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

合集下载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大一刑法考试题及答案

大一刑法考试题及答案

大一刑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无罪推定原则答案:D2. 以下哪个行为不属于犯罪?A. 故意杀人B. 盗窃C. 正当防卫D. 故意伤害答案:C3. 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犯罪构成的要件?A. 犯罪动机B. 犯罪结果C. 犯罪行为D. 以上都是答案:D4. 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犯罪未遂的定义?A. 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未造成损害B. 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未达到预期结果C. 犯罪行为尚未实施,但已有准备行为D. 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未完成答案:D5. 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A.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B. 两人以上共同策划犯罪行为C. 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D. 以上都是答案:D6. 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犯罪中止的定义?A. 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B. 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C. 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犯罪人未能完成犯罪D. 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犯罪人未能完成犯罪答案:A7. 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自首的定义?A. 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B. 犯罪人在犯罪后被他人发现并向司法机关报告C. 犯罪人在犯罪后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D. 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司法机关抓获答案:A8. 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累犯的定义?A. 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B. 犯罪人在犯罪后再次犯罪C. 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D. 犯罪人在犯罪后多次犯罪答案:A9. 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假释的定义?A.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根据其表现提前释放B.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根据其表现提前释放C. 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根据其表现提前释放D.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根据其表现提前释放答案:A10. 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缓刑的定义?A.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一定时间内不执行刑罚B.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一定时间内不执行刑罚C. 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一定时间内不执行刑罚D.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一定时间内不执行刑罚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A.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B. 过失致人死亡C.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D. 故意杀人未遂答案:A、C、D12.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A.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公开抢夺他人财物C. 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D. 以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13.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A. 以虚假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B. 以虚假的承诺骗取他人财物C. 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D. 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答案:A、B、C14.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答案:A、C、D15.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受贿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答案:A、B、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6.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

论盗窃罪的构成

论盗窃罪的构成

神 健康者 ( 具有刑事 责任能 力) 均可 以成为盗 窃罪 的犯 主体 , 而 人的遗 失物 , 拾得遗失物 无论 在道德上还 足法律 上都是微 肯定 而 不要求其 具有特殊 的身份或 者年龄 限制, 这是 没有争议或 者争 议 的 。2 梁 丽在 行为时 并不认 为其所 拾得 的物 品为数额 较人 的财 .

观念 与行 为人 行为 时的主 客观状 况 对行 为人 的思想 意识加 以判 断 。梁丽 案中 , 梁丽 也应 当知道 盗窃 ,为具 有社会 危害性 , 亍 会给 被害人造 成一 定程度 的经济损 失, 但其 并不知道 自己的抬取 行 为

非焦 点简述
( ) 一 主体要 件
盗 窃 的构成 主体是 一股 的犯罪主 体 , 即年 满 十六 周岁 , 精 会发 生危害 社会 的结果 ( . 在行为 时 认为 所拾 得的物 品足他 1 梁丽
L g l v mm n o it eaSs A dS cey
2 口 1 01 论 盗 窃罪 的佝 戚
梁 惠 民
摘 要 在现 阶段 , 随着我 国社会 经济的快 速转 型 , 窃犯 罪也 日 猖獗 。本文 结合现 行法律 规定 、 伴 盗 益 法理知 识 、 司法 实践 中的 常见案 例以及 几个 比较有社 会争 议性 的案例 , 述盗 窃罪 的构成 , 论 并根据 论述 内容把 结构 划分 为非 焦点 简述 与焦点论
适 用) 因此 , 窃所侵害 的 客体就 必然足财 产 的占有 , 于侵 占 , 盗 属 脱离 占有物 。

间科研所 , 并没有偷 到怔何 东 , 但 在准 备离开 时, 摘取 : 掉 吃
了科 研所种 植的葡 萄, 而该 葡萄是利. 研所花 费 了几干 万 与几年 时 间的研 究成 果, 并且 只有这一 棵葡 萄足 研究成 功 , 行为 人的 行为 给 科研所 造成 了 巨大 经 济损 , 但最后 , 院认定 行为 人并没有 夫, 法 构成盗 窃罪 。案 中行 为人 不认 为其所 窃取 的是价 值 巨人的 财 薄物 , 因而 , 具有 盗窃 数额较火 的 财物 的 战意 。 。 为人 不 ) 第二 , 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 时( 前提 ) 而主观上 f 希望或 者放仃这 种结 , J j

关于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此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的几个显著变化:一、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立法机关应寻求合理的制衡点。

如果仅仅因为侵犯财产权,不论侵犯程度多么严重,就动用刑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来惩罚和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难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

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行为方式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修正案草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电表逃避电费收取是诈骗还是盗窃?

修改电表逃避电费收取是诈骗还是盗窃?

修改电表数据逃避电费是诈骗还是盗窃?张三正常大量用电后,在电力公司人员即将按电表收取电费时,产生不缴或少缴电费之念,使用不法手段将电表显示数调至极小额度,使收费人员误以为行为人没有用电,从而免除行为人的电费缴纳义务。

1、本案争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当中张三使用不法手段修改电表数据,免除自己缴纳电费的义务,是偷电行为还是诈骗电费行为?2、依据法律规定,“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偷电行为的处罚如下: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偷盗电力的行为也属于盗窃行为。

但就此案而言,张三所骗取的不是电力本身而是电费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也即电费。

3、本案中张三骗取的是电费,构成诈骗罪。

在该案中,电力公司不存在电力返还请求权,只有电费请求权。

张三所骗取的不是电力本身,而是对方的电费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

张三用电后产生不交电费的目的,非法修改电表,骗取电费的行为,该行为是诈骗电费行为而非盗窃电力。

4、张明楷教授观点:张明楷教授认为,张三用电后修改电表的情形与一般的窃电不同。

一般窃电是行为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电费,事先采用不法手段,使电表停止运行的,所窃取的是电力本身,而不是财产性利益。

但张三案件的情形中,张三事先没有窃电的意图,而是正常使用电力;事后骗取的也不是电力,而是对方的电费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

综上,在本案中,张三修改电表数据逃避电费是诈骗行为。

法律知识偷窃案例分享(3篇)

法律知识偷窃案例分享(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偷窃案件的剖析,旨在提高公众对偷窃罪的认识,加深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并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35岁,无业。

2019年10月,李某因生活困难,心生邪念,决定盗窃邻居张某的财物。

经过多次踩点,李某于11月5日凌晨潜入张某家中,盗走了张某的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及金项链一条。

张某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于11月6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张某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且为入户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3. 案件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犯罪。

(2)加强安全防范。

本案中,张某家中被盗的原因之一是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因此,公民应加强家庭、单位等场所的安全防范,防止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3)关爱弱势群体。

本案中,李某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提醒我们,社会应当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防止他们因生活困境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结语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了解了偷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案件启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
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
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
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
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
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
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
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
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
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
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
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
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