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合集下载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分析与提升对策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分析与提升对策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分析与提升对策作者:严新锋来源:《大学教育》2021年第12期[摘要]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正在经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正由规模导向的发展向质量导向的发展转变。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明确了来华留学教育的质量标准,从专业能力、汉语语言能力、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方面提出了来华留学生总体培养目标。

文章在对来华留学生教育中课程体系、教师教学、学生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灵活设置课程体系和学分结构、激励教师加大国际化教学的投入、强化来华留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以及建立规范管理的标准流程等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趋同化;标准化[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1)12-0025-03教育部2010年9月出台的《留学中国计划》对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构建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来华留学教育条件、培养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的评估[1] 。

2016年10月,教育部首次开展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工作,并授予首批27所高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证书,正式启动了全国范围内来华留学教育质量管理的工作。

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了《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2](以下简称《规范》)。

这份纲领性文件是专门针对来华留学教育的质量规范文件,为指导和规范高校开展来华留学教育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开展来华留学内部和外部质量保障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我国来华留学教育事业进入了由量变到质变的重要转折期。

目前,学界对来华教育现状的认识及其保障体系的建设仍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和问题分析经过二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实现了由规模导向发展阶段向质量导向发展阶段的转变。

但是在快速转型时期,来华留学生教育在规模、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为了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年限1. 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培养年限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为2年。

原则上用0.75~1 学年时间完成课程学习,用1~1.25学年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2. 攻读博士学位留学生培养年限博士生培养年限一般为3-4年。

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审批程序批准,一般博士留学生的培养年限最长可延至5年。

二、培养方式硕士、博士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

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每个留学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

为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使留学生能够更好的融入校园学习及生活,提倡对同一研究方向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和外国博士留学生成立博士生培养小组,对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和博士学位论文中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导师应在不违反保密条例的基础上为留学生提供在研究所或课题组学习研究的条件。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一)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学分要求I 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生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研究生所修学分的总和应不少于29学分,其中学位课为16学分。

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生根据自身英语语言基础,可选择相关学科的英文授课硕士留学生课程,课程类别与英文授课硕士留学生培养方案一致。

课程类别学分学位课第一外国语 2 数学基础课或基础理论课4 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10选修课专业选修课6-8实践环节与专题课3~6学术交流 1开题报告 1中期检查 1总学分29-33相关说明1. 学位课(16学分)(1)第一外国语(2学分)。

留学生可根据《留学研究生英语一外免修办法》申请免修,或按自己的英语水平选择进入外教班、普通班或零基础班学习。

交换生与留学生

交换生与留学生

交换生与留学生的区分随着世界经济和文化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 高等教育国际化也已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发展势头, 各国间的教育交流日趋频繁,合作日趋密切,留学生和交换生便是其产物, 但二者又有区别, 不能混为一谈。

一、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浪潮中, 世界各国的高校都认识到教育交流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开展各种交流合作项目培养出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

于是, 形形色色的交流合作项目便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如欧盟的伊拉斯谟计划,美国的国际学生交流计划( International Student Exchange, 简称 ISE) 等引起了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 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

20世纪 90年代以来, 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 我国大陆的很多高校也认识到教育交流合作的重要意义, 纷纷将发展与境内外知名高校的交流合作提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 开始积极寻觅国内外合作伙伴, 广泛开展各种交流合作项目。

国外一般将根据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协议到合作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称为exchange student。

在中国大陆, 这一类学生也已在各高校广泛存在。

然而, 由于国内学术界及官方对这类学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 因此, 目前社会各界对这类学生的称法并不统一, 有的称为交换生、有的称为交流生,有的称为交换留学生,很多人将交换生和留学生混为一谈。

例如, 中山大学将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研究生,在交换培养期间, 通称国际交换留学生; 中国政法大学将高等学校之间根据合作培养协议,相互派本校在校大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所涉及的学生称为国际交流生;还有不少人将派往国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称为交换留学生。

二、交换生的概念及类型(一)交换生的概念释义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将exchange student,解释为 a student who goes to a foreign country to study, usually as part of a program。

地方高校来华留学生趋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高校来华留学生趋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来华留学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提升我国教育国际影响力、增进中外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9月3日,教育部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强调:(1)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2)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改进,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

因此,如何提升管理质量优化留学体验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量”与“质”双赢局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来华留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招生管理存在的问题(1)生源质量不佳。

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没有统一的招生方式和录取标准,相当一部分高校招生目标仍然停留在数量规模上,招生过程把控不严,普遍存在“宽进”的情况。

学生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情况屡见不鲜。

招生过程中对学生的身份背景、教育背景、经济背景没有统一的审核的标准,这必然对管理造成诸多问题。

(2)招生渠道。

目前招生方式主要为中介招生与高校自主招生两种方式。

以营利为目的中介招收的学生质量难以保障,同时中介代理的方式限制了其他招生渠道,减少了高校与学生直接接触的机会。

中介费减少了高校的收入,也增加了学生的负担。

由于学生报名申请学习渠道不同,而造成的收费标准不同,给高校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3)招生宣传。

虽然高校都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教育展等招生宣传活动,但主要的招生宣传还是依靠招生中介,招生中介宣传的受众对象比较局限,宣传的力度不够,宣传内容不准确,甚至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由招生宣传欠缺造成的生源流失对高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的不良影响都是不可逆的。

2.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1)师资力量。

高校国际化师资欠缺,且大部分是兼职教师承担留学生教学任务,有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人员,有中国学生的英语教师,有汉语教师,很少有对外汉语的教师和具有海外学习、培训经历的专业教师,他们国际化教学经验和技能不足,外语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实际教学要求。

西安交通大学接收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交通大学接收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交通大学接收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西交研[2007] 105 号为了扩大我校外国留学生规模,完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

2.本办法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培养,同时兼顾外国留学生特殊性的原则。

第二章招生1 申请条件(1) 申请人需是非中国国籍公民,持有效护照,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2)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需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需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以及语言能力等条件需达到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要求。

2申请材料(1)《西安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2) 学位证明文件(应届毕业生提供预计毕业证明),需为中文或英文原件或公证件;(3) 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英文原件或公证件;(4) 个人研究计划,硕士800字左右,博士1500字左右,中文或英文;(5) 两位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位人员)的推荐信,中文或英文;(6) 健康证明,中文或英文;(7) 有效护照复印件;(8) 如有,可提供语言(汉语或英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3 录取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录取采用综合考察式录取制。

申请人需向西安交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研究生院会同申请人申请专业所在的学院组织相关指导教师及专家组成考察小组(每组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有一名教授级专家)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可安排面试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给出考察成绩(按百分制计),由研究生院录取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录取手续。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04]9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04]9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年10月12日教政法[2004]9号)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依据。

教育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令号或文件号│名称│发布机关┃┠──┼────────────┼───────────────────────┼───────┨┃ 1 │国家教委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教委┃┠──┼────────────┼───────────────────────┼───────┨┃ 2 │教学[1990]011号│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 3 │(87)教学字014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国家教委┃┠──┼────────────┼───────────────────────┼───────┨┃ 4 │(88)教学字00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 5 │教学[2001]1号│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教育部┃┠──┼────────────┼───────────────────────┼───────┨┃ 6 │教学[1995]19号│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国家教委┃┃││意见│┃┠──┼────────────┼───────────────────────┼───────┨┃7 │教基厅[2000]6号│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8 │学位办[1996]3号│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办┃┠──┼────────────┼───────────────────────┼───────┨┃9 │教留[1990]014号│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国家教委┃┃││充规定│┃┠──┼────────────┼───────────────────────┼───────┨┃10│教留[1993]81号│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11│教外来[1995]36号│国家教委关于接受外国高等专科院校毕业生来华攻读│国家教委┃┃││本科毕业文凭课程有关问题的通知│┃┠──┼────────────┼───────────────────────┼───────┨┃12│[85]教外际字456号│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国家教委┃┃││手续的通知│┃┠──┼────────────┼───────────────────────┼───────┨┃13│[85]教外局际字303号│国家教委外事局重申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必需认真做好│教育部外事局┃┃││会前准备工作的通知│┃┠──┼────────────┼───────────────────────┼───────┨┃14│[87]教外局际字932号│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教育部外事局┃┃││会议护照签证的函│┃┠──┼────────────┼───────────────────────┼───────┨┃15│[85]教外局际字2866号│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教育部外事局┃┃││的通知│┃┠──┼────────────┼───────────────────────┼───────┨┃16│教外司际[1990]495号│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关于提前申报国际会议的通知│教育部国际司┃┠──┼────────────┼───────────────────────┼───────┨┃17│教外司际字[1993]536号│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要求提供1994年度出席国际学术│教育部外事司┃┃││会议信息的通知│┃┠──┼────────────┼───────────────────────┼───────┨┃18│[85]教外际字431号│教育部关于试行《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直属单位在│教育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工作细则》的通知│┃┠──┼────────────┼───────────────────────┼───────┨┃19│教外司专[1994]568号│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简化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国际学│教育部外事司┃┃││术会议审批手续的通知│┃┠──┼────────────┼───────────────────────┼───────┨┃20│教外综[2000]51号│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教育部┃┃││干问题的通知│┃┠──┼────────────┼───────────────────────┼───────┨┃21│教外综[1995]31号│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国家教委┃┠──┼────────────┼───────────────────────┼───────┨┃22│教外港[1999]46号│关于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教育部部属高校人员赴港澳台│教育部┃┃││地区和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审批工作的通知│┃┠──┼────────────┼───────────────────────┼───────┨┃23│教外综[1998]41号│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教育部┃┃││活动管理的通知│┃┠──┼────────────┼───────────────────────┼───────┨┃24│教外来[1996]18号│关于印发《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家教委、国家┃┃││通知│中医药管理局┃┗━━┷━━━━━━━━━━━━┷━━━━━━━━━━━━━━━━━━━━━━━┷━━━━━━━┛——结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1991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保卫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教政[1990]009号)精神,1991年8月26日至29日,国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直属高校司和公安部经济文化保卫局联合召开了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会议。

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认识目前,高等学校局势稳定,但面临的斗争形势仍很严峻。

西方敌对势力正将我国作为他们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点目标。

国内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和其他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不甘心失败,与西方敌对势力相呼应,利用各种手段与我们较量,他们周围还有一些受蒙蔽的人。

高等学校历来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的重要目标,而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等学校的内部保卫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对此,各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高等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任务当前,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0年1月31日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会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中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0年1月31日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会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中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

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

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实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

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得超过外因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我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