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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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津安监管急〔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4〕69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6日(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28208986)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的组织对于有抢险过程、需要进行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同时应成立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评估组由参加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成。

其他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评估工作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或相应级别的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成。

牵头部门可视情况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集中总结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一)应急处置的分级评估1.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和由事发地区、县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完成。

事故现场处置涉及一个以上区、县的,由牵头处置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评估,也可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进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 〕 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津安监管急[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急〔2009〕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控股)公司,中央驻津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2008〕28号),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性;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论证、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十个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和《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四条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从总体上阐述项目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预警及应急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现场作业或典型事故类型,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津安监管急{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8}42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演练和修订等各项工作,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编制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4.应急预案抄送签收单5.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6.应急预案备案单位清单7.区安全监管局应急预案管理联系表2018年11月9日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服务救援的原则。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安全生产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安全生产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包括什么内容?应急预案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害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1、Ⅰ级知(特别重大)、2、Ⅰ级(重大)、3、Ⅰ级(较大)4、Ⅰ级(一般)。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道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专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修订有哪些要求?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百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度)安全生产面知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道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内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容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什么?应急预案抄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害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1、Ⅰ级(特别重大)、2、Ⅰ级(重大)、3、Ⅰ级(较大)4、Ⅰ级(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解读)
• 应急预案体系构建(综合+现场处置+处置卡) •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共13条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解读
第七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 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 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 措施。
新增条款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办法》解读
预案不是万能的
为事故应对构建权责 体系,提供基本的处 置程序与步骤,明确 资源协调分配方式。
建立标准化、专业化 的反应程序,以确定 性应对事故的不确定 性。
工预 作先 方制 案定
应急预案的两个特征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办法》解读
应急预案是选择出最优反应程序,达到可以 最及时、有效地帮助应急行动者采取行动路线, 并对现有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部署和配置的目的。
(七)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相互衔接。
无较大调整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解读
第九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 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 的人员参加。
新增条款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目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背景
《办法》解读
• 指导理念、工作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 •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提出新的要求
•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
• 应急预案工作实践发现的突出问题
2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津安监管急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急字〔2009〕2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天津市已被列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试点省市。

依据总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联系人:汤杨;联系电话/传真:28208707附件: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附件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写质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做到危险危害分析透彻、准确,应对措施完善、管用,预案衔接对应,部门联动到位,预案培训和演练落到实处。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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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急〔2009〕72号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控股)公司,中央驻津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2008〕28号),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性;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论证、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十个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区(县)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县)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涉及上款(一)中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与市级对应类别区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编制、评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国资委系统所管辖的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帮助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五)中央驻津单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帮助指导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评审、报备等工作。

(六)各经济功能区(园区、工业区等)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街、镇(乡)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安监站),负责编制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驻区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报备工作。

(七)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一)各区县政府、乡镇(街),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的规定,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其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纵向要与上级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横向要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联系,并符合下列条件: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

3. 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附则,附件等。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分类别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一个企业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时,要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理化特性的重大危险源可编制一个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活动场所和重点作业岗位,要制定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

企业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

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小厂、小店等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其它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行为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1.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以及紧急状态发生时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2.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3.确定现场管理部门、管理者责任事项;4.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5.突发生产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应对准备的相关规定;6.紧急状态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7.根据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条件。

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生产经营过程中装置设施及较多人员出入频繁的生产建筑物,暂从以下七类情况进行辨识:①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罐区(其辨识标准按照国家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执行)②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从上)③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从上)④企业危险建(构)筑物企业危险建(构)筑物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房等,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且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⑤锅炉(满足其一)a.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45MPa;b.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⑥压力管道 (满足其一)a.输送毒性程度为极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工作压力高于等于10.0MPa的工业管道;b.公用管道中的中压和高压管道,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200mm;c.工程压力大于等于4.0MPa,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⑦压力容器(满足其一)a.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b.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几何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m3的压力容器群);c.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区(县)、园区、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论证、评审(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1.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的内容主要是:①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②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③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④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⑤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要求;⑥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⑦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内容相互衔接;⑧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2.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应包括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等有关人员。

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4.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由主要领导签批后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编制的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按上述程序进行评审,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应急办备案。

区(县)安监部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等专项预案的评审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评审要求办理。

(三)各经济功能区和街镇(乡)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参照以上评审要求办理。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车间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

评估或论证要形成文字材料,并附有参加评估人员签名材料;企业评估或论证完成后,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后在企业内颁布,并于预案颁布后5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

(五)以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市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街(镇、乡),各经济功能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3.国有集团(总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含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处置、运输和非煤矿山、冶金,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并经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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