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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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

序总结”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10.17

【实施日期】195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1956年10月17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提供国家立法机关草拟刑、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督促各地人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用以改进审判工作,本院在1955年上半年内,总结了北京、天津、上海等14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经验,作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于同年8月印发给北京、天津、上海等14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准备总结自身审判程序和干部业务学习时参考。今年上半年内,本院根据各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

人民法院的试行经验和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报来的第二审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材料,以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上述“初步总结”的进一步修改、补充的意见,提请本年2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又在同年6月邀请河北省和北京市的几个法院的部分审判人员进行座谈,征求意见;以后又反复作了修改。这次总结和上述“初步总结”在轮廓上基本相同。在内容方面,则根据各地试行经验和实际工作需要,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并定名为“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除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特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应当指出,这个“总结”是在各地现有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提高的,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新的经验和意见,仍希随时提出,以供国家立法机关草拟诉讼法时参考。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近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即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

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案件的接受

1955年上半年以前,在各级人民法院接受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占很大比重,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也很多。195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普遍建立并且逐步加强,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比重,正在日益增加。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1956年检察工作计划和1956年至

1957年检察工作规划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担负起除轻微刑事案件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起诉工作的任务。因此,今后除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用起诉书,并且将案卷、证物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人的罪行依法可以免予起诉的;可经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或者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时候,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控诉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状副本,被害人不能自写诉状和副本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接待室代写。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必须认真地审阅案卷材料,并做好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席预审庭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在预审庭上审查案件的时候,不必传唤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到庭讯问,通常也不传讯被告人。

预审庭开庭后,首先由检察长(员)报告案情,检察长(员)如未出庭,即由审判员报告案情。其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查明起诉有无证据和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的根据,如有疑问,应当提出问题,由报告人加以说明(如果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审阅案卷材

料后,认为不需要重复报告案情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就本案事实或者证据不够明确的地方提出问题,由检察长(员)或审判员加以说明)。然后由审判人员进行评议,决定案件是否交付审判。在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根据各地审判实践经验,预审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下列裁定:1.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裁定。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裁定内,必须明确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同时并告知被告人本案已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免予起诉的案件,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驳回起诉的裁定应当写明理由,除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外,同时也要送达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如果不同意这种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依法提出抗议。抗议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告人

3.对案情明确、有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即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问题不清、证据不足但不影响审判的案件,也应当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同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加以调查。

对于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在预审庭上还要就下列问题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内容在裁定书内写明:

(1)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3)检察长(员)是否必须出庭。

(4)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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