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盗窃Q币构成盗窃罪

合集下载

小学生盗窃案例法律分析(3篇)

小学生盗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教育观念的变化,小学生盗窃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案件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治安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小学生盗窃案例为切入点,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0岁的小学生小明,因家庭条件较好,经常得到家长的零花钱。

然而,小明并不满足于这些零花钱,他渴望拥有更多的玩具和电子产品。

一天,小明在学校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偷走了一台价值300元的玩具车。

便利店老板发现后,立即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小明并非第一次作案,在此之前,他还曾偷过同学的钱物。

二、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明未满14周岁,因此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行政责任尽管小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盗窃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家庭教育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未能尽到家庭教育的责任,导致小明走上盗窃的道路。

4. 学校教育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L聊的行为如何定罪

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L聊的行为如何定罪

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L聊的行为如何定罪《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75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方惠茹,女,1977年1月4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惠茹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方惠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惠茹于2006年下半年在网上注册了287557234和448562245两个QQ号,其中287557234的网名为“水水”,448562245的网名为“晴一儿”。

注册后,方惠茹即将这两个QQ号挂于QQ聊天室大厅的“E网情深”聊天室下的“E 夜激情”室内,聊天中以发信息的形式告知“好友”进行色情聊天,以招揽网友进行L聊,从中牟利。

之后,方惠茹又在这两个QQ号的“个人资料”、“介绍说明”栏内加入了“加我请注明网银支付宝,试看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元(我L体2分钟,同时证明我是真人)满意后50元服务30分钟,特殊的加钱。

绝对真人,有良好的信誉,欢迎付费男士”的个人说明。

在L聊时,方惠茹根据对方的实际情况先将以其丈夫王华佗名义开户的银行账号或自己在支付宝网站申请的支付宝账号告知对方,待核实对方已将钱汇入后,即根据对方的要求以及汇入资金的数额通过视频提供不同的L聊内容。

自2006年11月1日到2007年5月14日,方惠茹L聊范围达二十余个省份,L聊的对象有三百余人,其用于L聊收费的银行账号以及支付宝账号共汇入L聊资金1,054次,计24,973.03元。

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惠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方惠茹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其他费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所规定标准五倍以上,不属于情节严重。

方惠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3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3

【真题提示】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2014年真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

其父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甲拒绝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B.职务要求的义务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3.(2014年真题)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

对甲( )。

A.不追究刑事责任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2014年真题)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

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

A.不再予以追究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5.(2014年真题)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故意杀人罪(既遂)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未遂)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6.(2015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

A.赌博的筹码B.抢夺的财物C.行贿的财物D.运输毒品的车辆7.(2015年真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8.(2015年真题)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将其投入河中,赵某溺水而亡。

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

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
二、 刑法 对 网络 虚拟 财产保 护 的意义
通 常来讲 , 虚拟 财产 作为无 形财产 , 存在 于网络 空 间。通过
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首先 是法律 意义上 的财产 是不是包 括网络 虚拟 对 盗窃虚拟 财产 行为 的研究 , 不 仅有利于 规制现 实 中存 在的盗 窃 财产 , 明确这 一点 是对虚 拟财产 进行 法律 属性 界定 的基础 , 其次 虚 拟财产 的行 为 , 将盗 窃虚拟 财产 纳入 到的法 律体 系 的保护 中, 是虚拟 财产作 为法律 上权利客 体所具 有的属 性 问题 , 这决 定了虚 而 且可 以为司法 实践 中认 定盗 窃虚拟 财产 行 为所存 在 的诸多疑 拟财 产 的法 律保 护 方式 ,最后 一 点就是 确定 虚拟 财产 的权 利主 难 问题提 供有 效 的指导 作用 。 体, 只 有确 定 了归属主 体 , 才 能 明确相关 主 体的法律 责 任。 ( 二) 网络虚 拟财产 是 否属 于法律上 的 财产 1 . 通 过对 网络虚拟 财产 的诸多法律属 性 问题 的研 究, 可 以有 效 的解 决当前司 法实践 中出现 的诸多关 于虚拟财 产的疑 难 问题 。
关键词 网络 虚 拟财 产 盗窃 罪
作 者简 介: 谭 伟雄 , 广 东省连 州 市司法局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l 0 0 9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8 8 . 0 3
2 0 0 3 年 我 国首例 虚拟财 产侵 权纠 纷案件 “ 中 国网络游 戏第 用 者通过 购买 的方式取 得该虚拟 财产 , 获 得娱乐享 受价值 ; 同时 ,
现 行法 律一 直 没有对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法 律地 位进行 明确的 通 过帐 号和 密码 实现 占有 、 控 制 以及处 分等权利 。 界定 , 其 主要原 因在于 虚拟财 产 自身 的属性 问题一直 没有 作出合 理的认 识 和定性 。当前 理论界 对于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研 究主 要包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有( )A.甲以为在网上窃取“Q币”不犯罪而为之B.乙以为杀死他人可以驱除恶灵而杀死他人C.丙以为夜间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犯罪而为之D.丁把他人灌醉后拿走其随身财物,辩称自己犯的是盗窃罪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假想非罪、假想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ACD。

2.甲出国前将古琴、油画及电脑交乙保管。

后乙将古琴出借给丙,将油画赠送给丁,将电脑出质给戊。

甲回国后发现以上事实。

甲有权( )。

A.要求丙返还古琴B.要求丁返还油画C.要求戊返还电脑D.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A,B,D解析:甲将古琴、油画、电脑交给乙保管,甲跟乙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乙应该为甲保管物品并按照约定返还。

甲回国后发现三样物品已经不在乙的保管控制之下,无法归还,乙当然构成了违约。

乙将古琴借给丙,丙对古琴的占有是无权占有,同样油画的赠送也因为缺乏物权所有者的肯定而是无权占有。

物权所有者甲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向丙、丁索回该物。

但由于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只有非法转质人乙可以向戊要回电脑,甲无法越过乙而行使权利。

故甲不能要求戊返还电脑,但可以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故答案为ABD。

3.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5年。

下列人员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为失踪人的有( )A.甲的妻子B.甲的姐姐C.甲的债权人D.甲的外祖父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法中的宣告失踪制度。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1.实行行为(1)以和平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

(2)着手与既遂(3)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占有效力高于行为人)2.特殊的盗窃对象:仍然成立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8)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注意】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数额;记名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数额。

3.刑法把盗窃一些特定对象的情形规定为特殊犯罪(1)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五种物的,成立其他犯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盗伐林木罪。

(4)盗窃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

4.盗窃罪V S侵占罪(1)关键区别: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盗窃:他人占有。

侵占:委托物侵占是自己占有,脱离物侵占是遗忘物或埋藏物。

(2)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评价关系,二者都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

5.盗窃罪V S诈骗罪(1)在一对一的诈骗中,关键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成立盗窃罪。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招聘启事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招聘启事

( 作者单位 : 东嘉辉律 师事务所) 广 ■
前文已述 , Q号码 不具 有财 产属性 , Q 不是财产 。 而本案所涉Q币及网络游戏 币 是存储于 QQ号码之 中,其存在完全依附 于Q Q号码 ,无法从 QQ号 中独立到现实 生 活中来 , 不能交换现金 ,只能用于 虚拟
浙江万马律 师事务所招聘启 事
刑事制 裁 , 并不代表纵 容 , 同样可 以予以 进行鉴定 , 不是 对重设 密码后 的状态进 宣判 被告人无 罪,还其 自由。毕竟 ,自由 而 民事制 裁或 行政制 裁。 行鉴定 。“ 时”是指时点 ,“ ”是指时 间 是 无价 的 ! 后
五、 关于本案Q币及网络游戏币的问 段 , 可以说 , 直到今天开庭都是 “ ,时 后”


招 聘知 识 产权 调 查 员 ( 两名 )
工作地 点 : 台州总所 、 杭州分所 , 自由
选择 。
的备案通知 只是对未充值的Q币设定最高
要 求 : 打 假 维权 的 相 关 实 务经 验 , 有
限价 ( 实际交易中很多都不超过五角 )而 { 大专 以 上 文 化 程度 , 组 织 管理 经验 或技 , 有
据 罪刑法 定原 则 ,即法 无 明文规 定 不为 司 , 由于腾讯公司一直面临着用户投诉号 出来的东西被认定为财产 , 么运营商即 那 号码被盗也确实给其信誉 可用来出售 , 做无本万利的生意。用虚拟 罪 , 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 法 该行 为不能认 码被盗的苦恼 , 定 为犯 罪和对 行为人科 以刑 罚 。也 就是 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因此 , 我们认为 由其 的东西来圈钱 , 在经济上 、 义上都是十 道 运营商 说 ,在 实质合 理性与 形式 合理性 存在矛 作 为鉴定委托人不妥 , 由司法机关来委 分荒唐的 。事实上 ,到现在为止 , 应 盾和冲 突的情 况下 ,坚持形 式合理 性是 托 鉴 定 。 唯 一的选择 , 不能为追求实 质合理 , 绝 而 也没 有将 QQ号作为商品出售。所以 ,如

解析关于盗窃Q币构成盗窃罪

解析关于盗窃Q币构成盗窃罪

盗窃Q币构成盗窃罪(一)首部1被告人:苏苏,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99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审级:一审3、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4、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30日(二)一审诉辩主张1、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苏苏自2006年2月份开始,利用自制的设备,在南宁市长堽路六里6号、望州路北二里32-2号等多个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电信电话交换箱处盗打他人电话至“互联星空”的电话换取Q币的帐号及密码,然后通过互联网将盗得来的Q币帐号及密码进行出售获利,造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4661.14元。

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单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苏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被告人苏苏认为起诉书的指控并无充分证据均是其所为。

辩护人梁兵同意的辩解,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苏原自2006年2月份开始,利用自制的设备,在南宁市长堽路六里6号、望州路北二里32-2号等多个电信电话交换箱处,窃取他人电话号码及电话密码,然后使用盗得的电话号码及密码注册、充值“互联星空”网站账号,用账号购买Q币或直接使用盗得电话号码及密码购买Q币。

后通过互联网,将Q币或存有Q币的QQ号码出售营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盗窃Q币构成盗窃罪
(一)首部
1被告人:苏苏,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99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审级:一审
3、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4、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3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苏苏自2006年2月份开始,利用自制的设备,在南宁市长堽路六里6号、望州路北二里32-2号等多个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电信电话交换箱处盗打他人电话至“互联星空”的电话换取Q币的帐号及密码,然后通过互联网将盗得来的Q币帐号及密码进行出售获利,造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4661.14元。

公诉机关在庭
审过程中出示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单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苏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
被告人苏苏认为起诉书的指控并无充分证据均是其所为。

辩护人梁兵同意的辩解,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苏原自2006年2月份开始,利用自制的设备,在南宁市长堽路六里6号、望州路北二里32-2号等多个电信电话交换箱处,窃取他人电话号码及电话密码,然后使用盗得的电话号码及密码注册、充值“互联星空”网站账号,用账号购买Q币或直接使用盗得电话号码及密码购买Q币。

后通过互联网,将Q币或存有Q币的QQ号码出售营利。

经鉴定,苏苏在涉案地点的犯罪行为,造成电信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4661.14元。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公司报案后,经过走访、调查,掌握了苏苏的盗窃犯罪事实,于2006年4月27日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苏苏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用户损失清单,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南宁市电信分公司在南宁市长堽路电信交换箱、望州路北二里32-2号电信交换箱、中华路127-31号电信交换箱、北际路电信交换箱、友爱路电信交换箱、安吉大道电信交换箱在2006年2月-3月期间,被人盗用拨打声讯台16839666、1688588
5、16885883充值,造成的南宁市电信分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61.14元;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南宁市长堽路六里6号、望州路北二里32-2号等多个电信电话交换箱,是苏苏窃取他人电话号码及密码的作案地点。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

7、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情况。

8、被告人苏苏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吻合。

其证实自己大概盗打了2万元左右的话费,共获利1万元左右。

(四)一审判案理由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盗得的他人电话号码及密码,购买币进行贩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涉案数额的问题,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大概盗打了2万元左右的话费”,其指认的犯罪时间、地点,被害单位为合法用户支付的电话费为14661.14元。

并有司法鉴定书、盗打电话用户清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10小项的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
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犯罪的数额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此项的辩解不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09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解说
本案行为人苏苏偷接电话交换机,通过盗打电话购买Q币、QQ号码、上网充值卡,将盗得的Q 币充值到QQ号码后,再将“互联星空”上网充值卡账号及密码、Q币、带有Q币的QQ号码分别进行出售牟利。

该案犯罪对象是Q币、QQ号码、上网充值卡,属虚拟财产。

对本案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由于现阶段科技发展迅速,社会中已开始出现以虚拟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新型犯罪,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该案例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希望能给予今后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Q币的属性
Q币是用于计算机用户使用腾讯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并非任何代币票券,不能用于使用腾讯网站增值服务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

2002年5月,腾讯公司开发了虚拟货币系统,并把其定名为“Q币”,1元人民币可购买1个Q币(不含基础通信费),可以通过购买Q币卡、电话充值、银行卡充值等方式获得。

但是随着腾讯
QQ的普及,Q币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不仅可以用来在QQ游戏中兑换游戏币,还可以用来装饰博客空间,甚至还可以用来支付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收费等,显然具有了货币的部分功能——作为交换媒介。

二、盗窃Q币是否构成犯罪?
这涉及盗窃虚拟财产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目前法律未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定,实践中虚拟财产都要经实际财产进行转换,只有在申购该虚拟财产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来体现其价值。

在2006年2月-3月期间,苏苏利用无线电话子母机,多次将主机偷接至南宁市六处电话交换箱后,关好该交换箱,躲避在不远处、较为隐蔽的地方,用子机盗打多户居民固定电话分别拨通广西声讯特服号码(16839666、16885885、16885883)购买Q币、QQ号充值,并将Q币充值到QQ号码内,再将充值后的QQ号码在网上低价出售牟利,致使广西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4661.14元。

苏苏为非法获取Q币、QQ号码、上网充值卡的过程中,无形占有、使用他人的电话费开支,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按照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符合盗窃罪的客观与主观方面,构成犯罪。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1、本案盗窃数额是以Q币的价值来计算,还是以造成他人电话费损失的数额来计算?在学理上,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是以被盗的物品案发时价值来认定。

本案被盗的财产包括被盗打的电话费及虚拟财产Q币。

按照本案苏苏采取拨打声讯电话的方式,1元人民币可购买1个Q币(不含基础通信费),所以获取一个Q币=通信费+1元,取得Q币的费用均是计入电话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10小项的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
算”。

因此,本案盗窃数额以所支付的电话费来认定,比较合理。

实践当中,各司法机关大都以因申购虚拟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作为虚拟财产的价值,以此来填补法律的空白。

2、如何正确统计被盗的话费是本案控辩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公诉机关提供2006年2月-3月期间广西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用户损失清单,证明在此期间用户拨打声讯电话所支付的电话费用。

辩方认为在此期间除了苏苏拨打声讯电话外,不能排除各用户自己拨打电话购买Q币的可能。

由于本案中涉及多个电话交换机,形成地域范围广、终端用户多的特点,加上时间跨度长达二个月,导致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无法逐户问话调查,造成对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取证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只有从犯罪行为人、被害人、第三人的角度,将三方出具的证据材料进行演绎推理,它们环环相扣之处就是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结合苏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指认现场的地点与司法鉴定书、该公司出具的用户损失清单进行证据分析,其中苏苏供述出的所盗打话费还大于鉴定部门鉴定的数额,因此盗窃数额以被害单位为合法用户支付的电话费为14661.14元来认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