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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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相关阅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

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1。

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第六章 行政法

第六章 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第六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主体第三节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真题-单选:下列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

A.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B.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而形成的关系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的民事关系D.行政机关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时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一致原则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分别阐述其具体内涵。

第二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定义(权)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责)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员会、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的条件是?中央行政机关有哪些?地方行政机关有哪些?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分别有哪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哪些?什么是非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示意图:真题-单选: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B.公安派出所C.街道办事处D.公安局法制科真题-单选: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A.市公安局B.县政府C.卫生部D.居委会真题-单选:某市甲区卫生局委托该区内某商场对在该商场内随地吐痰的人处以罚款。

2016行政处罚法、许可法、赔偿法(3+1)

2016行政处罚法、许可法、赔偿法(3+1)

• (二)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 下列两种人员不能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 (1)本案调查人员; (2)被当事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2.听证程序参加人。调查人员;当事人。当事人可以 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三)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 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外,听证公开举 行; 4.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 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 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
大连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王云
知识点一:行政处罚的种类(8)
• • • • • • •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例题
• • • • • • • • • • • • 1.某化工厂排放污水,环保局遂作出决定,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 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于三个月内使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赔偿邻近居民损失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14 2.下列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是( ) 收容教育 强制戒毒 拘役 行政拘留 4

• 3.当事人的救济权利(35)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点五:一般程序31、32、37、38、39、 40、41
• • • • • • • • • (一)立案 (二)调查 1.调查人员的确定。必须贯彻回避原则。 2.表明身份。 3.收集证据。 (1)传唤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3)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由于具有强制性,极易侵犯公民或组织的正当权 益,因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 行政检查措施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要时。二是有法 律、法规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篇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一章总则1.[1-1]立法目的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4.[1-4]行政处罚原则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2-8]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20.[4-20]地域管辖21.[4-21]指定管辖22.[4-22]移送管辖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25.[4-25]责任年龄26.[4-26]责任能力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29.[4-29]追责实效1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30.[5-30]查明事实31.[5-31]告知程序32.[5-32]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一节简易程序33.[5-3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3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手续35.[5-35]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节一般程序36.[5-36]调查程序37.[5-37]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38.[5-38]审查程序39.[5-3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法定内容40.[5-40]当场交付或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1.[5-41]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第三节听证程序42.[5-42]听证程序43.[5-4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44.[6-44]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45.[6-4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46.[6-46]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47.[6-47]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48.[6-48]因当事人要求而当场收缴罚款49.[6-49]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50.[6-50]执法人员...51.[6-51]行政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52.[6-52]当事人暂缓或分期履行53.[6-53]行政机关罚款...54.[6-54]监督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55.[7-5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56.[7-56]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57.[7-57]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58.[7-58]非法处理罚款...59.[7-59]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60.[7-6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61.[7-61]违法谋取本单位私利...62.[7-62]行政机关玩忽职守2第八章附则63.[8-63]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64.[8-64]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理的基础知识

行政处理的基础知识

行政处理的基础知识行政处理的基础知识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和处理的行为。

行政处理是一种常见的行政手段,既起到了惩罚和警示作用,也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本需要。

以下是行政处理的基础知识,以供参考。

一、行政处理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责令停止、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货、责令整改、限制或者禁止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责令关闭、责令解散、撤职、降职、开除等行为。

行政处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维护法律权威: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强化法律的权威,增强法律的约束力,促进法治建设。

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理可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处,从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 预防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理的实施有威慑作用,对于其他行为主体起到警示作用,能够有效地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风气。

4. 修复和补偿:对于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行为,行政处理可以通过责令退货、赔偿等方式进行修复和补偿,恢复受害人的权益。

二、行政处理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理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处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和法规的范围,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决定惩处措施和处罚幅度。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理必须做到公正、公平,不得存有私心和偏见。

行政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理的手段和措施必须适当,不得过度惩罚或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量刑适当。

4. 教育原则:行政处理既是一种惩处方式,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兼顾警示和教育作用,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引导被处理人悔过自新,遵纪守法。

三、行政处理的程序和方式行政处理的程序要求公开、透明、权力分立、申辩权等。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取保候审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的,而且是在侦查终结前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便于侦查和审判工作的进行。

取保候审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所不同,拘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依法捕捉、逮捕的一种行为。

而取保候审则是一种比拘留、逮捕更为温和的措施,它尊重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也便于侦查和审判工作的进行。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有一些程序的相关规定还是需要遵守的。

首先,取保候审的决定是由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次,取保候审是在侦查终结前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是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有强制措施必要而能够采取取保候审的。

最后,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是依法作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措施。

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再次违法、犯罪,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什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再次违法、犯罪,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可以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而在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再次违法、犯罪,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才能够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在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后,相关审判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告知和传唤等程序。

此外,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再次违法、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再次违法、犯罪的话,将会对他们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诚实守法,不得再次违法、犯罪。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那么可能会对他们的取保候审造成一些影响。

拘留执行通知书法律规定(3篇)

拘留执行通知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拘留执行通知书的概念拘留执行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决定时,向被拘留人发出的通知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执行通知书是执行拘留决定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法律效力:拘留执行通知书是执行拘留决定的法律凭证,具有强制执行力。

2. 具有通知作用:拘留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拘留人执行拘留的时间和地点,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3. 具有证据作用:拘留执行通知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拘留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拘留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决定拘留的,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并送达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自接到拘留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拘留所接受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拘留执行通知书的内容1. 执行拘留决定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拘留原因、拘留期限等。

2. 执行拘留的时间和地点:明确告知被拘留人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3. 执行拘留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告知被拘留人执行拘留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保障其合法权益。

4. 不服拘留决定的处理方式:告知被拘留人如果不服拘留决定,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学考试专题:行政法学

自学考试专题:行政法学

00261行政法学名词解释: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消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3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与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4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及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5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8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 9代履行: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10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1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2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能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1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5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的措施.16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7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18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9行政赔偿:是因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20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2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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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

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
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
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
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丁•无法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耍收集对当事人不
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査;进行调査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
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
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
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
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
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2.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
出处理决定:

(1)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
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
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
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
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査,
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2.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
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3.陈述和申辩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
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
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
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
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
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
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
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
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
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
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

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
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
(5) 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
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
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
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一项制度。

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
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
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
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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