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1月27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

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

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确保预期投资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其中所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在****内的*******等单位进行的基建、技改、技措和更新项目。 二、投资项目组织管理及分工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经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和投资计划,包括投资规模、资金预算与来源渠道。 第四条公司设主管领导主管投资项目工作,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董事长担任。****部是投资项目管理机构,投资项目实施实行业主负责制,以业主为主根据需要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由各子分公司、民营、合资和股份制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投资项目合同签订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第六条 ****部作为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编制投资项目计划。 2、组织论证各单位上报的单项投资项目一揽子投资计划,形成统一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批。 3、按月(季)将拟招投标项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根据批准的月(季)招投标计划,召集评标人员、组织招投标工作,将招投标情况及******部意见,书面报公司主管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 5、对所有当月(季)招投标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6、根据项目组长提议,负责拟定各项目组成员名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组织落实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8、负责办理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检查考核;组织协调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转固等工作。 10、负责投资项目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施工、竣工等资料)管理工作以及设计、勘测、论证、监理、施工、供应、合同、技术协议、请示报告、批件等资料的归类建档工作。 11、负责投资项目结算的审核。 12、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七条 ****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投资项目独立财会核算体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 通知 (科工办[200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民口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者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以组织抽查、参加验收等形式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者授权符合军工资质的档案机构实施;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有关部门(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制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度,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四)国防科工委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项目验收计划时,一并编制下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 (五)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将项目档案验收实施计划报送国防科工委备案; (六)各级档案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档案预检;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

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和各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形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为建造、购买或更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构)筑物、仪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所进行的项目投资。 以上所称项目不包括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技改、安改、更新、零购、零星土建、技术创新等项目和科研项目(生产经营中自行决策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司按照制度规范、决策科学、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对公司(包括各子公司)的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公司项目建设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及其他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民品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 (三)突出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技术先进可靠; (四)项目投资规模与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资、项目申报、建设进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决策建议草案。 第六条企业管理部是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编制规定 科工法【2005】496号 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人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研究试验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用、建设用地费及特殊行业要求或按地方规定应计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计算方法: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照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建

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估算投资额”为基数计算。 表1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 二、前期工作咨询费 前期工作咨询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计算方法:前期工作咨询费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计取。 特殊要求:(1)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该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40%计算,初步设计编制费按工程勘察设计费有关规定计算。 (2)由国防科工委委托评估的项目,评估费用直接由国防科工委拨付,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中不再重复计算此项评估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指南(最新2014)电子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工作指南 (2014年本)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能评办 法》),本指南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节能评估工 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以及评估文件的编制方法和要求等进行 了说明,为节能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本指南对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更有针对性。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和填 写节能登记表时,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原则要求和分析思路进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 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2.2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由负责节能审查的政府部门进行,该部门根据节能法规、标准 等,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 记备案。 2.3节能评审 节能评审属节能审查环节,为节能审查服务,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 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 说明或补充材料。 2.4节能评估文件 指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2.5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达产或投入正常运行后,项目建设范围内年所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量。 2.6单位增加值能耗

指生产(创造)一个计量单位的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计算方法为综合能 源消费量(等价值)与增加值(可比价)的比值。建筑、交通类项目可不计算单 位增加值能耗。 2.7基础数据 指与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指标等计算直接相关的数据。 2.8基本参数 指能决定基础数据,或对基础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参数。 3 评估原则 节能评估工作应遵循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操性原则。 3.1 专业性 节能评估机构应组建专业齐备、能力合格、工程经验丰富的评估团队。 评估团队应覆盖项目所属行业的各工艺专业,以及热能、电气和技术经济等 节能评估工作所需专业。评估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 节能评估工作的内容深度要求、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具备分析 和评估项目能源利用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合理选择、核算基本参 数和基础数据,计算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指标和经济指标,判断项目能 效水平等专业能力。 节能评估机构应尽早介入项目前期工作,从节能角度对建设方案等提出 建议,发挥专业作用。 3.2 真实性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相关资料、文件和数据的真 实性做出分析和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项目用能情况等进行研究、计 算和分析,明确节能评估所需基本参数、基础数据等,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 真实。 当项目申请报告等技术文件中记载的资料、数据等能够满足节能评估的 需要和精度要求时,应通过复核校对后引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现场调 研、核算等其他方式获得数据,并重新计算相关指标。类比数据、资料应分析 其柏同性或者相似性。 对于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指标、节能效果等,应通过分析、计算给出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编制说明 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规划)编制,重点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提出客观评价,为主管部门审查和决策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满足环境保护、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地震安全、消防、节能、社会稳定等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提出项目招标方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不进行财务评价,特定项目或审批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军品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涉及战时动员能力时应增加相关内容,包括现有生产动员预案、工作制度情况,项目建设前与建设后生产动员能力估算、生产动员能力提升建设方案等。 六、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工艺设备等建设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 七、本规定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一般性编制规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或调减有关内容。

目录 1 项目概述 0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法人 0 1.2 项目编制依据 0 1.3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0 1.4 建设目标 0 1.5 主要建设内容 (1) 1.6 项目进展情况 (1) 1.7 主要技术经济数据 (1) 2 需求分析 (2) 2.1 任务情况 (2) 2.2 建设需求分析(产品方案) (2) 3 物料和能源供应 (2) 3.1 配套协作关系和物料供应 (2) 3.2 能源供应 (3) 4 建设条件和厂(场)址选择 (3) 4.1 建设条件 (3) 4.2 厂(场)址选择 (4) 5 建设方案 (4) 5.1 总体建设方案 (4) 5.2 工艺 (4) 5.3 总图运输 (6) 5.4 建筑 (7) 5.5 结构 (8) 5.6 给水排水 (9) 5.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 5.8 动力 (10) 5.9 电气 (12) 6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节能等 (15) 6.1 环境保护 (15) 6.2 职业安全 (16) 6.3 职业卫生 (16) 6.4 消防 (16) 6.5 节能 (17) 6.6 地震安全 (17) 6.7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18) 7 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 (18) 7.1 组织机构 (18) 7.2 劳动定员 (18) 7.3 人员培训 (18) 8 项目建设实施计划 (18) 8.1 项目建设周期 (18) 8.2 项目实施安排 (1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该办法进行简单解读。 一、什么是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二、为什么开展节能审查 1)节能审查的目的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2)项目报请节能审查的必要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何种项目需要报请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见表4),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报请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拟建项目的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 四、建设单位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1)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2)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

xx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

年xx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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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xx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 2013年,全省继续将新型工业化发展作为富民强省的第一推动力,加大工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了工业转型升级进程,增强了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特点 (一)计划投资稳步扩大,新项目支撑作用明显。2013年,全省工业项目计划总投资13371.08亿元,同比增长18.7%,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0.2个百分点;占全部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的44.2%,比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新开工项目14938个,增长16.1%。在工业项目中,亿元项目1129个,比上年同期多127个;其中,亿元新开工项目528个,比上年同期多50个。本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7804.55亿元,增长25.8%,比工业计划总投资增速高7.1个百分点;占工业项目计划总投资的58.4%,比上年同期提高3.3个百分点,新开工项目的投资规模扩大迅速。 (二)完成投资上台阶,占比较快提升。2013年,xx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由上年的6000多亿元跨上近8000亿元的新台阶,达7926.57亿元,同比增长28.1%,高于全省投资增速2个百分点。工业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43.1%,占比比上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 从全年分月投资走势看,增速基本保持在25%以上的窄幅波动运行,这也反映了xx始终牢牢抓住以工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力度不放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发改环资21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 发改环资(2007)21号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 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 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 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 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确保预期投资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其中所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在****内的*******等单位进行的基建、技改、技措和更新项目。 二、投资项目组织管理及分工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经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和投资计划,包括投资规模、资金预算与来源渠道。 第四条公司设主管领导主管投资项目工作,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董事长担任。****部是投资项目管理机构,投资项目实施实行业主负责制,以业主为主根据需要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由各子分公司、民营、合资和股份制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投资项目合同签订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第六条****部作为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编制投资项目计划。 2、组织论证各单位上报的单项投资项目一揽子投资计划,形成统一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批。 3、按月(季)将拟招投标项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根据批准的月(季)招投标计划,召集评标人员、组织招投标工作,将招投标情况及******部意见,书面报公司主管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 5、对所有当月(季)招投标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6、根据项目组长提议,负责拟定各项目组成员名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组织落实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8、负责办理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编写刚要

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 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 (2007年版) 引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江苏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规定,编制本项目节能分析专章 (或者专篇)。 第一节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基本要求】本节(或者章)主要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 的国家、地方、行业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特别提示】本节(或者章)内容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 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的要求列示,做到完整、准确。 (1)要遵循与拟建项目“相关、适用”的原则列示编 制依据。 (2)要按照“由高到低”的层次列示法律、法规、规 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规范等各种编制依据。

(3)项目所在地对拟建项目所属行业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特别列示。 第二节能源供应状况 【基本要求】本节(或者章)主要阐述拟建项目所在地 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否满足拟建项目建设、运营的需要。 【特别提示】本节是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重要 组成部分。为客观反映拟建项目所需能源供给可靠性,并且从能源供给的角度真实反映拟建项目选址的科学合理性,阐 述项目所在地能源供给现状时务必做到完整、准确。 (1)能源种类必须完整。能源既包括煤炭、原油、天 然气等一次能源,也包括焦炭、煤气、电力、热力(蒸汽)、液化石油气、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还包括水。编制节能专章(或者专篇),阐述当地供应现状时列示的能源种类不得少于拟建项目所需能源种类。 (2)供给能力必须准确。对于由拟建项目以外的市场 主体提供的能源,应当按照能源种类逐一列示当前(比如上年末)供给能力,对其未来新增能力应当阐述新增能力的大 小以及新增能力形成的时间,并且说明新增能力的可行性。对于按照 “就近、集中种,应当 ”原则供给的热力(蒸汽)等能源品 提供供应协议作为附件。 对于年耗能(折标煤)万吨及以上的重大项目,还应当进行区域能源平 衡分析。 第三节能源消耗状况 【基本要求】本节(或者章)主要分析拟建项目能源消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 (三)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艺)单耗等; (五)能耗指标分析,主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的国际国内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原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七)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八)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第五条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分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定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就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分类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范围广泛,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身也具有过程不同等差别,为了统计和管理上的方便,人们从多个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将为您准备更多的相关金融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同时也希望能对您产生帮助,感谢您的学习。 (一)按建设性质一般分类 1.按行业分类:能源项目、交通项目、原材料工业项目、装备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林业项目、水利项目、生态和环境保护项目、商业和服务业项目、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2.按投资主体分类:政府投资项目(又分为中央项目、地方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合资项目、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社会团体投资项目)、个人投资项目。 3.按项目建设性质分类: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

4.按项目建设阶段分类:筹建项目、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建成投产项目、收尾工程项目。 (二)按建设项目的市场性能分类 1.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建设项目,包括国防、科学研究、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体育运动、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 2.基础性建设项目,主要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工业建设项目,如能源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 3.竞争性建设项目(又称经营性项目),主要指投资收益好、对市场反应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建设项目,如加工工业项目、商业及服务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三)按政府管理权限分类 划分为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 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

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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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和各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形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为建造、购买或更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构)筑物、仪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所进行的项目投资。 以上所称项目不包括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技改、安改、更新、零购、零星土建、技术创新等项目和科研项目(生产经营中自行决策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司按照制度规范、决策科学、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对公司(包括各子公司)的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公司项目建设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及其他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民品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 (三)突出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技术先进可靠; (四)项目投资规模与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资、项目申报、建设进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决策建议草案。 第六条企业管理部是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公司项目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_百解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 作;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国防科工局(办负责核准地方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地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根据国防科工局授权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本地区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备案;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备案;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经过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将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指导企业改善投资决策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后评价应着重分析项目投资对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口向。 (二)项目后评价所获得的经验、教训和建议,应作为企业未来编制规划、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三)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 (四)项目后评价应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12个月内完成。 二、工作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参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附1)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连同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的项目决策、审批、实施过程、运营情况等文件资料,

报所属企业。 (二)企业或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组建满足后评价专业要求的工作组,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及支持材料,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项目,按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附1)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三、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省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制度,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项目的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投产后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五)项目决策、报批时的其他资料。 四、评价工作方法 (一)项目后评价方法的基础理论是现代系统工程与反馈控制的管理理论。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遵循工程咨询的方法和原则。 (二)项目后评价应建立逻辑框架,即围绕投入、产出、直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 日期:2007年11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节能关,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是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的统称。 第二章审查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实行审批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按以下权限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标煤)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市(州)之间节能审查有争议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含10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 居住建筑项目。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含

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_发改委令2010第6号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

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臵、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 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人、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二)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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