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2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绿色的原则,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供应业务,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供用电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双回路供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力需求日益增长,供电可靠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双回路供电作为一种提高供电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双回路供电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双回路供电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双回路供电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双回路供电,是指在同一供电区域内,通过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为同一用电负荷提供电力供应的供电方式。
其中,每条供电线路都包括电源、输电线路、变电站和配电线路等组成部分。
2. 特点(1)可靠性高:双回路供电可以降低单回路供电因故障而导致的停电风险,提高供电可靠性。
(2)安全性好:双回路供电可以减少因线路故障而引起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3)经济合理:双回路供电在初期投资较大,但长期运行成本较低,经济效益显著。
二、双回路供电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的重要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制,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保护电力设施,防止电力设施遭受损害的重要法规,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4. 《城市供电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供电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是规范城市供电设施规划与设计的重要标准,其中第七条规定:“城市供电设施应当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
”三、双回路供电的设计与建设1. 设计要求(1)双回路供电的设计应满足供电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要求。
(2)设计应符合《城市供电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双电源供电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双电源供电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力供应与使用原则《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有序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实施双电源供电时,必须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经济、合理和有序。
2. 电力设施保护《电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力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对其所拥有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在双电源供电系统中,应确保两路电源线路的设施得到有效保护,防止因设施故障导致停电。
3. 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在实施双电源供电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与改造,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电力供应与使用领域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双电源供电的规定主要包括:1. 供电方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单电源供电或者双电源供电。
”这意味着用户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单电源或双电源供电。
2. 供电质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电质量,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双电源供电系统中,供电企业需确保两路电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满足用户需求。
3. 供电设施维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在双电源供电系统中,供电企业需对两路电源线路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供应与使用领域的部门规章,其中对双电源供电的规定主要包括:1. 供电方式《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单电源供电或者双电源供电。
”这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一致。
2. 供电设施《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江苏省电力条例

江苏省电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第三章电力建设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浏览次数: 1次字号: [大] [中] [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电力法规》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

第4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要求:了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主要内容知识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作用和特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营业区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设施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供应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使用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监督与管理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基本内容目录:4.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2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3作用和特点4.4基本内容教案:一.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⑴立法背景⑵立法目的:①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②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③维护供电、用电秩序;④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用电。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⑴基本原则:①实事求是的原则②以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基础的原则③民主原则④法制统一原则⑤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的原则⑵适用范围:①条例的空间效力:适用的地域、对人的效力和行为的效力;②条例的时间效力:条例的生效和失效;③效力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新法不溯及既往,采用的是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规原则。
三.作用和特点⑴作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⑵特点:①条例是国家按照供用电客观规律制定的,保障供用电正常秩序的法律武器。
②条例具有明显的保证社会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作用。
③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独特的供用电关系。
④条例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科学技术性。
电力法规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主要内容: 4.1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4.2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3 作用与特点
4.4 基本内容
4.1
一、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1953年,为调整供用电关系,我国颁布第一部 电力规范性规定《供用电暂行规则》 1983年,为适应社会实际发展需要,国家颁布 《全国供用电规则》 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目的:防止交叉供电、重复建设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1、基本概念
3)供电营业许可制度: 指供电企业只有获得了《供电营业许可 证》后才能从事电力供应与经销活动。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2、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原则 1)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域为基础划分 2)划分时,要考虑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4.4
基本内容
三、电力供应 1、供电质量指标及标准 1)频率 额定:50HZ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4.2
二、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与供用电活动有 关的一切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条例。
4.3
一、作用
作用与特点
《供用电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 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
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4.3
作用与特点
经过农村电网改 造后,农民生活 质量有了很大地 提升。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电人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用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用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
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第六条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供用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用电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用电人权益保护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
第九条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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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要求:了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主要内容知识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作用和特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营业区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设施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供应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使用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监督与管理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基本内容目录:4.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2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3作用和特点4.4基本内容教案:一.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⑴立法背景⑵立法目的:①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②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③维护供电、用电秩序;④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用电。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⑴基本原则:①实事求是的原则②以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基础的原则③民主原则④法制统一原则⑤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的原则⑵适用范围:①条例的空间效力:适用的地域、对人的效力和行为的效力;②条例的时间效力:条例的生效和失效;③效力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新法不溯及既往,采用的是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规原则。
三.作用和特点⑴作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⑵特点:①条例是国家按照供用电客观规律制定的,保障供用电正常秩序的法律武器。
②条例具有明显的保证社会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作用。
③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独特的供用电关系。
④条例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科学技术性。
⑤条例的内容繁杂,涉及面广。
⑥条例具体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⑦条例规定了供用电法律关系主体的责、权、利。
⑧条例采用了行政、经济、民事和刑事相结合的方法,调整供用电法律关系。
⑨条例结构特点是行为规范和授权规范同时存在,互相作用,形成一套完整的供用电法规体系。
四.基本内容《条例》是调整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电力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
《条例》共有9章,4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域,主要规定了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许可证基本制度。
第三章:供电设施,主要规定了供电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形式等。
第四章:电力供应,主要规定了电力供电中供用电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行为准则。
第五章:电力使用,主要规定了电力供应中供用电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行为准则。
第六章:供用电合同,主要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基本条款等第七章:监督和管理,主要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用电监督与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各种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等。
第九章:附则。
主要规定了条例生效时间。
下面分别介绍。
1.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区是供电企业进行电力供应和经销活动的地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供电企业,有在其法定的营业区域内完善供电设施,满足供电营业区域内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电需要等义务,同时享有供电企业在法定供电营业区内获取经济利益等权利。
设立供电营业区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不能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设立或存在两个以上的供电营业机构,以防止相互争夺供电营业区域。
第二,设立供电营业区,要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第三,设立供电营业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2.供电设施遍布城乡各地的供电设施,是电力生产供应与使用之间的纽带,也是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包括变电设施、送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等。
城乡供电电力网的建设规划实施中,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范围和职责:⑴各级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将城乡电力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⑵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
⑶供电企业,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其权利是可以依法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用地上,架空、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3.电力供应电力供应规定了电力供应活动中供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电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供电质量、供电方式、紧急供电、特殊供电、申请用电、变更用电、终止供电的程序;供电企业的权利,电价、电费收取;计量办法;停止供电条件和供电企业义务等内容。
供电方式定义: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源的形式。
供电方式分类:按电压等级可分为高电压供电方式和低电压供电方式;按项数可分为单项供电方式和三项供电方式;按供电可靠程度可分为单回路供电方式和多回路供电方式;按供电时间长短可分为临时供电方式和正式供电方式;按供电数量计量方式可分为装表供电方式和定额供电方式;另外还可分为直接供电方式和非直接供电方式等。
4.电力使用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是电力使用中必须加强管理的措施。
节约用电是为了使电力资源配置优化、合理有效。
称之为需求侧管理(DSM)。
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有:⑴擅自改变用电类别;⑵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⑶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⑸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⑹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窃电行为包括:⑴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⑶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⑷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⑸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⑹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5.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中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供应与使用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用合同形式确定供电与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形式。
供电企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⑴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⑵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供电能力。
6.监督和管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监督管理,保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网安全和供用电安全,保障公共安全,是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7.法律责任《条例》是国家行政法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违反行为,违反行为就应承担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惩罚。
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有:⑴电力管理部门对条例所的列举的行为,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⑵电力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行为人(简称无证经营电力者),可以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⑶电力管理部门,对擅自伸入或者跨越其他供电机构供电营业区供电的行为人,可以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⑷电力管理部门,对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有:⑴违反《条例》第31条规定进行窃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⑵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要按照私接容量及实际窃电时间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⑶窃电行为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定。
窃电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⑷并未限制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人采取停电措施。
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人,可以限电或停止供电。
但应通知当事人从何时停电,以使当事人知情,采取措施。
本章小结本章共有4节内容,是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包括:1.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2.《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条例》的作用和特点4.《条例》的基本内容包括9章,共有45条,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域,主要规定了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许可证基本制度。
第三章:供电设施,主要规定了供电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形式等。
第四章:电力供应,主要规定了电力供电中供用电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行为准则。
第五章:电力使用,主要规定了电力供应中供用电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行为准则。
第六章:供用电合同,主要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基本条款等第七章:监督和管理,主要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用电监督与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各种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等。
第九章:附则。
主要规定了条例生效时间。
思考题1.《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2.《条例》体现了哪些基本原则?3.《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哪些?4.《条例》的特点有哪些?5.《条例》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6.设立供电营业区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7.城乡供电电力网的建设规划实施中,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范围和职责有哪些?8.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有哪些?9.窃电行为包括哪些?10.供电企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什么原则?11.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有哪些?12.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