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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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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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含义“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正式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虽然这两部草案都未颁布,但在婚姻无效问题上,规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对于我们当下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历史意义。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该法仅仅规定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肯定和否定条件,并未涉及婚姻无效制度。

7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出台了1980年婚姻法,也只是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条件。

直到后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才对无效婚姻制度做了尝试性的立法,规定了一些婚姻无效的情况,这些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基础。

2001年,我国颁布了修订后的婚姻法,这部婚姻法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到这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才开始完善。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意义1. 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方面的规定,司法机关常常将原本是无效的、可撤销的婚姻当做离婚来处理。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是以婚姻合法为前提的,以离婚程序来处理违法婚姻,这明显是将二者之间的概念混淆。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解决了这种由于缺乏无效婚姻制度所产生的混乱状况,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

2.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以重婚为代表的违法婚姻在我国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不符合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中,一般情况下女方和子女会深受其害,造成终生难以磨灭的阴影。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否定违法婚姻的效力可以提前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也能救济那些深陷于违法婚姻痛苦生活中的人,减少受到的伤害。

3. 无效婚姻制度保障了婚姻法的尊严与权威。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婚姻订立和维持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导致婚姻关系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不正当的婚姻关系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对社会的意义等方面来进行浅析。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相应规定。

根据该法,以下情形下的婚姻关系将被判定为无效: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

这些情形都是我国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只有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婚姻关系将被宣告为无效,并自始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的情形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下面将具体对各种情形进行分析: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指的是在目前有效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订立了婚姻关系。

这种行为属于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会被宣告为无效。

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直系血亲指的是父子、母女、兄弟姊妹等关系。

在这些亲属关系中,订立婚姻关系属于严重的违反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也会被宣告为无效。

这也是为了保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而作出的明确规定。

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亲属的近亲结婚是指近亲属(比如叔侄、姑甥等)之间的结婚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婚姻关系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婚姻关系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破坏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大局。

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22周岁的男性,未满20周岁的女性不得订立婚姻。

如果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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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洪. 婚姻家庭法. 法律出版社. 2003 . 1. [2]张杰. 婚姻家庭法学. 南海出版公司. 2003. 8. [3]马原. 新婚姻法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2. [4]袁敏殊. 建立违法婚姻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思考. 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5]薛宁兰. 如何构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人民法院报. 2001. 14. 2.
文献标识: A
摘 要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 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 织, 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 不仅关 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而且也关系到子女、 家庭和社会的 利益, 因此, 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 婚行为, 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正并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 中新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法 中的一项空白。 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 健全了法 制, 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 无效婚姻 法律后果
一、 无效婚姻的含义及无效婚姻制度确立的意义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 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因而自 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中华人民 2001 年 4 月 28 日公布实施的 共和国婚姻法》 10 条、 11 条、 12 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第 第 第 的规定, 自此, 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很重要的法律意 义: 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1、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 婚姻 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却没 有明确其法律后果, 这就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 裁。2001 年 《婚姻法》 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填补了婚姻立法的 空白, 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它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现行 《婚姻法》 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 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它使我国的 《婚姻法》 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3、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 律制度。 比如 1971 年, 英国颁布了 《婚姻无效法》 对长期以来教会法 , 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 作了全面改革, 《婚姻诉讼 1973 年又颁布了 法》 此外, , 意大利、 俄罗斯、 日本、 瑞士、 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 规定。 二、 婚姻无效的构成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1) ( 重婚 的;2)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 ( 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 1、 所谓重婚, 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由重婚违反了我国 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 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影响家庭 稳定和社会安定, 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 (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 姻)是无效婚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2、 禁止近亲结婚, 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 是人类婚姻的总结。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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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泰来县人民法院李想摘要: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而婚姻是维系家庭的一条重要的纽带。

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产生了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对婚姻的规定主要是婚姻的缔结与解除,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造成人类思想的转变,人们对婚姻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迁及人民的需求,在婚姻解除方面对无效婚姻制度做了许多新的规定。

本文以我国婚姻解除的发展为基点,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理念的形成及我国现行无效婚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婚姻家庭制度无效婚姻发展趋势绪论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为一种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作为组成家庭的前提,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婚姻一旦成立,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而婚姻一旦发生变故,也必然会引起这些即成法律关系的变动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

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无效婚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笔者认为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社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本文中以我国各个时期婚姻解除的形式与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相比较作以简单阐述,重点研究了无效婚姻宣告机关以及对子女的保护等问题,并谈了几点对进一步修改这一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一、我国各阶段解除婚姻的方式中国从远古时候开始就有对婚姻制度的规定,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婚姻解除的方式都有着不同的规定:(一)奴隶制社会时期婚姻解除的方式及立法目的中国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上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①和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即“娶妻不同姓”②。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过于粗糙、过于原则化,对 于一些情形并未规定。如: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等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过于笼统,缺 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规定的情形有二种:一 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 容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条件
在唐代,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即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女子 只能有一个丈夫。同时,结婚还需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即婚姻 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并由媒人介绍才能成立。另外,结婚还需满足一定的年龄 条件,男子不得早于15岁结婚,女子不得早于13岁结婚。
四、总结
四、总结
总的来说,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完善的。通过对其内容 和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并提高 了女性的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其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 我们现代人来说,应从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现 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在唐代,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夫妻共同拥有财产,互相扶助等。同时,还规定了婚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 休妻、弃妻、抢婚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离婚的规定
2、离婚的规定
在唐代,离婚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若有一方 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则不能擅自离婚。同时,离婚还须遵守“七出”与“三不去” 的原则。“七出”是指妻子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丈夫可将其休掉:不孝顺父母、 无子、淫、妒、恶疾、多言和窃盗。“三不去”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离婚:有 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同时也对我国婚姻法制建设有着长足的发展意义,但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通过简述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尝试分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求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之礼法,否定有违礼法结合的婚姻。

有效婚姻,于礼,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皆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婚礼先以聘才为信";;于法,不得违背封建礼法,否则婚姻不仅不会被承认,甚者,当事人还需接受刑事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的有关违背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的罪名:"嫁娶违律";、"违律为婚";。

考察我国古代的礼制与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多将无效婚姻与离婚相混淆。

清朝末期,在近代西方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清政府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无效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这部草案并未颁布,但其仍旧对我们研究中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被多次修订,但首次对无效婚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是在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该条例不可避免的出现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但仍旧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进行了初次尝试。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了较为完善的修改,并同时提出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确立了我国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结构模式上实行无效及可撤销的双轨制,至此,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雏形已定。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将被法律宣告为无效并解除的一种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将被宣告为无效。

二是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达到结婚年龄,存在近亲结婚,涉及被监护人婚姻等。

三是无效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关系将不被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的伤害。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和无效婚姻的发生,减少离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操作难度大。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调查、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遂婚姻;二是无效婚姻;三是被宣告无效
的婚姻。

未遂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的情况。

例如,无法取得结婚证书、被禁止
结婚等原因导致的未遂婚姻。

未遂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
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婚姻关系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假结婚、存在近亲婚姻、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原因。

无效婚姻对于其当事人而言,
就像从未存在一般,并不会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婚姻关系的某些缺陷,
需要法院进行宣告无效的婚姻。

例如,一方已婚、尚未离婚的情况、有重婚行为的情况、
强迫结婚等原因。

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
可以将婚姻宣告为无效。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旨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也起到了保障当事人
权益的作用。

在处理无效婚姻事宜时,法院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和便利。

总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仅涉及到少数极端情况,但在维护婚姻自由和维护社
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婚姻法律的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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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

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

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

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依上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

因此,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

确认无效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因为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是禁止结婚的,也就是说是根本不能结婚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再有,目前国家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开展,所以,有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

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

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因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婚姻法》确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但这四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

判断婚姻无效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

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

超出无效婚姻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已转变为有效婚姻。

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婚姻无效时,以达到法定婚龄。

这些情形,都不能按无效婚姻对待。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申请时,如果重婚者只存在一个婚姻关系,就可以不再宣告另外一个婚姻无效。

笔者认为,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超范围,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

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结婚无效的,也有观点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可以以此作为阻却事由,对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与支持。

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无非就是为避免因男女近亲结婚,将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下一代的健康,给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后果。

而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事人讲,在经过多年后,若以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如果再行宣告婚姻无效,既不会达到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又将会给存有恶意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借口,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因此,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如果当事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的,可以不宣告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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