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劳务资质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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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取消劳务资质

1、2016年4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同意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2016年5月11日,《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6〕188号),试点地区为杭州市和嘉兴市,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

3、2016年5月19日,《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6〕902号),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全省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4、2016年5月31日,《关于开展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陕建发〔2016〕120号),在西安市、安康市和陕西建工集团、西安建工集团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除出省作业需要外,不再审批新办劳务资质,原有劳务资质不再延期。

5、2017年12月1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1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6、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8〕116号),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7、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2018〕第 7 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8、2018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9、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8〕69号),在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区域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劳务企业跨区域承接业务需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提出申请办理;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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