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后是还能再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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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碰到春节怎么算

产假碰到春节怎么算

产假碰到春节怎么算
产假碰到春节应如何计算
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如果产假期间恰逢春节假期,计算方式将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产假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计算,但是春节期间通常会有特殊政策适用。

根据国家规定,女性员工享受产假期间,在产前享受七天产前假、产假和产后调理假。

标准的产假为98天,其中有14天的产前假和84天的产后假。

然而,在春节期间,如果产假恰逢
春节假期,那么就需要按照特殊政策计算。

在春节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员工产假期间遇上春节假期,此时的假期将进行调整。

具体的做法是,在产假期间存在春节假期的天数,将从产假的总天数中进行扣除。

假设原本的产假为98天,而春节期间有10天假期,那么实际的产假将会减少为88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春节期间的调休假日将并入产假当中。

也就是说,如果春节期间原本应该休息的调休假日与产假重合,这些调休假日将算作正常的产假时间。

综上所述,如果女性员工的产假期间碰上春节,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将春节期间的假期天数从产假总天数中扣除,同时将春节期间原本应休息的调休假日算作正常的产假时间。

实际产假天数以此计算为准。

休假规章制度

休假规章制度

休假规章制度休假规章制度篇1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职工所请的事假、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1、上海产假规定(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_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上海市人口与_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陪产假有多少天解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根据_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_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新修条例中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有如下规定: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单位给职工放假,工龄是否会重新计算?

单位给职工放假,工龄是否会重新计算?
支付年休iE T 资报酬。 由于 带薪 年 休假 与 探 亲假 、 婚 假 、 产假 是 两 种 功 能 不 同 的 休假 制度 , 目 的 不 一 样 , 因 此 , 探 亲假 、 婚 假 、 产 假 等假 期 不 能 冲抵 带薪 年休假
即休 了 探 亲假 后 , 还 有权 享 受 带薪年休假 。 扣
第 1 4 条第 2 款 规 定 的连 续工 作 满 十 年 的 起 始 时 间 , 应 当 自用 人 单 位用 工
之 日起计算 , 包 括劳动合 同法施行前 的工 作年 限。 ” 据 此 , 只 要 原单位 继
续 与你们 签订 劳动 合 同 , 即使存在 工 龄 的短 期 中断 , 也 改 变不 了 “ 劳动 关
劳动合 同 的做 法 , 企 图使 工 龄 “ 归 零 ” , 这 不 仅 影 响
了劳动 关 系 的和谐 稳定 , 损害劳动者 的合法权 益 ,
也不 利于 企业 的发展 。 这 种做法不仅 是 错误 的 , 而
且 也 是 徒 劳 的 。 因 为 ,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施 条例 》第 9 条 规 定 : “ 劳动合 同 法


动者在该用人 单位连续工 作满十年且 距 法定退 算
合 同 , 且 劳动 者没 有 本法第 3 9 条和第 4 0 条规定 的
9
解 除合 同 之 情 形 , 续订 劳 动 合 同 的 。 ”
你所在单位采取 给职 工 放假、 拖延 时 间签订
会 工 Z ; __JL ▲ 重放
动 合 同 的 , 除劳 动 者 提 出订 立 固 定 期 限合 同 外 , 应 当订 立 无 固 定期 限合 同 : ( 1 )劳动者在该 用人 单位
新假
连续工 作满十年 的 ; ( 2 )用人 单位初次实行 劳动合 同 制 度 或者 国 有企 业 改 制重 新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劳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员工休假管理制度1护员工的合为了强化人事管理制度,维法权益,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婚假国家规定婚假5天,晚婚者(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

二、产假①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实行晚育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③纯母乳喂养,持医院证明,可享受1个月休假。

三、丧假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5天;②岳父母死亡给予丧假4天;③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3天。

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含节假日)①安节育环休息3天;取节育环休息1天;②输精管结扎后休息7天;③输卵管结扎后休息21天;④因采取综合节育措施失败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引产同时安环者休息18天;⑤晚婚后人工流产休息15天;⑥引产同时结扎按妊娠月份休息40—60天;⑦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息30天;⑧已有一个孩子安环失败而怀孕进行人工流产休息20天;⑨男女施行绝育手术后失败而怀孕的,人工流产休息30天,引产休息60天;⑩因孩子死亡进行结扎手术再通术的休息30天。

计划生育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奖金补助照发,但不享受岗位工资。

五、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应立即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并通知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事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事故报告,报请公司领导处理。

非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受伤,其休假时间将按国家劳动保险规定执行。

工伤假视为出勤,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六、补休假员工加班必须事先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方可生效。

员工补休,每次最少不得少于4小时,原则上要求每季度内休完,不跨年。

此休假视为出勤,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其劳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

人民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

人民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人民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一、公休日公休日又称“公休假日”。

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

1.我院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员工按规定享受相应公休假日,一般每周休息一天半。

2.医院各岗位执行弹性排班,公休日由科室统一安排,科室一般不得为员工预留积休。

二、节假日自2008年1月1日起,节假日主要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合计11天。

1.节假日尽量安排员工休息,一般不得为员工预留积休。

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者,应给予节日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加班名单由各科室按需确定,并提前5天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加班费按规定发放。

三、病假: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院指定的医生出具证明并向本部门备案的假期。

1.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当月科室考勤管理中客观准确反映员工病假。

2.见习期间请病假,按请假天数相应延长见习期。

3.凡探亲、事假、工作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及时电话报告医院,并持当地医院出示的病假证明进行病假管理。

4.当月病假累计20日以上或病假休息加正常休息累计25日以上作全月病假。

5.病假按天扣除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

(无岗位津贴人员以20%档案工资视同岗位津贴扣除)。

福利发放按缺勤天数扣发,餐贴按实休日扣除,全年出勤天数和年度考核奖金挂钩。

6.当年度病假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者不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

四、年休假(公休假):(一)职工年休假规定:1.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当年8月进院,到第二年8月满1年,从第三年开始享受年休假)。

2.返聘人员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一半为“强休假”,“强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休完,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二年。

广西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广西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还在找广西省的带薪年休假的条例吗,以下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西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忙到大家!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严格进行审批。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1.2 年休假计算方式1.3 年休假起始时间第二条: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2.1 申请条件2.2 申请流程2.3 批准程序第三条:年休假的安排和使用3.1 年休假安排原则3.2 年休假调休安排3.3 年休假请假流程第四条:年休假的补偿和待遇4.1 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4.2 年休假加班补偿4.3 年休假福利待遇第五条:年休假的特殊规定5.1 职工入职、离职的年休假处理5.2 职工调岗的年休假处理5.3 职工休哺乳假、陪产假等其他特殊假期的年休假处理第六条:年休假的监督和管理6.1 年休假制度的执行监督6.2 年休假情况的记录和报告6.3 年休假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条:年休假的变更和解除7.1 年休假制度的变更7.2 年休假的解除条件7.3 年休假解除的程序第八条:年休假的争议处理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处理程序8.3 法律途径的提起第九条:年休假的合同终止9.1 合同终止的条件9.2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处理9.3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工资支付第十条:年休假的补充规定10.1 适用范围10.2 特殊情况处理10.3 未尽事宜的补充第十一条:年休假的培训和宣传11.1 培训内容11.2 培训方式11.3 宣传途径第十二条:年休假的信息化管理12.1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12.2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数据维护12.3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故障处理第十三条:年休假的保密规定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义务13.3 泄密处理第十四条:年休假的附则14.1 合同生效时间14.2 合同的有效期14.3 合同的修订和废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每人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一、病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

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

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

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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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后是还能再休年休假
一、可以。

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只有五种情况: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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