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婚姻的缺陷
“丧偶式”婚姻家庭存在的家庭问题及解决对策

“丧偶式”婚姻家庭存在的家庭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丧偶式婚姻家庭也越来越多。
这种独自抚养子女的家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经济压力加大、家庭育儿难、亲子关系变化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和应对策略。
问题一:经济压力加大在丧偶式婚姻家庭中,经济压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只有一个人负责赚钱,承担所有家庭开支,家庭的财务状况经常处于紧张状态。
这也为单亲妈妈或爸爸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对策一:劳动力再就业为了解决家庭的财务问题,丧偶式家庭可以采取多种办法,如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力市场、自主创业或是开设小生意等。
同时,单亲妈妈或爸爸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争取政府和社会的资助和帮助,减轻经济压力。
问题二:家庭育儿难在丧偶式婚姻家庭中,父母独自一人承担育儿责任,许多单亲家庭的孩子缺乏充分的陪伴和父母的爱护。
同时,由于父亲或母亲的突然离世,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也较差。
对策二:充分关注孩子为了解决孩子的成长问题,单亲父母需要付出比其他父母更多的努力,包括更多的耐心、时间和精力来陪伴孩子。
同时,家庭成员也可以帮助单亲父母,如父母的父母、亲戚和朋友们。
况且,丧偶式家庭还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师的帮助,使孩子得到更好的心理疏导和建议。
问题三:亲子关系变化丧偶家庭的父母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矛盾,感觉孤独、沮丧和无助,这也会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亲子关系。
孩子在父母离世后失去了重要的寻求帮助的人,也让他们心灵的支柱遭到了打击。
对策三:多沟通,宽容理解为了保持亲子关系的稳定,家庭成员可以多沟通,吸收各自的想法,并宽容地理解和让步。
同时,单亲父母和孩子也可以通过多参加社会活动和娱乐活动来增进感情。
这样,他们可以互相依赖,减轻心理压力。
总之,丧偶式婚姻家庭虽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但同时也拥有许多应对策略。
只要单亲父母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合理分工,多沟通,多理解,相信任何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
2023年无效婚姻,骗婚,我们如何自救?

2023年无效婚姻,骗婚,我们如何自救?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何为“骗婚”?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
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1.男性骗婚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被骗婚后怎么办?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一、规定的情形不同(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丧偶式”婚姻家庭存在的家庭问题及解决对策

“丧偶式”婚姻家庭存在的家庭问题及解决对策在现代社会中,“丧偶式”婚姻家庭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
这类家庭由于失去了一个配偶,面临着独自承担家庭责任和孩子教育的压力,往往会出现一系列的家庭问题。
为了帮助这类家庭更好地度过难关,本文将对“丧偶式”婚姻家庭存在的家庭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亲子关系问题在“丧偶式”婚姻家庭中,由于一个配偶的离世,子女们可能会出现情感上的失落和依赖问题。
他们可能会因为缺少一个父母的关爱而感到孤独和焦虑,对于生活和未来可能感到迷茫。
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亲子关系出现问题,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2. 经济压力问题失去一个配偶也意味着家庭可能会失去一个经济来源,这对于家庭的经济状况会带来很大的冲击。
一个人要独自承担家庭的生活开支,包括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费用,这对于家庭的经济负担是非常大的,容易导致经济压力问题的产生。
3. 家庭稳定问题失去一个配偶后,家庭成员们面临着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情感波动,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出现家庭矛盾和纷争,给家庭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二、解决对策1. 加强亲子沟通针对亲子关系问题,家长需要加强与子女们的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需求和情感变化,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失去一个父母的情感,并给予适当的关爱和支持。
家长也需要积极寻求亲子共同参与的活动,增加亲子之间的情感联系,帮助孩子们更好地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2. 增加经济收入来源在面对经济压力问题时,家庭成员需要积极寻找经济收入来源,可以考虑开展一些额外的工作,提高家庭的收入水平。
可以向亲朋好友寻求援助,或者向社会上的慈善机构求助,寻找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3. 家庭心理疏导在家庭稳定问题上,家庭成员需要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尤其是子女需要倾诉自己的内心感受,家长需要倾听他们的心声,并给予科学的引导和支持。
可以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的帮助,通过心理疏导和治疗来缓解家庭成员们的心理压力,增强家庭的稳定性。
论无效婚姻

论无效婚姻摘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
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学界对无效婚姻的构成、效力、后果等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
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4-02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直至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它的设立一方面满足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要求,使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完善了婚姻制度,使人们明确违法婚姻、无效婚姻,不仅要被法律禁止和取缔,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对无效婚姻的争论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的一些争议热点做进一步系统的研究。
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意义(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制度自古有之。
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正式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却开始于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
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相应地规定了此制度,如:法国于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于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意义1.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的各要件要件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 6条规定 ,结 婚年龄 , 第 “ 男不得 早
婚 。重婚是无 效婚 姻的第 一种类 型。 重婚是 指有配 偶者再 次结 于 2 2周岁 , 女不得早 于 2 0周岁 。 晚婚 晚育应 予鼓励 。一般说女 ” 婚的违法 行为 重婚分 两种 , ~种是 法律上 的重婚 , “ 指 前婚 ” 子在 l 尚 9周岁左右 、 男子在 2 周 岁左右 身体个组织 器官发育基 本 l 未解除 , 与他人 办理 了结婚登 记手续 的重婚形 式: 又 另一种 是事 成熟 。 定法定 婚龄要 以男女 这种生 理特点 作为依据 , 确 同时考虑 实 上的重婚 , “ 指 前婚” 尚未解除 , 又与他人 以夫妻 名义共 同生活, 事 实上 己构 成 了重 婚 。 无论是 法律上 的重婚 还是事 实上的重 婚, 到一 个国家 民族 的历 史传 统 习惯 。我 国婚姻 法 在规定法 定婚龄 后还 以法律 的形式对鼓 励晚婚 晚育的 计划 生育 的政策 作了规定 。
机 关或人 民法院 申请撤销 的违法 两性结合 。
二、 婚姻 无效 制度的 类型划 分
( ) 效 婚 姻 一 无
们管这 种婚姻 叫“ 疾病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 将这种 “ 疾
病婚 ” 定为 无效婚 姻的原 因同上述 禁止近 亲婚 的理 由相 似: 男女
结婚后组 成家庭 , 患有特 定疾病 的人结婚 , 容易将所 患的疾病传
其根本目 都违 反 了我 国婚姻法规 定的 一夫 一妻 制的基本 原则, 是无 效的 这一规定与最低结婚年龄规定的精神实际上是一致的, 都
婚姻 。
的都在于 提 高人 1素质 , 5 1 降低我 国的 出生率 , 制人 口的增 长 。 控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 论 我 国无 效 婚 姻 制 度 的完 善
刘 红 芬
( 中原 工 学 院 人 文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50 7
摘 要 : 姻 家庭 ( 属 ) 是 民 法 典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民法 典 的 制定 为 完 善 我 国 的婚 姻 家 庭 ( 属 ) 婚 亲 编 亲 制度 提 供 了难
可 由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和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的 双 轨 制 。这 种 规 定 不
在 制 定 的《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法 典 》 姻 家 庭 编 具 有 一 定 的 中 婚 借 鉴 意义 。
一
、
我 国无效 婚姻 制度 的 立法现 状及 缺 陷
符 合 各 国 的通 例 。通 观 各 国 法 律 , 婚 姻 的 无 效 和 撤 销 , 对 均 以诉 讼 方 式 , 由法 院 判 决 宣 告 。 在 我 国 , 姻 登 记 机 关 作 为 婚 国家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 各 种 业 已成 立 的 的 婚 姻 关 系 是 否 符 合 对
维普资讯
第 3 3卷
Vo . 3 13
河 南 师 范 大 学学 报 ( 学 社会 科 学 版 ) 哲
J 0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 RS TY VE I
20 0 6年 9月
Se 20 p. 06
一
效 婚 姻 与 可 撤 销 婚 姻 并 行 的二 元结 构 , 种 模 式 忽 视 了婚 姻 这
项 制 度 , 的 设立 填 补 了婚 姻 立 法 的空 白 , 我 国 的 婚 姻 它 使
的事实在先性 , 符 合世 界立 法 的趋 势 , 加 了立 法 成本 。 不 增
婚姻分析利弊范文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它不仅涉及到个人生活,还涉及到社会和家庭。
婚姻的存在让人们能够拥有亲密的伴侣,结成家庭,在社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科技的发展,我们开始看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独居或未婚,这也引发了一些人对婚姻制度的讨论和反思。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婚姻制度的利与弊,以期为我们的婚姻观带来一些启示。
一、婚姻的优点1.婚姻让人更加稳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可以让人形成更加稳定的家庭关系,避免一夜情等短暂关系可能带来的后果。
而这些短暂关系往往带来的是无法预料的风险,从生殖健康上的风险、生活稳定性的风险到心理健康上的风险,都可能使人在这种关系中受到伤害。
因此,婚姻对于人们的稳定性一是非常有帮助的。
2.婚姻可以培养人的共情能力婚姻关系的存在,可以促进人们的共情能力,培养人的同情心与爱的责任感。
夫妻间的相互关爱,是一种富有人性的情感表达,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关注别人的需求。
3.婚姻可以为下一代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结婚是人类社会中对于家庭价值观的最基本、最古老的反映。
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生活中,可以享受到稳定的生活环境、健康的成长氛围和家庭的教育支持等,这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二、婚姻的缺点1.婚姻可能带来不幸福的婚姻生活婚姻关系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
有时,夫妻双方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上的不同,容易引起沟通不畅、彼此不理解等问题,导致婚姻关系走向破裂。
对于这种情况,当婚姻变得不再幸福时,也许要考虑是否要离婚,或者怎样与伴侣走出困境。
2.婚姻可能会影响事业发展有很多人将自己的事业看得比婚姻更重要。
在他们眼中,因为婚姻而耽误了事业前途,降低了自己的生活水平,是非常不划算的。
而结婚过早,也会使很多年轻人在家庭生活和事业发展之间做出很难抉择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考虑清晰自己的生活目标,明确自己想要的未来,做出合适的选择。
3.离婚可能会影响家庭和谐离婚不仅对配偶之间的关系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无效婚姻的缺陷——以“疾病婚姻”为例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立法的发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法》的颁布、修订和日臻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形势的需要,表现了我国政府对男女婚姻立法方面的重视与进步,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国无效婚姻规定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就疾病婚而言,不应该完全是无效的。
正文: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
《汉莫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莫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定契约,则此妇不能认定为是他的妻子。
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直至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才正式设有无效婚姻制度。
寺院法禁止离婚,设立无效婚姻,不仅可以作为违法婚姻的法律对策,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他还是禁止离婚的一种补救手段。
承袭罗马法法律学说的《法国民法典》,一方面狙继受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将无效婚姻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婚姻。
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违反公益要件,如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检察官均可以成为无效婚姻的请求人。
属于相对无效的多违反私益要件如非自愿或因错误而结婚。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而且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将违背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区分为两类,缺乏法定的资格、重婚、近亲结婚等地为无效婚姻,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从而近亲属法中首次兼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也相继设立了这两种制度。
(婚姻家庭法新论潘新喆中国明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1997年4月试拟稿)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和1997年10月(试拟稿)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都是仅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而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的新《婚姻法》在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同时,也规定了可撤销婚姻,采取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立法模式。
但不同的是,大多数国家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如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
而我国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
存在这类立法模式的国家相对较少,而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
婚姻无效了可撤销的事由119-121 (婚姻家庭法新论潘新喆中国明主法制出版社)其实在任何一个设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国家里,无效婚姻的事由都与结婚要件有关。
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举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里,其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也不尽相同。
为了论述方便,下面简要介绍一些国家有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法律规定。
1.法国民法典仅设有无效婚姻制度,但婚姻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其中婚姻绝对无效的事由有:未达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无金婚合意、重婚、近亲结婚等。
其相对无效的事由有:婚姻非出自夫妻方或一方的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等陷于错误的认识而缔结的婚姻、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未尽父母或亲属会议的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2.1946年颁布经1976年至1981年修改的《德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违反婚姻的形式要求;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法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欠缺;重婚;近亲结婚。
婚姻可撤销的的原因有: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配偶一方因对婚姻性质的误解或对配偶对方个人身份和品质的误解等;配偶一方受欺骗而被诱骗结婚的;配偶一方受胁迫而违法结婚的。
3.《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无婚姻能力、没有性行为、位的父母或监护人统一或法院的许可、违反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而缔结的婚姻。
该法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一方尚未离婚而又与他人结婚,直系血亲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等。
4.我国香港地区《婚姻诉讼条例》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实行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两种制度。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婚姻双方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婚姻双方或一方年龄未满16周岁;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程序;婚姻时一方已有法定婚姻;婚姻双方性别相同。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有:一方不能人道,一直不能完婚;一方故意拒绝完婚;一方不真正同意完婚,婚姻是受胁迫或因存在误解,或因本人神志不清而建立的;结婚时一方患有《精神健康条例》定义范围的精神病,无论是连续性的还是间歇性的;结婚时已经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结婚时被告已怀有另一个男子的孩子。
5.前苏联婚姻和家庭法典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婚姻,或无意建立家庭的登记婚姻和虚假的婚姻,都可被宣告为婚姻无效。
起婚姻无效的具体内容有:非男女双方同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双方为直系亲属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或者是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说着双方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中有一方因患精神病湖痴呆症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时无意建立家庭。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的事由各国公认的有:重婚,未经合意的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禁止结婚的亲属之间的婚姻,无行为能力者的婚姻级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等;可撤销的婚姻的事由通常有:一方因误解的婚姻,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婚姻,一方受欺诈、受胁迫的婚姻以及无行为能力者的婚姻等。
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具体观察可以发现,我国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代替了各国普遍通行的“无行为能力的婚姻及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婚姻”,显然范围是出入较大的,由此也可以反映出我国无效婚姻的范围规定过宽。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根据国家政权稳定、社会治理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国在立法方面也是越发的的求同存异,吸收各国立法中的精华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缺陷。
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成长、家庭和谐,更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虽然有利于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规范,正确解决无效婚姻问题,有效惩治违法婚姻,保护合法婚姻,更加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婚姻法律观念,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与和谐。
但另一方面,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也具有相当大的潜在的危害性。
由于无效婚姻审查过程中不允许调解,一经宣告,自始无效,且不允许上诉。
因而,一经变更之诉,婚姻关系立即消亡。
由此对一个完整的家庭而言,有可能造成孩子对婚姻的恐惧,影响孩子的发展,对当事人的父母而言,影响也是及其痛苦而深远的。
除此之外,就“疾病婚”虽然医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健康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我国青年男女在婚前进行健康检查的意识尚不够高,况且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因而,我国对待无效婚姻的确认应该是慎之又慎。
我国的《婚姻法》更准确的说应该是“婚姻家庭法”,即包括婚姻和家庭两部分。
所谓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婚姻家庭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21-123)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所谓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因而婚姻关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身份性即附带的财产性等特点。
马克斯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婚姻家庭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家庭,家庭功能的完善则可以包容婚姻中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纵观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名为“婚姻法”,实则许多条款规定和调整的都是婚姻以外的父母子女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兄弟姐妹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等家庭关系。
因而我国的《婚姻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更重要的是调整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即家庭的关系问题。
由此足以可见家庭的和谐完善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性。
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
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我认为《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无效婚姻根据私益要件与公益要件的区分,应该化分为两种:一为自始无效,包括“重婚”以及“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
因为前者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后者,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
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根据对等原则,他们所收到的惩罚应该与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程度上相等,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姻。
二为可撤销婚姻,包括“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
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的存在是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和时间性的。
因此,对于广义的无效婚姻中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也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假设女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且无子女,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下:一:男女双方婚前均不知晓。
根据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女方婚前并不知晓自己患有疾病,因而并不存在欺诈的嫌疑。
因此,只要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以及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所成立的婚姻关系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也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一)婚后男方得知女方身患疾病,如若愿意照顾妻子,那么法律无权也无需确认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