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盗窃罪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法律入室盗窃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逐渐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盗窃案件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入室盗窃案件。
入室盗窃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入室盗窃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2023年5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家中休息时,发现家中被盗。
被盗物品包括现金、首饰、电子产品等,总价值约5万元。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赵某系小区居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潜逃。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李某家中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形态本案中,赵某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将财物带离现场,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形态。
3. 犯罪动机分析赵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贪婪欲望。
赵某在服刑期间没有改过自新,出狱后仍然无法摆脱对金钱的渴望,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4. 犯罪手段赵某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主要是利用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室内进行盗窃。
这表明赵某在作案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5. 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
同时,赵某的犯罪行为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法律适用1. 罪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盗窃金额较大,且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具有累犯情节。
因此,对其应从重处罚。
浅谈入室盗窃犯罪之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谈入室盗窃犯罪之特点、成因及对策作者:甘胜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入室盗窃案,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房间,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一种犯罪案件,是各类刑事案件中最常见、多发的一种案件,其发案率在世界各国各类刑事案件中均居首位。
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为例,2014年1至9月,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65起,其中盗窃案件87起,占案件总数的52.7%。
因此,如何有效遏制犯罪,使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安保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
一、入室盗窃案的作案特点1.发案地域特点一是物业管理比较薄弱、松散或不健全的住宅小区;二是效益比较好的单位住宅区;三是保安措施不力、形同虚设的单位住宅区、商业小区;四是治安管理比较混乱的自然村和出租房屋。
2.犯罪分子特点一是多出身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
商洛市发生的87起盗窃案件105名犯罪分子中,出身于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6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5.7%;二是成年人犯罪多于未成年人,且以18岁至35岁居多;三是初犯、偶犯多于惯犯、累犯,105人中属初犯、偶犯者64人,占60.9%;四是“瘾君子”作案;当地一些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而盗窃作案;五是辍学在家的青少年,他们因上网、酗酒、娱乐而筹集资金,实施作案。
3.发案时间上的特点发生在住宅区和出租房屋的盗窃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撬门入室盗窃,主要发生在白天上班时间和傍晚;二是爬窗和插片入室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下半夜;发生在办公场所的入室盗窃主要选择在深夜和中午12:00-2:00,特别是选择节假日和双休日作案。
二、入室盗窃作案的成因分析入室盗窃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社会因素入室盗窃案件是各个社会阶段,均有的犯罪类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出现转型,人、财、物大流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社会出现了明显的贫富两极分化。
盗窃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摘要]修改后刑诉法对盗窃罪的入罪情形进行修改,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一定程度上降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笔者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及如何解决盗窃罪运用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高发性的侵财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行为必须达到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盗窃罪。
文章将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出发点,浅谈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入罪情行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997年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构罪的必要条件,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并列,增设三种不受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限制的入罪情形,削弱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对构罪的影响,扩大盗窃罪的打击范围。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如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规定“凡秘密窃取财物的即成立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
二、“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户内。
“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在受害人住所,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
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构罪情形,不受犯罪数额和次数的限制。
(一)“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时间限制对于“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时间,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犯意必须产生于入户之前,另一种观点是入户之后临时起犯意而实施盗窃行为也应构成“入户盗窃”。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盗
窃罪不仅仅是对财产的侵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
在写盗窃罪个人总结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盗窃罪的定义,首先可以介绍盗窃罪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对象和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2. 盗窃罪的危害,接着可以阐述盗窃罪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
包括对被盗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3. 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可以谈谈如何从个人和社会角度预防
盗窃罪的发生,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如何加强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和
惩治。
4. 个人对盗窃罪的认识和态度,最后,可以谈谈个人对盗窃罪
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守法守纪,不做违法的
事情。
在写盗窃罪个人总结时,要客观公正,结合实际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避免夸大或缩小盗窃罪的危害,以及对盗窃罪的打击和预防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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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盗窃罪的四个主要特征 1、侵犯 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 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这里的“财物”,具有以下特点:(1)财产本身必须 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物品。(2)从财物的形态上看,主要是有形的物品,但 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冷气等虽属无形财产,因其本身既有经济价值, 又有使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因此亦构成盗窃罪。(3)人们能够 控制和享有。否则,即使具有经济价值,而不能为人们所控制,也不能视为盗窃意 义上的财产,例如无线电波等。但是,盗窃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盗接他人通信线 路,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265 条就明文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 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 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一般 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而又不丧失原物价值 的附着物,如盗窃房屋上的瓦、门、窗,土地上生长的零星树木、庄稼、果实等, 仍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数额较大的,也应构成盗窃罪。(5)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盗窃某些特定的对象,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如盗 窃枪支、公文、证件、印章等,因此应根据刑法关于盗窃这些特定物品的具体规定 分别定罪处罚。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 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具体讲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秘密 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主观上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 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从而取走财物。如溜门撬锁、翻 墙越窗、潜入室内等窃取财物。其主要特征有:首先,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时没 被发觉,暗中进行。如果取财是在暗中进行的,但将财物窃取到手后被发现,尔后
公开携赃逃跑的,仍应定盗窃罪。如果是使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视线,在其未发 觉的情况下窃取财物的,也应定盗窃罪。其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 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他人。即使窃取财物被其他人发现,但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 觉取走财物的,仍为盗窃罪。最后,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 人、保管人发觉。如果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事实上被害人已经发觉,但以为是秘 密而将财物窃走的,仍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当时明知被害人发觉,继续将财物 取走的,行为已具有公然性,因而应定为抢夺罪。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 征,也是其区别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关键。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一侵犯财产性犯罪就有 明显区别。刑法第 269 第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 263 条的规 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危害财物所有人或者经手人、看护 人、保管人,公然劫掠其控制下的财物的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 的,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 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 性、公开性和当场性。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 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 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 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理解不能 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 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就 具体的案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再如,盗窃罪与诈骗罪这一侵犯财 产的犯罪也有明显的区别。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在侵犯的客 体、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从 客观上看,盗窃罪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这窃取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 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诈骗罪首先要求 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
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3 月 17 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的规定,一方面盗 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另一方面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 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 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2、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 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这里所指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主要指 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共同 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非近亲属的财物不等于本人的财物,但又与非共同生活的其 他人的财物有所区别。这里所指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是指盗窃共同生活在一 起的“近亲属”的财物。所谓“近亲属”,按照我国刑诉法第 82 条第 6 项的规 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存在 着特殊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盗窃案件时应当有别于社会上普通盗窃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4 项规定: “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 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 太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 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盗窃罪与买赃自用的界限。与盗窃事先并无通谋,为贪图 便宜或者方便,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无偿追缴赃物,买主不构成犯罪;但 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 应由罪犯承担损失,买主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窝赃罪或者销赃罪,因为其行为 不具有犯罪的性质。4、行为人误将公私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或未经物主同 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为保管的他人钱物,用后归还等情况,因不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二)正确认定既遂与未遂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
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上述高法 1998 年 3 月 10 日的司法解释第 5 条的规定计算。所谓“多次盗窃,”根据上述高 法的司法解释第 4 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新刑法的这些规定,比 1979 年刑法对盗窃罪单纯数额犯的规定更为合理。同时新刑法取消了 1979 年刑法第 152 条规定的惯窃罪,但补充规定了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不受数额的限制。故在司法实践 中,只能将惯窃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加以考虑。刑法的这一修 改,改变了原刑法构成盗窃罪只能单纯以数额为标准的缺陷,对打击数额虽未达到 较大标准,但多次盗窃的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 年满 16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虽然根据 1979 年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惯窃罪,但 1997 年刑法取消了惯窃 罪罪名,因此,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这一特定目的,不能构成本 罪,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用毕后即归还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不构成本罪。“非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控 制,而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为了自己,为了第三人,还是 为了小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窃 取的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其窃取行为必然会给国家、社会、集体或 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可 见其故意内容包括三层含义:(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的财物,即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2)行为人明知其窃取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经 济损失,而故意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3)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对实 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方式----秘密窃取作出明确的选择。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 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 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说,个人盗窃数额 达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实际中盗窃案件的情况十分 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审理盗窃案件
陷入错误,对方产生的错误认识也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 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 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在一 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只要严格按照各自的犯罪构成标准进行界定,并 不难区分。但是,社会现象错综复杂,有些犯罪行为人在盗窃犯罪活动中可能有欺 诈行为,有些犯罪分子在诈骗活动中也有秘密行为,判定其犯罪活动是诈骗罪还是 盗窃罪,主要是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关键作 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定盗窃罪;如果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实施骗术,就应定 诈骗罪。 又如,盗窃罪与侵占罪亦是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二者却也有明显的区 别。刑法第 270 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 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 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 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交 出,即包括承认本人获取遗忘物而不交出,同时还包括拒不承认获取了他人的遗忘 物而不交出,也包括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所有,拒不退还。盗 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在理论上不难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却容易混淆.侵占与盗窃 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占的特点是某一财物不在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而非法据 为己有,而盗窃的特点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处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 的财物据为己有。因此,某一财物是否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在他人控制之下,就成为区分侵占罪 与盗窃罪的关键。(2)盗窃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即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是个人盗窃数额虽不够 “较大”,多次秘密窃取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8 年 3 月 26 日《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 规定》中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 500 元至 2000 元为起 点。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3 月 10 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 3 条第 1 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500 元至 2000 元以上 的,为“数额较大,”该条第 2 款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