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第八条 轴辐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 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 , 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 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 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 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 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第九条 协同行为的认定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 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如果直接证 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按照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 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判定经营者之间是 否存在协同行为。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其不存在协同行为。 第十条 宽大制度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 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 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适用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委 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第十三条 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 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 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 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 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可能具有 以下正当理由: (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 (二)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 (三)在合理期限内为吸引新用户; (四)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促销活动;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 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 是否构成拒绝交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 有交易; (二)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
如何做好平台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

待遇行为、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以 及平台经济领域发生的新兴创新型企业收购审查 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较全面且具体的回应。
当前,平台经济的复杂性给反垄断执法工作 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重大挑战,鉴于此,《指 南》在总则部分除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目的 与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对平台经济领域相关 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方法予以释明, 强调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坚持 个案分析原则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 与此前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 《指南》在相关市场界定部分删除了“直接证据法” 的相关表述,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部分重申并细 化了界定的具体方法和指标。
作为域外经验借鉴,在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 易委员会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2010)中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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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
入了以“直接证据”证明经营者非法垄断行为的 方法,即“执法机构的分析不必从界定市场开始, 尽管在某些分析上,对消费者可获得的竞争性替 代产品进行评估是必要的,但执法机构评估竞争 影响的分析工具并不依赖于相关市场界定”,表 明相关市场界定并非是进行竞争分析的必要阶段, 淡化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美国的部分司法 案例亦采用了直接证据法,跳过相关市场界定, 通过市场壁垒、超高定价、限制数量等直接证据 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力量。
需求替代性是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该标 准在平台经济领域同样适用。平台经济的“零定价” 模式、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多功能高度聚合性 等特征使得在平台经济场域下,商品的价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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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获取难易等因素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逐渐减弱, 而消费者的注意力程度、数据要素及服务(商品) 质量已成为平台经营者竞争的重要考量,对于消 费者需求的精准把握与持续争夺已成为平台经济 领域经营者所竞争的核心。因此,消费者的需求 替代仍然是有效识别平台竞争中对经营者构成直 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关键点。故《指南》第四条 第(一)项中规定“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 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 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 分析”。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文│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金瑞随着平台经济近年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议题。
从近期国外监管来看,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10月发布了长达450页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认为亚马逊、脸书、苹果和谷歌等四大科技公司长期涉嫌垄断、抑制竞争;欧盟于2020年底发布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草案,明确遏制大型网络平台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为。
就我国而言,平台经济近年来在“包容审慎”监管下迅速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始制约平台经济持续创新发展。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同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
在此背景下,为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动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尽管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在现阶段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提升监管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开启了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新篇章。
《指南》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国内执法实践与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回应了“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关切问题。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摘要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判定是否构成违法垄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其次要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第一,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步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市场份额占比≥50%直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50%>占比>10%的还要综合考量;占比≤10%的一般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构成垄断的行为主要有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通过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一)达成垄断协议主要可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为两个平台之间达成的信息交换、协调一致等内容的协议;纵向协议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设定、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竞争等内容的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的主要形式有如下:1.不公平价格行为。
如:双11期间平台先提价后降价、售价涨幅超过成本涨幅等。
2.低于成本销售,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如:社区团购模式、网约车平台巨额补贴后大幅涨价等。
3.拒绝交易。
如: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订单进行强制取消或不发货、拉黑消费者、限制下单数量等。
4.限定交易。
如:电商平台强制经营户进行平台之间“二选一”、强制消费者与指定经营户交易、强制某经营户不能与指定第三方交易等。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电商平台进行捆绑销售、指定付款方式、限制商品或店铺流量使消费者无法搜索查询等。
6.实施差别待遇。
如: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是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说明了申报标准的特殊性,二是提出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也应申报的情况,三是明确了附加限制性的经营者集中条件。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摘要】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基本概念。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特定市场行为竞争分析的基础。
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包括需求价格交叉弹性方法、合理可替代性以及SSNIP (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检验方法。
相关市场界定中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制度、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例指导制度、缺少界定相关市场的专业执法机构。
故提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确立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依据、设立独立和专业的执法机构和实行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竞争2008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起了我们对于外资并购的关注。
外资并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涉及控制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但界定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机制尚有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相关市场及其界定(一)相关市场的内涵及影响因素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①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品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②这揭示了相关市场涵盖了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区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区域市场,是针对被考察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其密切替代性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区域。
界定相关区域市场需要考察的因素有:运输成本及服务成本、法律,关税等其他贸易障碍、产品特性、消费者选择、消费者的便利程度、消费者的偏好以及消费者人口密集度都是界定区域市场的重要因素。
相关时间市场指的是相同产品或其密切替代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在确定相关时间市场时也要求竞争条件的一致性,在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区域市场给定的情况下,只要时间因素使得产品竞争条件一致,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些产品属于同一个相关时间市场。
界定相关时间市场的因素:产品使用的期限、产品的季节性、法律因素以及产品的生产周期。
反垄断培训课件

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
案例:
1、通过协议方式固定保险产品的费率标准、费率浮动比例等 自2009年以来,某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先后18次通过召开会议、印 发通知和通报的形式,组织15家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并实施《保险行业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规定全行业要严格执行保险行 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不得以任 何形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同时,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 给予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报请当地保监局查处等 惩戒。2012年5月,当地发改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最终认定涉案保险公 司签订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固定承运人责任险费率,直接破坏了保 险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排除了行业竞争,迫使部分公司无法自主经 营,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依照《反垄断法》 对保险行业协会及6家保险公司处以总计651.14万元罚款。
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垄断法律责任
4.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垄断行为相关民事诉讼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规定。
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 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申报,禁止实施具 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 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 设立合营企业。
相关市场界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3号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3号(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原料药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概念(一)原料药,是指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生产各类药品的原材料,是药品中的有效成份。
本指南所称原料药包括化学原料药、中药材。
(二)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三)原料药经营者,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原料药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四)原料药生产企业,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化学合成、动植物提取、生物技术等方式生产并销售原料药的企业。
(五)原料药经销企业,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生产原料药,仅从事原料药经营销售的企业。
(六)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
(七)药品经销企业,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原料药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加强规范和监管,着力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竞争秩序,支持原料药经营者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江南博哥)或免除处罚。
该制度是()。
A.适用除外制度B.承诺制度C.豁免制度D.宽大制度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所谓宽大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单选题]2.(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
A.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商务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我国的反垄断机构采取双层制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单选题]3.(2020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B.农业生产中的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国家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D.电信、石油等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选项B: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C: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国家机关的行为也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D: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通告〔2020〕9 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通告〔2020〕9号为引导我省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共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湖北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8日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者市场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一)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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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国反垄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6
【实施日期】200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国反垄发[2009]3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已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附件: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
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