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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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

论无效婚姻

论无效婚姻摘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

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学界对无效婚姻的构成、效力、后果等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

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4-02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直至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它的设立一方面满足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要求,使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完善了婚姻制度,使人们明确违法婚姻、无效婚姻,不仅要被法律禁止和取缔,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对无效婚姻的争论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的一些争议热点做进一步系统的研究。

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意义(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制度自古有之。

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正式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却开始于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

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相应地规定了此制度,如:法国于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于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意义1.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的各要件要件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篇一:论无效婚姻制度论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摘要:婚姻系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的利益。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在本文中将就无效婚姻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

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对法定婚龄及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

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种特定概念。

(二)无效婚姻的特征首先,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程序要件)。

其次,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公开举行了所谓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法 婚姻 01
步 明确 的是 无 效婚 姻 与 可撤 销 婚 姻在 内涵 上 的差
别 “ 无效 婚姻 是指 虽 已成立 但 因违 反法 定有 效要 件
( 主要 指公 益要 件 ) 而不受 法律 保护 . 自始 不产 生 法律
效力 的婚 姻 可撤 销婚 姻是指 虽 已成立 但 因违反 法定 有效 要 件 ( 要指 私 益要 件 ) 撤 销权 人 依 法 申请 撤 主 在 销 时有关 机 关应 予 以撤销 的婚 姻 ” ] [无效 婚 姻 与可 6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第7 02 期
Junlo hnq gU i rt o Si c n eh o g ( c c ne di 1 N . 02 ora fC ogi n e i f c neadT cnl yS i Si csE i n o7 2 1 n v sy e o oa l e t o
同生活 为 目的 的结合 ” ] 调 只要 “ 女 以夫 妻 名义 [. 4强 男 同居 生活 , 群众认 可 . 就构 成婚姻关 系” ] l 5 对应 这一婚
称 其为 “ 姻 ”是 基于 “ 婚 . 约定俗成 的意 义上使 用 的 ” ] [ 3
有 的学 者 则认 为 不应 将 “ 法 性 ” 为婚 姻 的本 质特 合 作 征. 强调婚 姻 应作 为合法 婚姻 和违 法婚 姻 的上位 概念 而存在 . 因此 他 们将 婚姻 定 义 为 “ 女 两性 以永 久共 男
国的无效嫣姻制度研究
周 鑫
摘 要 : 顾 了无 效婚 姻 制 度 的 历 史发 展 过 程 , 回 分析 了我 国现 行 《 姻 法》 关 无 效婚 姻 的规 定 。 为现 行 《 姻 法 》 婚 有 认 婚 所规 定 的婚 姻 无效 的 法 律 事 由 不 全 面 . 无 效婚 姻 和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法律 后 果 未作 区别 , 没有 过 错 赔 偿 的 相 关 规 定 , 对 也 不利 于全 面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就 此 对 《 姻 法》 婚 的修 改提 出 了建 议 关键 词 :婚 姻 法 》 无 效婚 姻 ; 《 ; 可撤 销 婚 姻 ; 法律 事 由 ; 法律 后 果 ; 过错 赔偿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一引言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

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

尤其,自上世纪60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法的制定。

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207-209条);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

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它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无效制度。

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很不一致。

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指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则将《条例》实施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将无合意婚、疾病婚作为离婚的理由予以确认,而在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它们或属可撤销婚或属自始无效婚,要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依法确认无效。

所有这些都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同等对待,对另一些违法婚姻又做非婚认定的矛盾做法,与我国婚姻法中欠缺婚姻无效制度直接相关。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

2023《试论无效婚姻制度》contents •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对策•结论目录01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婚姻关系。

特征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制止和制裁。

无效婚姻的概念与特征1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23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主要是在一些宗教或习惯法中规定。

古代社会教会法和世俗法均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但两者存在矛盾和冲突。

中世纪欧洲无效婚姻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趋于完善和规范化。

近现代无效婚姻的类型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婚姻关系。

法定无效婚姻当然无效婚姻相对无效婚姻绝对无效婚姻指依照法律规定因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宣告而无效的婚姻。

指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时,法院不主动宣告其无效的婚姻。

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02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人权保障原则无效婚姻制度旨在保障个体在婚姻中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当婚姻关系存在严重侵犯个体权利的行为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主张无效。

尊重个体选择无效婚姻制度充分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权,对婚姻关系中的强迫、诱骗、包办等行为予以否定,保障个体在婚姻中的自愿和自主。

无效婚姻制度与人权保障无效婚姻制度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制裁,如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维护社会公德无效婚姻制度对于防止和消除婚姻关系中的不良习气具有积极作用,如近亲结婚、重婚、早婚等,有利于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

防止不良习气无效婚姻制度与公序良俗道德评价作用无效婚姻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对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否定和制裁,起到道德评价的作用。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家庭和谐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存在严重矛盾和冲突的婚姻关系,应当允许当事人主张无效,以便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它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理论,有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而且为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婚姻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立法上仍有待改进。

特别是在婚姻无效制度立法的国际潮流向着制裁与救济,并偏重对于无过错当事人的救济这一方向发展的时候,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更显得千疮百孔。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等问题。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国际经验Abstract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is the new marriage law legislation in 2001 established based on absorption of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social life, It fills a gap in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which i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for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and marriage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also a big step forward. It has major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not only improve the theory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onducive to the return of the Marriage Law to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provides a trial basis for the people's court in cases involving illegal marriage.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developed a decade ago, has shown its drawbacks, and the legislation has yet to be improved. Especially in the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oward sanctions and remedies, and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relief of the innocent parties, the invalid provision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Marriage Law in China is even more full of holes.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an not cover a variety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situation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invalid the marriage in the rapidly changing times, did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fault of the parties and no-fault liability of the parties in the invalid marriage and not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ce of legal consequences of Be declared invalid and revoked. This paper hopes to make a small contribution to present a complete invalid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is exposition of insufficiency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Key words Invalid Marriag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Revocable Marriag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目录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4)(一)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 (4)(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 (4)(三)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5)1.完善婚姻立法 (5)2.规避法律冲突 (5)3.增强了婚姻法的权威性 (6)4.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 (6)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6)(一)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涵盖不全 (6)(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 (7)(三)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 (7)(四)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 (8)(五)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建议 (8)(一)补充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 (8)(二)构建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 (9)1.制定相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9)2.明确相关的请求权行使的前提与过错方的责任 (10)(三)完善有关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规定 (10)(四)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 (11)(五)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12)四、结语 (1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设置表明了法律针对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存在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种否定,使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法律二系03级19班张国亮一、中外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已有相当完备的规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的规定,也没有无效婚姻制度。

但一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才出现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制度。

以后,许多国家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由于受时代的限制,只对合法婚姻的条件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而没有涉及违法婚姻,以后,1986年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2月1日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然都涉及到了“婚姻关系无效”的想法,但均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只能说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雏型。

直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至12条第一次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二、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违法婚姻。

(2)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使结婚制度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3)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三、现行法律对无效婚姻的规定(1)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从《婚姻法》的规定中看,无效婚姻有四种类型:①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禁止的重婚,一是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重婚不符合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原则,无论是哪种形式,后一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1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这一规定,则属于无效婚姻。

③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婚姻也称为疾病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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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

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

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
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发展来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发展到今天将无效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国家在现在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实质也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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