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能力建设条款:成就、不足与展望-环境生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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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全球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纷纷加强国际合作,致力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背景、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探讨。

背景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也是全人类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日益凸显。

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退化等问题对于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各国都意识到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国际合作机制一、《巴黎协定》在气候变化领域,各国共同致力于应对全球变暖问题。

2015年,《巴黎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上正式通过,成为重要的国际合作机制。

该协定旨在限制全球变暖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各国通过减排目标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了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式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

各缔约方通过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监测,共同努力保护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成果展示一、减排成果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例如,中国在加强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投资国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国。

此外,欧盟、美国等国家也通过政策和技术手段,有效地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二、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建设对于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国积极加强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促进物种栖息地的恢复和重建。

例如,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绿色盾牌”项目通过海洋保护区的创建和管理,有效保护了大量的海洋生物。

三、环境技术合作国际合作不仅促进了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也推动了环境科技的发展与应用。

各国通过合作研发环境友好型技术,推广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环保技术,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巴黎协定及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

巴黎协定及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

巴黎协定及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议题。

为了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2015年,各国在巴黎达成了历史性的国际气候协定,被普遍称为“巴黎协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巴黎协定的背景和目标,并分析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

一、巴黎协定的背景和目标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下一阶段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

它于2015年12月通过,并于2016年正式生效。

巴黎协定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协定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本世纪末不超过2摄氏度,并努力将温升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为实现这一目标,协定鼓励各国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贡献国家自主目标:协定要求各国制定并实施自主的减排目标,被称为“国家自主决定契约”(NDC)。

这些目标应当是可衡量、可比较和透明的,以确保各国共同努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3. 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协定承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差异,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二、巴黎协定的实施和成果自巴黎协定生效以来,各国纷纷采取行动,推动其落实和实施。

以下是巴黎协定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一些重要成果:1. 国家承诺措施:截至目前,195个参与巴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提交了自主减排目标。

这些目标涵盖了大部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为实现协定的目标提供了具体行动方案。

2. 新能源和清洁技术:巴黎协定的实施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越来越多的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并加大对清洁技术的研发投入。

3. 国际合作与伙伴关系:巴黎协定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各国之间建立了广泛的伙伴关系,推动气候行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巴黎协定的挑战与前景尽管巴黎协定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以下是一些相关问题:1. 全球监测和认证:准确监测和认证各国减排行动的真实性和效果仍然具有挑战性。

巴黎协定与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巴黎协定与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巴黎协定与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国际社会迫切需要采取行动来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2015年12月,巴黎协定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里程碑,得到195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

巴黎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全球合作,实现全球变暖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甚至力争将升温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巴黎协定虽然得到了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和认可,但其中一些关键国家却未能全力配合。

例如,美国曾经是巴黎协定的签署国,但在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宣布退出协定,这给全球气候治理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美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其退出对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负面影响。

其次,巴黎协定虽然设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但各国的减排承诺仍存在不确定性和不足之处。

一些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不够具体,缺乏约束力,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面临着发展需求和减排压力之间的矛盾。

如何平衡各国的利益和责任,实现全球减排目标,是巴黎协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再者,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已经日益显现,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海平面上升加剧,生态系统遭受破坏,这些都给全球气候治理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行动,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而这种合作和行动的推进并不容易。

此外,气候变化问题涉及到能源、交通、工业、农业等多个领域,需要各国在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和支持。

然而,由于各国利益和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着合作的难度和阻力。

如何促进各国在减排技术、清洁能源、碳市场等方面的合作,是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又一挑战。

综上所述,巴黎协定虽然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和框架,但要实现协定的目标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全球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巴黎协定的落实,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才能有效地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保护地球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新形势下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论文

新形势下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论文

新形势下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论文新形势下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论文一、《巴黎协定》的主要成果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完成了历时4 年的德班平台谈判进程,达成了以《巴黎协定》为核心的一系列决定。

《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传递出全球推动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信号。

《巴黎协定》达成以下主要成果:(一)行动目标的明确性《巴黎协定》重申了《公约》所确定的“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

第一次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上提出具体目标:一是明确全球地表平均气温相对于工业革命前上升的幅度不超过2℃,而且要努力寻求将升温幅度进一步限制在1.5℃ ; 二是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适应能力和促进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三是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尽管没有规定近期减排目标,但是协定中明确规定尽早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峰值,长远上的减排目标更具有革命性,明确要求在本世纪后半叶实现人为碳排放源与温室气体移除汇的平衡,也就是净排放为零。

1992 年通过的《公约》没有明确的温度目标,没有近期、中期,抑或是远期的减排目标。

《京都议定书》只是明确了发达国家近期或中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尽管提出了2℃温控目标,但没有涉及长远碳减排。

也正是有这样的长远减排目标的预期和约束,近期或中期的减排目标才有一个评价的标准。

(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巴黎协定》的最终达成,凝聚了所有196 个缔约方(195 个国家+ 欧盟)的共识,为2020 年后全球气候治理给出了较为明晰的制度安排。

而且,在2015 年10 月初,欧盟(含28 个国家)、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瑞士、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秘鲁和南非等在内的154 个国家(地区)先后提交了国家(地区)自主决定贡献文件,已覆盖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近80%。

〔3〕所有缔约方都提供了关于减缓贡献的信息,有些国家还在贡献预案中提供了适应方面的信息。

巴黎协定和森林保护推动可持续林业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机制

巴黎协定和森林保护推动可持续林业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机制

巴黎协定和森林保护推动可持续林业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机制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和森林砍伐日益严重,对于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达成了《巴黎协定》,并不断推动森林保护工作,旨在促进可持续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本文将从巴黎协定的背景以及影响、森林保护的重要性、可持续林业的推动和生态保护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巴黎协定的背景和影响巴黎协定是2015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达成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定。

其主要目标是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幅度在2摄氏度以内,努力争取将增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巴黎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全球各国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开始,为全球减排行动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和目标。

巴黎协定对森林保护和可持续林业发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被列为主要目标之一,各国被鼓励采取措施减少毁林和造林,增强森林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此外,巴黎协定还强调了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加强林业管理和开发可再生资源来实现减排目标,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森林保护的重要性森林是地球上最宝贵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保护水源、防止土壤侵蚀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的过度伐木、非法砍伐和森林火灾等原因,全球森林资源正面临严重的威胁。

森林保护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是维护地球生态平衡的关键环节。

首先,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是众多珍稀濒危物种的家园。

通过保护森林,可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稳定,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防止物种灭绝。

其次,森林是调节气候的重要因素。

森林通过吸收二氧化碳和释放氧气,起到了重要的净化和调节大气环境的作用。

森林的砍伐和破坏不仅会导致碳排放增加,加速气候变化,还会破坏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

再次,森林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森林可以保持水源的稳定和水质的净化,减少洪涝和干旱的发生,维护水循环的平衡。

最后,森林还能够防止土壤侵蚀、保持土壤的肥力,起到保护土壤和水域资源的重要作用。

巴黎协定里程碑事件回顾与新目标论证

巴黎协定里程碑事件回顾与新目标论证

巴黎协定里程碑事件回顾与新目标论证巴黎协定是迄今为止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最为重要的国际协议。

自2015年通过以来,这个里程碑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回顾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和达成过程,并探讨协定中的新目标,以证明其对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全球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质进展。

在2015年12月,世界各国的领导人齐聚巴黎,成功达成该协定。

这意味着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同意采取行动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协定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全球各国设置了清晰明确的目标。

其次,巴黎协定的核心目标是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在2摄氏度以内,并且努力将升温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这是协定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全球气温上升超过2摄氏度将导致极端天气事件的增加、海平面上升、冰川融化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严重后果。

因此,全球各国必须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实现这一目标。

接下来,协定要求各国制定和实施国家自主贡献(NDCs),并定期提出更新的目标。

这意味着各国必须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并定期报告其进展情况。

此举将确保全球各国积极参与减排行动,推动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

同时,通过定期更新国家目标,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将不断被改善和增强。

此外,巴黎协定还设立了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

发达国家同意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此举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确保了各国公平分享减排责任。

在回顾巴黎协定里程碑事件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面对新目标的论证。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表明,采取更加积极和紧急的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事实上,即使实现协议中规定的目标,全球气温仍然可能上升超过2摄氏度。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球减排行动,以避免更加严重的气候后果。

此外,巴黎协定为各国提供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巴黎协定的内容

巴黎协定的内容

巴黎协定的内容引言: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重要协议,于2015年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达成,并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巴黎协定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通过采取全球行动限制全球变暖,保护地球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全球变暖目标:巴黎协定的首要目标是将全球变暖控制在本世纪末不超过2摄氏度,并努力争取将升温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应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并逐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中和。

二、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强调各国需制定并提交自主贡献,即国家自主确定的减排目标和行动计划。

各国的自主贡献需具有透明度和可核查性,以确保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

自2015年起,各国每五年更新一次自主贡献,以逐步提高减排力度。

三、适应与融资:巴黎协定重视加强各国的适应能力,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富裕国家承诺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设立了适应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适应项目。

四、透明度与监测:巴黎协定要求各国加强透明度和监测,确保各国行动的真实性和可核查性。

各国需定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行动进展和支持提供情况。

此外,还建立了全球透明度框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五、国际合作与能力建设:巴黎协定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国际社会将提供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六、遵守和执行:巴黎协定要求各国遵守协定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定的执行。

同时,协定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各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

结语: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里程碑,为全球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全球合作的框架。

各国需共同努力,加大减排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只有通过全球协作,才能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为后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

巴黎协定与发展中经济转型的挑战与机遇

巴黎协定与发展中经济转型的挑战与机遇

巴黎协定与发展中经济转型的挑战与机遇巴黎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更加紧急的行动。

作为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框架,巴黎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共同努力,通过采取减排举措来限制全球平均温度上升幅度。

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个目标并非易事。

本文将探讨巴黎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经济转型的挑战1. 低碳经济的建设巴黎协定要求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需要加快实现低碳经济转型。

然而,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挑战。

这些国家往往依赖传统的高碳能源,如煤炭和石油,这使得转向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过程更加困难。

此外,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水平较低,技术和资金投入限制了他们在低碳经济建设方面的发展。

2. 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如何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问题。

一方面,这些国家迫切需要经济增长来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

然而,另一方面,他们也要面对环境破坏和资源耗竭等问题。

实现减排目标需要投资于低碳技术和可再生能源,这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损害到他们的经济增长。

3. 国际合作的推动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需要国际合作。

发展中国家需要获得技术转让、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等帮助才能推动经济转型。

然而,国际合作需要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责任,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二、经济转型的机遇1. 新的经济增长点低碳经济转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通过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建设节能型城市和绿色交通系统,这些国家可以在减排的同时创造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

此外,低碳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也将带来商机和创新发展。

2. 提升国际竞争力实施巴黎协定的减排目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机遇。

在未来的低碳经济时代,那些早期采取减排举措、发展清洁技术的国家将有竞争优势。

通过加强创新、发展清洁技术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全球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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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能力建设条款:成就、不足与展望-环境生态论文巴黎协定能力建设条款:成就、不足与展望文/曾文革冯帅摘要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始,能力建设便已正式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巴黎协定》的能力建设条款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BDR原则)的基础上对已有成果进行了细化,但与此同时CBDR原则确实存在着弱化的趋势,导致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的跨国转移难以有效落实。

从目前各国的态度和立场来看,短期内发达国家在能力建设条款的实施上仍存在不确定性,而发展中国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未来就条款本身而言,在各方共识的推动下,《巴黎协定》的能力建没条款将继续朝着规范化、具体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巴黎协定;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资金:技术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12BFX143);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重庆大学重大项目“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贸易法律问题研究”(0226005201021)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工业活动的日益加剧,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不断增加,导致全球变暖现象。

由于气候变化具有跨国界性和跨区域性,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就需要全球的决心和协调一致的行动,进而需要以全球为一个整体,加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根据2001年《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术语表,能力建设是指在气候变化中,开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的技术技能和机构运转能力,使这些国家参与各个层面的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和研究并执行京都机制等工作。

可见,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而言。

2015年11月30日-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在法国巴黎召开,期间各方再次对能力建设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达成了《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并对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规定。

《巴黎协定》能力建设条款的历史沿革气候变化领域的“能力建设”是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国际社会视野的,由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能力建设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谈判,并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

1992年,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激烈博弈下,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公约》,并形成了最终文本。

《公约》在第四条第八款、第九款分别对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进行了规定,并指出,发达国家应对极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给予更多关注,从而帮助其提高能力以履行公约承诺。

接着在第九条,《公约》认为应当设立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包括技术转让、国家信息通报和资金援助等)的需要。

由于《公约》属于全球应对气候变暖问题的综合性框架文件,因此,在“能力建设”问题上,其规定过于原则化。

1997年,《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东京获得通过,于2005年正式生效。

议定书首次以国际法形式规定了温室气体的量化减排指标,其在第十条第二款e 项中强调应加强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人才和机构能力方面的建设,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培训此方面的专家。

接着,在第十一条,《京都议定书》对第十条的措施进行了细化,主要体现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

在“京都三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中,《京都议定书》还试图以项目、市场交易形式”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相较于《公约》而言,《京都议定书》规定得更为具体,但其时限仅至2012年。

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了名为“巴厘路线图”的决议,其指明了2012年以后温室气体减排的前进方向,并通过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等不同角度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进行了重申或推进。

“巴厘路线图”为能力建设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步骤和措施,并要求发达国家以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进行扶持,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能力建设所作出的决心和努力。

然而,由于“巴厘路线图”是在各方利益妥协下的产物,因此,其无法也无力对能力建设议题作出更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2015年12月,经过各国谈判、交涉和博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终达成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巴黎协定》,为2020年以后的减排目标制定了框架,并以硬性条款形式将“能力建设”议题囊括在内,且对各成员方有效。

除在第九条、第十条将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作为加强能力建设的两种路径之外,协定在第十一条专门制定了“能力建设”条款,共计5项内容,再次强调发达国家需要定期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支助,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开发、气候资金获取、教育培训和透明信息通报等援助,并认为各国应当尽快制定适当的体制安排以实现本条规定。

《巴黎协定》能力建设条款的成就及不足《巴黎协定》能力建设条款的成就在《巴黎协定》达成之前,能力建设条款一直止步不前,因通过的大部分决议均发挥着指引作用,因此能力建设条款往往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和实际约束效力。

而《巴黎协定》中的能力建设条款是对已有成果的突破和创新,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第一,在《公约》框架体系内坚持了CBDR原则。

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召开之前,国际社会一直有一种担忧,即CBDR原则是否会被“优惠待遇”原则或“差别待遇”原则所取代,抑或CBDR原则是否会被重释以致仅强调“共同责任”而忽视“区别责任”。

这种观点从德班世界气候大会结束后便已开始形成,自2014年利马世界气候大会为《巴黎协定》通过而讨论“国家自主贡献”议题时而达至顶峰。

然而,从《巴黎协定》的能力建设条款来看,其在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明确指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力建设的支助,表明《巴黎协定》仍是在《公约》体系下达成的,并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区分开来,认为发达国家仍是加强能力建设的施予方,而发展中国家是加强能力建设的主体和接收方,这正是CBDR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气候正义的必然选择。

第二,在已有成果基础上细化了能力建设议题的条文设计。

囿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差异,“能力建设”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均仅出现一次。

在此之后的历届气候变化大会达成的“决议”因缺乏法律约束效力而导致能力建设条款一度徘徊不前。

然而,《巴黎协定》在第十一条对能力建设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不仅重申了发达国家应当加强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支助的原则,更认为加强能力建设的措施包括执行适应和减缓行动、技术开发、推广与部署、气候资金获得、教育培训和公共宣传等,并提出发达国家应当提供透明、及时、准确的信息通报。

在第四款中,该条认为,无论是采取区域、双边或多边方式,发达国家均应定期实施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行动或措施,而发展中国家被授予定期通报这些行动或措施的进展情况的权利。

相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而言,《巴黎协定》的能力建设条款更具体也更全面。

因此,可以说,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中,《巴黎协定》的能力建设条款无疑是对已有文件成果的细化和深入。

《巴黎协定》能力建设条款的不足第一,CBDR原则受到弱化。

发达国家认为,到2020年以后,很多新兴经济体国家的潜在排放量逐渐增大,不能再使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二元划分。

就《巴黎协定》内容而言,发达国家的这一态度似乎也已渗透进去——在“国家自主贡献”问题上,《巴黎协定》未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行动和支助透明度”问题上,《巴黎协定》也将“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拉入发达国家阵营,主张建立单一体系。

另外,在序言、第九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巴黎协定》将“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从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单独抽出来,并试图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二元划分悄悄转向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三元划分。

在能力建设条文第一款中,《巴黎协定》虽然仍沿袭了《公约》精神,认为应当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支助,但同时强调这种支助更应当向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转移。

在三元划分模式下,发达国家试图以“梯次”形式转变现有加强能力建设的流向,即发达国家依然需要对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进行支助,但是“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也应适当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进行支助。

可见,发达国家与“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区别责任已有合拢的迹象,因此,CBDR原则虽然得以遵守,但在某些情形下,其确实存在着弱化的趋势。

第二,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的跨国转移难以有效落实。

作为加强能力建设的两个主要途径,资金和技术一直是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

由于历届气候变化大会一直未能妥善解决资金和技术问题,因此,各国将希望寄托于《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在能力建设条款中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技术开发、推广和部署以及气候资金的获取。

在涉及具体资金和技术问题上,《巴黎协定》在第九条要求发达国家从各种来源、手段及渠道调动气候资金,并将“2020年以前每年出资1000亿美元”的目标推迟为“2025年以前”,但也仅此而已。

在第十条中,《巴黎协定》重申了技术转让的落实,却未提出新的落实措施,并在“决议”部分指出技术转让框架将于2016年5月详细拟定,以期2019年通过。

因此,《巴黎协定》的能力建设条款更似一个框架性规定,虽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更多资金,但淡化了资金援助的实现机制和评估审查机制,且未对技术转让机制作深入探讨,试图强化发达国家出资者的主导地位,导致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的跨国转移一时难以有效落实。

《巴黎协定》能力建设条款的未来展望发达国家短期内在条款实施上存在不确定性在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欧盟与一些小岛屿国家组成了“雄心壮志联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似乎显示出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态度,但此举与前几届世界气候大会如出一辙,在落实大会成果上,其往往未能令人满意。

在《2030年环境与能源框架》文件中,欧盟计划到2030年减少40%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采用购买发展中国家碳减排量来用于抵消境内碳排放量的措施,这与其之前宣称的“至少减排40%”“可再生能源占比30%”的目标相比还是保守了很多。

另外,美国已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谅解备忘录;然而,在“刚果(金)英加3”水电项目上,美国于2013年年底曾表示会为该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但在2014年年初便出台一项法案宣布不再为亚、非国家建设大型水电站项目提供资金援助。

发达国家的这一态度一时难以根本转变。

此外,《巴黎协定》将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与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区分开,将发展中大国置于三元划分模式的第二梯次,意在将发达国家的出资义务分由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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