构流变的适应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2019年多部门发布《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指出,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迫切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动力变革涉及观念理念、体制机制、管理模式、要素投入等多方面的调整。
增长理论基本分析框架是对生产函数的假设,有很好的问题解释能力。
本文致力厘清“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关联的要素结构和逻辑关系,找到内生机制归结为工程教育活动的均衡解,探寻跨界融合生境下人才支撑动能转换的脉络路径,循此澄清新旧动能转换延展为人力资本价值提升的一般性原则,为充满不确定性的后工业社会主体共治的工程教育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耗散结构

在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形成的新的稳定有序的结构,由于需要与外界环境交换实物和能量才能维持,所以叫做耗散结构。
所谓假说,就是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事物、现象的本质、规律或原因的一种推测性的说明方式。
科学假说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有一定的科学根据。
它建立在已有的科学理论和实验材料的基础上,并且经过了一定的科学论证,因而它与毫无事实根据的迷信、臆测不同,也与缺乏理论论证的猜测、幻想有别科学假说与主观妄想和凭空臆断是有原则区别的;(2)带有推测和假定的性质,有待于实验检验和理论论证,因而与确实可靠的理论不同。
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在这里技术创新已经不是单纯技术概念,而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经济学范畴的概念,涵盖企业运行的全过程。
技术创新是指经济实体为了适应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变化,借助内外力量引进某种新技术的过程,它包括产品的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和材料创新等。
技术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不是一个技术概念;技术上的某一新的发明若不被应用于经济活动之中,不能称为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一个从创新思想的形成到创新成果被广泛应用的全过程。
通常一个技术创新过程包括选题、研究、开发、设计、实验、生产、销售、服务、信息反馈和技术扩散等多个环节,而且只有各个环节之间紧密衔接,才能保证技术创新的成功。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的动态发展理论就是以创新(技术创新),概念为特色的。
他认为,经济本身存在着一种破坏均衡而又恢复均衡的力量,那就是创新活动,而且正是这种创新活动引起了经济的发展。
他所说的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
"包括五种情况:(1)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4)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5)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在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尤其是在法学教育模式方面,不仅需要对现行的模式进行深入的省思,还需要进行重构和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需要进行深入的省思。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过于注重理论学习和知识传授,忽视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学生在校期间往往只是被动接受教学,缺乏积极主动的参与和实践。
教师过分强调对法律条文的记忆和理解,而忽视了对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这一模式的存在,使得法学教育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脱节。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需要进行重构和改革。
在法学教育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实训等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培养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
通过拓展教学内容和引入实际案例,让学生能够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其系统性的思维能力。
法学教育模式还需要与国际接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注重与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的对接,吸收其优点和经验。
通过国际交流,引进国外法学教育资源和先进的教学方法,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也可以通过与国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项目等方式,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竞争力的法学人才。
校企合作也是我国法学教育模式重构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人才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具备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法学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通过与企业合作,将实践环节纳入到教学中,既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社会实践,又能更好地培养其实践和创新能力。
企业提供实际案例和实践场景,帮助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
教育管理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法学教育模式的规划和指导。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优化和重构。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以能力为导向,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领域法学视野下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与体系建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oouena+otEducaioona+ScoenceotHunan Noema+Unoeeesois2021
年11月
第 20 卷 第 6 期Vo.20 No.6
Noe. 2021
DOI: 10.19503/j.nki. 1671-6124.2021.06.005
领域法学视野下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与体系建构
任海涛打张玉涛2
(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领域法学作为一种回应新兴学科的研究范式,崇尚“问题意识”“综合视角”“创新思维”的理念。以教育问题为导
向的领域法学,应当成为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这能够充分弥补传统部门法学体系封闭的局限,有效回应我国教育法治迅速发
展的实践需求。教育法学的基本范畴是与教育现象相关的法律问题。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从价值体系、內容体系、
方法体系三个方面协调推进,系统开展我国教育法学的体系建构。关键词:教育法学;领域法学;部门法学;法学体系;法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 2021) 06-0030-09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法治建设取得了 辉煌的历史性成就,有力推动了教育立法、行政、司 法、普法的协同发展。不过,我国真正严格意义上的 教育法学研究,则主要是自改革开放,尤其是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之后才逐步展 开的[1]$教育法学发展至今,已经实现了全方位、多 层次的突破,研究范围不断拓宽,理论深度不断提 升,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及研究内容的实践性持续增 强。但不可否认的是,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 交叉学科,早期主要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学术范式 而建立,自身的基础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始终未能形 成独具特色的学科理论分析框架与研究范式⑵$基 于此种考虑,本文尝试突破传统的学科独立思维与 部门主义观念,借助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以问题意 识为中心,对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展开细致分析,并 针对教育法学的体系建构提出系统性对策建议。一、领域法学:回应新兴交叉学科的 一种创新研究范式1.领域法学的演进历程我国对领域法学的探索,最早可追溯至改革开 放之初。在彼时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下, 经济法应运而生,并与民法形成了鲜明的学科对立$
走出传统法学教育误区——创建多层次多样性法学教育新模式

■教学改革与实践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应该在借鉴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尝试建立适合不同学生特点的多种教育教学新模式,因地制宜地培养各具特色的法学毕业生,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是将来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工作。
一、法学教育模式发展现状各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定位情况各异,皆是结合自身情况和文化传统所做出的不同选择。
美国的法学教育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代表,更注重培养职业法律人才。
美国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多从经验丰富的大律师中选拔,可见职业化教育在美国的重要作用。
德国实施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支持和培养法学理论研究。
一方面实施统一司法考试,进而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法律职业训练。
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既不奉行职业教育模式,也不像德国那样实施双轨制,而采取法学理论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研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学人才奇缺,加之法学院校数量较少。
参考大陆法系的传统学院式教育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一直较为倾向理论教学,多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主要集中于法律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互逻辑关系、理论框架的掌握,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此时法学教育以精英式教育为主要目标,更加侧重于培养具有法学研究能力的法学人才,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依然是主要的教学手段。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批优秀法学家成为新中国的法学精英,为以后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大量人才。
第二阶段:精英教育模式在高校扩招后发生转变,法学院系增长迅猛。
几乎所有的综合型大学都设立了法律专业,现在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已经达到620多所,甚至一些理工科院校也争相上马,导致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都参差不齐,引发法律专业每年毕业生数量大大超过需求,就业率排名在各专业中靠后。
因此,法学高等教育改革日显急迫,法学人才的培养如何创新成为法学界乃至教育界不得不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多层次多样性法学教育新模式的创建(一)结合各地区院校特点,进行合理定位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模式下,法科学生创新能力差、实务操作能力不足、法学教育同质化及法学教育与法律执业严重脱节等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学教育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进行省思和重构。
本文将从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应树立正确的教育目标。
过去,我国法学教育往往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新时代,法学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要具备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我们应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使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也需要进行重构。
过去,法学教育中的大部分课程都是死记硬背的理论知识,缺乏实践与案例分析的结合。
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们应增加实践性课程的设置,如模拟审判、刑事侦查等,注重案例教学和实际操作,使学生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实际应用。
教学方法也是我国法学教育亟待改革的方面。
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注重教师的传授,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参与程度。
现代教育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法学教育也不例外。
我们应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倡导师生共同探讨和研究,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也需要加强。
过去,我国的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机会,学生在离校之后才能接触到实际工作。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理论知识的学习必须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相结合。
我们应加强法学实践教育,如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让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接触到法律实践,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亟待进行省思与重构。
我们应树立正确的教育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重构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和案例教学;改革教学方法,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加强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随着中国的法治进程不断深化,法学教育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关键环节,法学教育的模式也需要不断反思和重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需要更加贴合实际需要,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更加关注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本文将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省思与重构,以期为我国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做出贡献。
一、法学教育现状的省思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培养目标不够明确。
在过去的教育模式中,传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重视的是学生对法条和案例的熟悉程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这种传统的培养目标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现在,社会需要的不仅是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更需要的是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和综合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教学方法单一。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进行灌输。
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人才需要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需要具备创新和实践的能力。
而这种教学方法很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容易让学生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脱节。
与社会需求脱节。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更多地以教授法律知识为主,而对于社会实际需求多所忽视。
学校和社会之间的联系相对较弱,学校很难了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这样就导致了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往往无法与社会实际需求相契合。
二、法学教育模式的重构鉴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有必要进行法学教育模式的重构,以更加符合社会需求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需要调整培养目标。
传统的培养目标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主,而忽视了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在重构法学教育模式的时候,我们需要将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该更加关注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精神、沟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是只重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需要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学教育也需要不断省思和重构,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省思与重构,以期能够更好地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提升。
一、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1. 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一直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即以课堂教学为主,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和记忆。
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存在着局限性,无法满足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升需求。
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缺乏与社会和实际工作接轨的机会,缺乏实践经验和社会观察能力,导致法学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种种挑战和困难。
2. 教学内容的单一性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与实际工作相关的内容和能力的培养。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难以培养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难以应对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导致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立足和发展。
需要对法学教育的内容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4. 教学资源的整合我国的法学教育资源分散、散乱,难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
需要对教学资源进行整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协同办学、资源整合等方式,提高教学资源的可及性和可利用性,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法学教育模式的重构1. 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在法学教育中,需要向实践能力的培养转变,注重学生的实践经验和能力的提升。
通过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方式,增加学生与社会的接触和交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这样不仅能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也能为社会和法律工作提供更多的优秀人才。
2. 开展跨学科的教学内容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和交叉,开展跨学科的教学内容。
通过与经济学、管理学、信息技术等学科的互动和交流,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宽广的知识和视角,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跨学科的能力。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省思与重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上存在不足,需要进行深刻的省思和重构。
本文将结合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进行一些思考,并提出一些重构的建议。
一、现状分析1. 传统模式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注重理论研究和知识传授,忽视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大多只是死记硬背法条法规和案例,缺乏对法律实务和社会现实的深入了解和思考能力。
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单一,往往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法学综合素质的培养。
学校的教学大纲过于注重基础课程,而缺乏实践课程的设置。
2. 外部环境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更新,法学教育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
现代法学教育需要更加关注社会现实和实际需求,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法律专业人才。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法学教育也需要更加关注国际化和跨文化的融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国工作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
面对这些新的挑战和问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深刻的省思和重构。
二、重构建议1. 强化实践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实践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学生需要通过参与模拟法庭、实习实践等方式,了解法律实务和培养实践能力。
学校在设置教学大纲时应更加重视实践课程的设置,引入更多的实践环节,帮助学生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多元化课程设置在法学教育中,课程设置应该更加多元化,不仅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素质。
通过引入更多的实践课程、案例课程和辅助课程,帮助学生全面掌握法学知识和技能,培养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3. 国际化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教育对于法学教育来说非常重要。
学校应该更加重视国际化教育,引入更多的国际化课程和教学资源,增加国际交流和合作的机会,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国际法律体系和跨文化交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7月第36卷第4期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Ludong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ul.2019Vol.36,No.4耗散结构理论视角下的法学教育新旧动能转换郭学文(鲁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39)摘要: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模式,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寻找新的增长点势在必行。
应当以新的视角审视法学教育,以适应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
基于耗散结构理论,法学教育应当具有开放性、动态性、非线性相互作用等特征,更加关注法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方面,新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青年学生的特点之一,就是喜欢进行体验、实验、实践、探究、发展。
法学教育应当加速动能转换,校地结合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开放教育系统,并实现在开放、动态、非线性等机制下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耗散结构理论;法学教育;高素质法治人才;新旧动能转换中图分类号:D9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8039(2019)04-0083-052018年国务院批复山东省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需要大量高水平的人才,包括高素质法治人才。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当前我国法律院校的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模式、内容和方式,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应当以新的理论、新的视角审视法学教育,以适应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
而耗散结构理论则可以扮演这一重要角色。
耗散结构理论是由比利时物理学家伊里亚•普利高津教授,于1969年在国际“理论物理与生物学会议”上正式提出来的一种新的科学方法,是一种研究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从无序到有序的演化规律的理论。
普利高津教授由于对非平衡热力学尤其是建立耗散结构理论方面的贡献,获得了1977年诺贝尔化学奖。
根据普利髙津教授的理论,耗散结构是指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力学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乃至社会的、经济的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从原有的混沌无序的混乱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新的有序状态:系统必须是开放的,而且是相对开放的;系统必须是远离平衡态的,也不是近平衡;系统内部必须有非线性的相互作用。
可见,开放性、非平衡、非线性相互作用是产生耗散结构的三个必备条件。
该理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包括化学、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经济学、哲学、教育学等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包括教育改革研究领域。
一、教育理念优化:以新的顶层设计为指导理念是行动的指南。
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就曾经指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怎样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普利高津教授的耗散结构理论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视角。
“耗散结构的概念是相对于平衡结构的概念提出来的。
长期以来,人们只研究平衡系统的有序稳定结构,并认为倘若系统原先是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非平衡状态时,是不能在非平衡状态下呈现出一种稳定有序结构的。
普利高津等人提出: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在外界条件变化达到某一特定阈值时,量变可能引起质变,系统通过不断与外界交换能量与物质,就可能从原来的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时间、空间或功能的有序状态,这种远离平衡态的、稳定的、有序的结构称之为’耗散结构’。
这种学说回答了开放系统如何从无序走向有序的问收稿日期:2019-05-09作者简介:郭学文(1967—),男,山东招远人,法学硕士,鲁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83•题。
”⑴基于耗散结构理论,法学教育应当具有开放性、动态性、非平衡、非线性相互作用等特征。
然而,当前的主流的法学教育模式仍然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仍然跟不上党和国家顶层设计的要求,仍然具有相对封闭、静态平衡、线性作用等特征,需要及时在改革中予以克服。
推动教育的新旧动能转换既是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新旧动能转换的人才保障,直接影响到新旧动能转换的进程,山东省教育厅为此专门发布了《关于积极行动起来主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的新旧动能转换,实质是教育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回应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一场供给侧改革。
乔春华教授曾经分析说:“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少政界、学界、商界中的富裕人家选择孩子到国外留学,表明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供给缺乏自信。
供给侧改革要求高校必须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精准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的需要,主动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努力提高就业率和提高就业质量,提供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因此,供给侧改革要求高等教育结构性改革,这才能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是高等教育’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的改革任务。
”⑵我国一段时间以来比较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司法考试,再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可谓是重视“需求管理”。
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是指从重“需求管理”向重“供给管理”的方向调整。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作为我国卓越培养计划的一部分,是法学教育新的顶层设计。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比起以往更加关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卓越计划”是“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简称,“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于2010年6月启动的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改革项目,该项目对于促进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以来,受到了很高的评价。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在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和优化法学师资队伍等方式推动和深化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整体转向与深刻转型。
具体体现为: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关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培育机制的重构和更加关注方法论的学习与传授等。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必将对中国今后的法学教育模式变革产生深远影响,并最终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化和本土化。
”⑶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传统和现状决定了加快法学教育新旧动能转换的必要性。
法学在我国出现过建国初期的整合萎缩和文革中的停滞断层。
“新中国建立伊始,百废待举,各行各业均仿效'苏联模式’,法学教育也概莫能外。
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都以苏联的大学为参照,教育部1953年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也主要以苏联法律为主。
……并从此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调:政治化和非职业化;全国设有法律系的大学也在1952年的,院系调整’中从34所减少到6所,新合并成立的政法学院初期的主要职能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1954年后逐步开始招收本科生,教学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以全新的’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⑷在十年动乱中,法学教育更是几乎完全停滞。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学教育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和法学教育传统长期地、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和结合。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学教育传统也在发生着嬉变,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和结合在不断加强,实践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仍然存在。
当前,有的学校只有少量的实践实验课程,大多数学校的法学实践实验课程还都是选修课程。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太忽视法学实践,过于侧重法学理论教育。
为了适应社会的快速变革与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提高学生的培养能力,加快教学改革,不能片面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而应该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双管齐下,这样才是法学教育长久发展之路。
”⑸法学的实践属性决定了法治实践的重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既包括知识的传授又包括技艺的培养。
在这一点上,法学与医学、军事学存在异曲同工之处,那就是在掌握了基本知识之后,还要经过一个“临床”“临战”实践环节——实践。
法治实践与法律知识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对立的关系?当然不是。
法治实践有没有知识的•84•属性?毫无疑问是有的。
否则像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这样的实践课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换句话说,一方面,法律技艺的掌握与纯粹知识的学习具有相同之处,另一方面,法律技艺的掌握与纯粹知识的学习又具有不同之处。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法律技艺的掌握与纯粹知识的学习存在很大不同,而西方学界提出的两种知识区分恰好说明了这一点:所谓两种知识,即技术的知识和实践的知识或传统的知识。
前者是可以通过学习规则、公式、条例或其他书本的东西掌握的;而后者则是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睿智(phronesis)或波兰尼讲的’默会之知’(tacitknowledge),无法像学交通规则和数学公式那样把它学会,而只能通过长期的实践达到心领神会,运用自如。
法律技艺知识无疑属于后者,属于实践的知识”⑶。
二、教育资源优化:从自我封闭到校地结合根据耗散结构理论,为了从无序走向有序,系统必须不断地从外界引入物质、信息和能量,即引进负爛流,以抵消正爛带来的不确定性。
正爛代表的是无序,而负爛表示的则是有序。
当前,法学教育的症结之一,就在于其开放性不足,自我封闭。
这种自我封闭主要表现为:第一,校地分离、闭门造车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法治人才在实践能力方面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法学教育教师队伍的封闭。
高素质的法律实务部门教师相对较少,作用也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三,法学教育实习、实训、实验设施的封闭。
校内的实习、实训、实验设施与校外的实习、实训、实验设施相分离。
第四,法学教育资金投入的封闭,导致法学教育的资金投入不足。
《中庸》第十三章中说:“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
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
执柯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
”⑷孔子说:“道”是离人不远的,假使有人遵行“道”而远离人群,那就不可以称之为“道”了。
伐木做斧柄,伐木做斧柄,斧柄的式样并不远,斧柄的式样就在手中,但是拿手中的斧柄与新做的斧柄比较,如果斜着眼睛细瞧,就会发现这两个斧柄相差很远。
“道”是活泼的,“道”不是死的,“道”是根据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随时变动着的,“道”就是经济社会的发展。
脱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闭门造车,造出来的车只能是不符合社会的需求。
能力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法治人才”,其所学知识也必然与社会实践脱节,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其接下来的重新培养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这样就会导致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就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