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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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学校的安全工作,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二、学校食品生产、商店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从作业人员持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上班着工作服帽,有良好卫生习惯。坚持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三、商、食店服从学校统一管理,严守经营合同,不得超范围经营,文明服务,保障供给。

四、建立健全定点采购、索证制度,强化食品及原材料验收、贮存、出入库、生产加工、试尝、留样、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科学管理,坚决禁止向学生出售霉变、不洁、“三无”及有毒有害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禁售学校规定的违禁物品。

五、加强卫生防疫,切实做好消、杀、灭及保洁等工作,各商食店堂要有完好的防蝇、尘、虫、鼠等卫生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状况相适应的消毒设施。及时清扫,随时保证商食店堂内外地沟畅通,环境清洁。

六、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禁止任何人在校门外规定的范围内摆摊设点。

七、学校成立师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仪器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时对学校商食店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监督,各经营业主必须自觉接受和无条件服从监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整治。加强对业主及从业人员、师生饮食卫生习惯教育、培训。

八、按要求建好相关软件资料。

九、处理办法:

1.不遵守作息时间;

2.销售生、冷、酸等变质、变味食品,伪劣、“三无”等食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3.卫生和安全存在隐患,上级部门学校检查指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致到位;

4.从业人员无证或有传染病,仍在岗或有不良卫生习惯;

5.未信守合同,超范围经营或违规经营等;

一经发现有上述等情形之一,学校批评教育,加以制止,限期整改,若再次发现,一次处商食店堂经营业主50.00元—100.00元违管费.

十、若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均由当事经营业主承担。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2016.9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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