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婚姻订立和维持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导致婚姻关系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不正当的婚姻关系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对社会的意义等方面来进行浅析。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相应规定。
根据该法,以下情形下的婚姻关系将被判定为无效: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
这些情形都是我国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只有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婚姻关系将被宣告为无效,并自始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的情形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下面将具体对各种情形进行分析: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指的是在目前有效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订立了婚姻关系。
这种行为属于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会被宣告为无效。
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直系血亲指的是父子、母女、兄弟姊妹等关系。
在这些亲属关系中,订立婚姻关系属于严重的违反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也会被宣告为无效。
这也是为了保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而作出的明确规定。
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亲属的近亲结婚是指近亲属(比如叔侄、姑甥等)之间的结婚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婚姻关系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婚姻关系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破坏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大局。
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22周岁的男性,未满20周岁的女性不得订立婚姻。
如果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论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当时,教会法认为不符合道德标准的 婚姻是无效的,因此教会具有宣布婚姻无效的权力。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被世俗 法律所接受,并成为现代无效婚姻制度的基础。
在中国,无效婚姻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中。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
提升法律位阶
制定专门的《婚姻法》或《 家庭法》,将无效婚姻制度 统一规定在其中,提高法律 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允许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 主体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 请,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无 效婚姻。
完善无效事由列举
将所有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 情况纳入法律规定,如近亲 结婚、重婚等,确保无效婚 姻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排除了其他主体 ,如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导致一些无效婚姻不能得到 及时处理。
无效事由列举不全
现行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事由不够全面,未能涵盖所有可 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如近亲结婚、重婚等。
法律后果处理不当
对于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现行法律规 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处理结果不尽合理。
改进法律后果处理
完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问题的处理规定,确保处理 结果更加合理和公正。
05
结论
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总结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保障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提 高了婚姻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践效果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不仅为当 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也为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更 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过于粗糙、过于原则化,对 于一些情形并未规定。如: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等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过于笼统,缺 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规定的情形有二种:一 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 容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条件
在唐代,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即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女子 只能有一个丈夫。同时,结婚还需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即婚姻 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并由媒人介绍才能成立。另外,结婚还需满足一定的年龄 条件,男子不得早于15岁结婚,女子不得早于13岁结婚。
四、总结
四、总结
总的来说,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完善的。通过对其内容 和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并提高 了女性的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其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 我们现代人来说,应从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现 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在唐代,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夫妻共同拥有财产,互相扶助等。同时,还规定了婚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 休妻、弃妻、抢婚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离婚的规定
2、离婚的规定
在唐代,离婚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若有一方 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则不能擅自离婚。同时,离婚还须遵守“七出”与“三不去” 的原则。“七出”是指妻子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丈夫可将其休掉:不孝顺父母、 无子、淫、妒、恶疾、多言和窃盗。“三不去”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离婚:有 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将被法律宣告为无效并解除的一种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将被宣告为无效。
二是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达到结婚年龄,存在近亲结婚,涉及被监护人婚姻等。
三是无效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关系将不被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的伤害。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和无效婚姻的发生,减少离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操作难度大。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调查、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遂婚姻;二是无效婚姻;三是被宣告无效
的婚姻。
未遂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的情况。
例如,无法取得结婚证书、被禁止
结婚等原因导致的未遂婚姻。
未遂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
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婚姻关系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假结婚、存在近亲婚姻、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原因。
无效婚姻对于其当事人而言,
就像从未存在一般,并不会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婚姻关系的某些缺陷,
需要法院进行宣告无效的婚姻。
例如,一方已婚、尚未离婚的情况、有重婚行为的情况、
强迫结婚等原因。
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
可以将婚姻宣告为无效。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旨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也起到了保障当事人
权益的作用。
在处理无效婚姻事宜时,法院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和便利。
总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仅涉及到少数极端情况,但在维护婚姻自由和维护社
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婚姻法律的规范实施。
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已经认定为合法的婚姻,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该婚姻对于当事人来说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意义和效果。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对于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无效婚姻制度造成了夫妻关系的不稳定。
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互相扶持是维持婚姻稳定的重要基石,但无效婚姻往往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不稳定的婚姻关系可能会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
其次,无效婚姻制度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和法律上的困扰。
婚姻关系的无效可能会导致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争夺,这不仅会耗费双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还会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而在法律上,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也会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而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和法律机构带来很大的困扰。
此外,无效婚姻制度给社会带来了道德和伦理方面的问题。
婚姻制度是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一部分,它不仅承载着个人的情感需求,还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作用。
但是,无效婚姻的存在破坏了婚姻的神圣性和不可逆性,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产生负面的影响。
为了解决无效婚姻制度带来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法律制度应该更加完善,对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有限性以及离婚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以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婚姻和家庭的教育,提高婚姻观念和家庭价值观的重要性,培养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和信任的意识。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给夫妻关系、当事人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教育,以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
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健康、稳定和和谐的社会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目录一、无效婚姻概述 (3)(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3)(二)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3)(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4)1、法定情形 (4)2、适用范围 (4)3、确认程序 (5)4、法律后果 (5)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5)(一)无效婚姻的范围狭窄 (6)(二)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不明确 (6)(三)同居关系的解除规定不完善 (6)(四)无效婚姻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 (7)(五)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匮乏 (7)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 (8)(一)严格界定无效婚姻范围 (8)(二)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8)(三)同居关系应该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8)(四)完善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 (9)(五)构建无效婚姻过错赔偿制度 (9)四、总结 (9)参考文献: (11)【内容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婚姻法律制度,正确认识无效婚姻并构建完善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对于弥补婚姻法缺陷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研究以无效婚姻为对象,从法学角度,对我国无效婚姻的发展进行介绍,明确我国无效婚姻的主要内容。
进而结合我国无效婚姻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更好的维护婚姻法权威、完善无效婚姻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制度缺陷;对策建议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立法不完善或司法实践缺陷的问题。
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更全面的研究,寻求推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合理发展的建议。
一、无效婚姻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主要是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或者缺少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关系1。
无效婚姻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男女结婚时并不符合婚姻法对法定结婚要件或程序的规定;第二,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甚至举行公开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看做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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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缺陷及完善。
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
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依上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带来不利的后果。
因此,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
确认无效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因为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是禁止结婚的,也就是说是根本不能结婚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再有,目前国家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开展,所以,有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
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根据人类生长的,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
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因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
(三)确定婚姻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在本质上不为法律所承认,是一种违法的民事行为,从法理上来说,是当然无效的,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婚姻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其他人或有关单位之间,其他人或有关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就婚姻有无效力的问题发生争议的,仍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处理。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解决。
1、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确认该婚姻无效的,撤销其结婚的登记,并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2、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
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婚姻法》确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但这四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
判断婚姻无效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
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
超出无效婚姻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已转变为有效婚姻。
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婚姻无效时,以达到法定婚龄。
这些情形,都不能按无效婚姻对待。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申请时,如果重婚者只存在一个婚姻关系,就可以不再宣告另外一个婚姻无效。
笔者认为,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超范围,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