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侵权责任
超资质承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承揽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承诺完成一定工作,另一方承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而超资质承揽则是指承揽人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的行为。
超资质承揽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给当事人及社会带来了诸多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超资质承揽的法律后果。
二、超资质承揽的法律后果1. 承揽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得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活动。
”因此,承揽人超资质承揽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承揽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明知承揽人无相应资质等级而与之签订承揽合同,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明知承揽人无相应资质等级而与之签订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委托人明知承揽人无相应资质等级而与之签订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工程质量及安全问题超资质承揽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承揽人未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可能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给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隐患。
(2)安全问题:超资质承揽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4. 工程验收及保修问题(1)验收问题:由于承揽人未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可能导致工程验收不通过,影响工程交付。
(2)保修问题:超资质承揽可能导致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揽人无法承担保修责任。
民法典普法典型案例

民法典普法典型案例1. 合同纠纷案例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向甲支付房屋购买款,并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
然而,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劳动争议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为乙的雇员,提供劳动力。
然而,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的工资,并且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甲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支付欠薪并赔偿相关损失。
3. 侵权责任案例甲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未谨慎驾驶导致与乙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乙的车辆损坏以及乙的人身伤害。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4. 婚姻家庭案件甲与乙结婚多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 继承纠纷案例甲去世后,留下一笔巨额遗产。
甲的子女乙、丙、丁对遗产的分割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乙、丙、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遗产的继承份额。
6. 物权纠纷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将一处房屋出租给乙。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丙,导致乙无法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保护乙的租赁权益。
7. 债权债务纠纷案例甲向乙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然而,到期后,乙未按约定还款,且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8.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乙承担某工程的施工任务,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进行施工。
然而,乙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延误工期。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9. 知识产权纠纷案例甲开发了一种新型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
然而,乙未经甲的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该专利所涉及的产品。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关于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正文】第××条【关于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承揽人有过失,或者违反法定不可移转的义务的,应当对受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承揽人追偿。
【立法理由】1、定作人是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由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完成主要工作,因而承揽人在进行承揽事务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承揽人的工作受到定作人的控制、指挥或者所承揽的工作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定作人的侵权责任,在英美法上也叫作“非代理责任”。
2、英美法上的相关制度。
在英国,雇主要为雇员承担替代责任,其原则是:雇员在其受雇佣期间实施的侵权行为,雇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共同” 的责任或“分别”的责任,但是雇主不对一个“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s)”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为,雇主使用独立承包人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出特定的结果”,雇主对于他“没有权利指导他如何工作”,而听任于独立承包人的自觉。
在这里,雇员和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个服务合同(contract of service),雇主与独立承包人之间存在着一个“提供服务的合同”(contract for services)。
此之所谓“独立承包人”包括大陆法上的承揽人,雇主包括定作人。
但是,英国的上述原则也存在许多例外,即在例外情形下,雇主要为独立承包人承担一种“严格的而非代理的责任”(即非替代责任),这种责任可能产生于下列情形:第一,成文法的规定。
什么是工程的承揽合同义务

工程的承揽合同义务是指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包人)和定作人(发包人)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工程承揽合同在建筑、装修、制造等领域中应用广泛。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的承揽合同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1. 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数量和规格的工作成果。
如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 保证质量和安全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定作人的要求。
在承揽过程中,承揽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 接受检查和验收承揽人应当随时接受定作人对工作进度、质量的检查。
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进行检查。
工作成果完成后,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相关资料和验收报告,定作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4.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揽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或者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承揽过程中,如果承揽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揽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1. 提供材料和条件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揽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如果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2. 支付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 验收和接收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完成后,定作人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如果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方式接收工作成果,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案例

案例一:劳务合同【案情简介】王师傅受雇于李工头,从事电焊工作。
双方约定,王师傅在工地上工作,报酬为200元/天。
后来,李工头将大棚棚头的焊接工程分包给王师傅,双方约定报酬为350元/个,干不好保底200元/天。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师傅的劳动工具由李工头提供,王师傅在用工过程中受李工头管理,故认定王师傅与李工头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分析:本案中,王师傅受雇于李工头,从事具体工作,报酬按天计算,且工作过程中受李工头管理,符合劳务合同的特征。
案例二:承揽合同【案情简介】张屋主因房屋漏雨,委托张三找工人换瓦,相关事宜由张三安排照看。
张三联系李四,要求其找人换瓦,报酬按大工200元/天、小工120元/天计算。
李四邀约组织李大伯等四人为张屋主安装树脂瓦,李大伯在作业过程中从房顶坠落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屋主与李四等人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本案中,张屋主委托张三找人换瓦,李四组织李大伯等人完成工作,李大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
法院认定张屋主与李四等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四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三:承揽合同【案情简介】小花雇佣小锅为其新房装修,承揽瓦工活部分。
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小锅将瓷砖、地砖粘贴好后,由其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约定的价款。
小锅在铺砖前的准备工作时,不慎从阳台坠落摔伤。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锅所从事的是房屋装修中的瓦工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小锅不具备相关专业的资质,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装修协议,装修材料、装修范围由小花确定。
分析:本案中,小花雇佣小锅进行装修,小锅按照小花的要求完成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小锅不具备相关资质,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总结: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一、事实查明2013年4月李兵对自家“7”字形的旧楼房的楼顶进行修建,拆除原来的屋面,重新铺盖楼板,楼板上再砌矮砖墙,建尖顶屋面,并在屋面前后浇混凝土檐沟,檐沟外口浇混凝土线饰。
对此修建工程,李兵未办理相关申请及批准手续,未进行专业设计。
施工前,李兵与案外人秦某口头商谈,瓦工部分由秦某召集工人施工,按农村一般瓦工日工资标准点工计算报酬,机械费用另由李兵支付。
4月12日开始施工,瓦工在拆砌过程中未在楼房外围搭脚手架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因工程上需要现浇屋面前后的檐沟并浇线饰,由瓦工陆爱兵电话联系到徐永才,由徐永才自带模板伙同秦建平两人到李兵家立檐沟部分的木模,未签订施工合同。
徐永才又电话联系到董永权,让董永权自带线饰模板到李兵家浇线饰,董永权未与徐永才或李兵签订施工合同。
2013年4月18日董永权与其弟董永冬两人,自带线饰模板来到李兵家进行浇线饰施工,上午完成了朝南三间房屋后檐沟外口线饰的浇铸。
午饭后,董永权兄弟两人应李兵的需要,又到其楼房西南面南北方向的檐沟外口浇铸线饰(又称厨房屋后檐沟线饰)。
施工至3时许,董永权及另一人秦建平站在檐沟梁上对浇铸的线饰面做平整时,约80公分高的砖墙墙体连同墙上的圈梁(即檐沟梁)、所立檐沟模板、线饰等构筑物发生外倾倒塌,致董永权与秦建平随倾翻的建筑物坠地受伤。
董永权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如东县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董永权头胸部外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气胸、两肺挫伤、皮下血肿、T6-8左侧横突骨折、左颞部头皮血肿、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内侧髁骨髓挫伤、右膝半月板损伤,住院治疗13天。
董永权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19906元(已扣减住院费票据中伙食费120元、救护车交通费100元),花去交通费280元(含救护车交通费100元)。
2013年7月14日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如东县大豫镇法律服务所委托,对董永权伤残程度等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董永权因建筑施工时墙体倒塌从高处坠落致头胸部外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气胸、两肺挫伤、皮下血肿、T6-8左侧横突骨折、左颞部头皮血肿、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内侧髁骨髓挫伤、右膝半月板损伤,经阅片确认左右两侧共十根肋骨骨折,第6-8胸椎左侧横突骨折,分别构成人身损害九级伤残、十级伤残,根据总则之规定,最终评定为人身损害九级伤残。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第10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第10条)【条文】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1.承揽人在完成定作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2.如果承揽人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定作人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
3.承揽人在执行定作加工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应当严格区分。
首先,应当严格区分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其次,属于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损害应当自己承担。
再次,只有承揽人的损害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有过错并有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够由定作人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则按照工伤事故的原则处理。
4.区分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在于前者即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后者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
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
【释义】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目前,尚没有对于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学界对此也没有开展深入的研究。
究其原因,主要是把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混同于承揽合同责任,或者将其作为承揽人个人的侵权责任或承揽人、定作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对此有必要进行区分。
(一)定作人指示过失致害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
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
依照该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承揽事项,定作人是合同的权利人,承揽人是合同的义务人。
第二,侵权行为是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执行承揽合同,也就是完成承揽事项。
承揽合同(相关条款)7篇

承揽合同(相关条款)7篇篇1承揽合同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即承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乙方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该项工作,并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承揽事项及要求1. 承揽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 工作要求:具体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等。
3. 承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止。
三、工作报酬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作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工作报酬,具体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在收到工作报酬后,按照国家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完成承揽事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作。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
3. 乙方应对工作中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双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承揽事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4. 若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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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
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
考资料。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一个疑问。
许多人不明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为什么没有挪到《侵权责任法》中去。原因是: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属于“注意规定”,即“正确的废话”,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
少(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理解。
①调整范围: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因承揽活动致人人身损害或者承揽人遭受人身损害。
②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具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定作人对于损害没有过错的,
不承担。③就这么简单。
【真题研习】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
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
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第62
题)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①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二:(a)标的不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提供
劳务(认真做事);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完成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成功做事)(b)双方
的地位不同。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享有管理、监督、指示的权力(power);而承揽合同中
的定作人无此权力。②安装空调的合同,强调的是安装者完成并交付合格工作成果,应为承
揽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甲公司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均无过错,甲公司
无须对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篇三: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
讲义: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加工
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
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一个疑问。许多人不明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为什么没有挪到《侵权责任法》
中去。原因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属于“注意规定”,即“正确的废话”,有它不
嫌多,没它不嫌少(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理解。①调整范围: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因承揽活动致人
人身损害或者承揽人遭受人身损害。②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具有过错的,承担过
错责任。定作人对于损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③就这么简单。
【真题研习】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
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
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第62
题)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d.①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二:(a)标的不
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完成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
成果(成功做事)(b)双方的地位不同。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享有管理、监督、指示的权
力(power);而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无此权力。②安装空调的合同,强调的是安装者完成并
交付合格工作成果,应为承揽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甲公司在定作、指示、
选任方面均无过错,甲公司无须对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