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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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1)调确字第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现年46岁,某某村人,农民。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现年40岁,某某村人,农民。

本院于2011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于2011年2月25日经宁县盘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洗衣机价值五百四十元整。

2、王某某在本月月底前挪掉自家房屋电表方便李某某安装电表。

3、双方当事人应互相忍让,和平相处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据此,本院特作出如下决定:

对前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

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

本确认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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