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效婚姻制度

合集下载

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含义“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正式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虽然这两部草案都未颁布,但在婚姻无效问题上,规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对于我们当下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历史意义。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该法仅仅规定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肯定和否定条件,并未涉及婚姻无效制度。

7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出台了1980年婚姻法,也只是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条件。

直到后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才对无效婚姻制度做了尝试性的立法,规定了一些婚姻无效的情况,这些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基础。

2001年,我国颁布了修订后的婚姻法,这部婚姻法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到这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才开始完善。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意义1. 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方面的规定,司法机关常常将原本是无效的、可撤销的婚姻当做离婚来处理。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是以婚姻合法为前提的,以离婚程序来处理违法婚姻,这明显是将二者之间的概念混淆。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解决了这种由于缺乏无效婚姻制度所产生的混乱状况,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

2.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以重婚为代表的违法婚姻在我国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不符合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中,一般情况下女方和子女会深受其害,造成终生难以磨灭的阴影。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否定违法婚姻的效力可以提前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也能救济那些深陷于违法婚姻痛苦生活中的人,减少受到的伤害。

3. 无效婚姻制度保障了婚姻法的尊严与权威。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婚姻订立和维持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导致婚姻关系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不正当的婚姻关系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对社会的意义等方面来进行浅析。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相应规定。

根据该法,以下情形下的婚姻关系将被判定为无效: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

这些情形都是我国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只有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婚姻关系将被宣告为无效,并自始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的情形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下面将具体对各种情形进行分析: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指的是在目前有效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订立了婚姻关系。

这种行为属于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会被宣告为无效。

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直系血亲指的是父子、母女、兄弟姊妹等关系。

在这些亲属关系中,订立婚姻关系属于严重的违反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也会被宣告为无效。

这也是为了保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而作出的明确规定。

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亲属的近亲结婚是指近亲属(比如叔侄、姑甥等)之间的结婚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婚姻关系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婚姻关系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破坏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大局。

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22周岁的男性,未满20周岁的女性不得订立婚姻。

如果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当时,教会法认为不符合道德标准的 婚姻是无效的,因此教会具有宣布婚姻无效的权力。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被世俗 法律所接受,并成为现代无效婚姻制度的基础。
在中国,无效婚姻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中。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
提升法律位阶
制定专门的《婚姻法》或《 家庭法》,将无效婚姻制度 统一规定在其中,提高法律 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允许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 主体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 请,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无 效婚姻。
完善无效事由列举
将所有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 情况纳入法律规定,如近亲 结婚、重婚等,确保无效婚 姻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排除了其他主体 ,如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导致一些无效婚姻不能得到 及时处理。
无效事由列举不全
现行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事由不够全面,未能涵盖所有可 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如近亲结婚、重婚等。
法律后果处理不当
对于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现行法律规 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处理结果不尽合理。
改进法律后果处理
完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问题的处理规定,确保处理 结果更加合理和公正。
05
结论
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总结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保障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提 高了婚姻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践效果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不仅为当 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也为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更 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过于粗糙、过于原则化,对 于一些情形并未规定。如: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等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过于笼统,缺 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规定的情形有二种:一 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 容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条件
在唐代,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即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女子 只能有一个丈夫。同时,结婚还需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即婚姻 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并由媒人介绍才能成立。另外,结婚还需满足一定的年龄 条件,男子不得早于15岁结婚,女子不得早于13岁结婚。
四、总结
四、总结
总的来说,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完善的。通过对其内容 和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并提高 了女性的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其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 我们现代人来说,应从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现 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在唐代,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夫妻共同拥有财产,互相扶助等。同时,还规定了婚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 休妻、弃妻、抢婚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离婚的规定
2、离婚的规定
在唐代,离婚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若有一方 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则不能擅自离婚。同时,离婚还须遵守“七出”与“三不去” 的原则。“七出”是指妻子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丈夫可将其休掉:不孝顺父母、 无子、淫、妒、恶疾、多言和窃盗。“三不去”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离婚:有 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将被法律宣告为无效并解除的一种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将被宣告为无效。

二是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达到结婚年龄,存在近亲结婚,涉及被监护人婚姻等。

三是无效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关系将不被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的伤害。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和无效婚姻的发生,减少离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操作难度大。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调查、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遂婚姻;二是无效婚姻;三是被宣告无效
的婚姻。

未遂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的情况。

例如,无法取得结婚证书、被禁止
结婚等原因导致的未遂婚姻。

未遂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
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婚姻关系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假结婚、存在近亲婚姻、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原因。

无效婚姻对于其当事人而言,
就像从未存在一般,并不会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婚姻关系的某些缺陷,
需要法院进行宣告无效的婚姻。

例如,一方已婚、尚未离婚的情况、有重婚行为的情况、
强迫结婚等原因。

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
可以将婚姻宣告为无效。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旨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也起到了保障当事人
权益的作用。

在处理无效婚姻事宜时,法院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和便利。

总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仅涉及到少数极端情况,但在维护婚姻自由和维护社
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婚姻法律的规范实施。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目录一、无效婚姻概述 (3)(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3)(二)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3)(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4)1、法定情形 (4)2、适用范围 (4)3、确认程序 (5)4、法律后果 (5)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5)(一)无效婚姻的范围狭窄 (6)(二)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不明确 (6)(三)同居关系的解除规定不完善 (6)(四)无效婚姻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 (7)(五)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匮乏 (7)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 (8)(一)严格界定无效婚姻范围 (8)(二)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8)(三)同居关系应该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8)(四)完善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 (9)(五)构建无效婚姻过错赔偿制度 (9)四、总结 (9)参考文献: (11)【内容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婚姻法律制度,正确认识无效婚姻并构建完善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对于弥补婚姻法缺陷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研究以无效婚姻为对象,从法学角度,对我国无效婚姻的发展进行介绍,明确我国无效婚姻的主要内容。

进而结合我国无效婚姻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更好的维护婚姻法权威、完善无效婚姻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制度缺陷;对策建议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立法不完善或司法实践缺陷的问题。

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更全面的研究,寻求推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合理发展的建议。

一、无效婚姻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主要是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或者缺少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关系1。

无效婚姻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男女结婚时并不符合婚姻法对法定结婚要件或程序的规定;第二,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甚至举行公开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看做夫妻关系。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一直以来都备受人们关注,而其中的无效婚姻制度更是备受争议。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经法院判决或者自行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在我国法律中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定和规定,其程序和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无效婚姻主要包括有重婚的、禁止结婚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受胁迫的、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并非自愿结婚的、存在重大瑕疵的等情形。

就是重婚的无效婚姻。

重婚是指一方在尚未与前任配偶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严格禁止的行为,而重婚的无效婚姻可以由司法机关宣告无效。

重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也伤害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制度。

在我国,重婚的无效婚姻主要通过法院的宣告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后,重婚的婚姻关系即被宣告无效。

禁止结婚的婚姻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禁止结婚的婚姻关系。

比如亲属关系中不得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等。

对于这类禁止结婚的婚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后,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宣告该婚姻无效。

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即结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结婚的,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比如其中一方已经结婚、另一方因重大缺陷对婚姻关系不能表示真实意思或者随后撤回了表示意思等情况。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因受到他人的威胁、恐吓、利诱等非法手段,而迫于无奈结婚的情况。

这种婚姻的无效性,需要当事人在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法院做出判断。

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婚姻是指一方因患有严重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婚姻的情况,这种婚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分院系部:政法系专业:法律专业级别:2002级班级:三班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提要]: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

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婚的一个特征概念。

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

①一.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

法律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保障婚姻依法成立的必要手段。

确认无效婚姻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内容。

按照《婚姻法》地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接着,我们来讨论下每种具体情况: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的违法行为。

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重婚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接触其重婚关系,还在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最基本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注意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滋生腐败,因此本条明确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也是无效婚姻中最严重的一种。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的解除。

而立法的目的看,禁止近亲结婚,一方面从优生学的角度,是为了避免将夫妻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缺点集中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健康,也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

应该说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一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如某些地方存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表兄妹之间结婚的亲上加亲的陋习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对于有近亲结婚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在原来登记审查不完善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已经过十几二十年的共同生活,有的已生有子女或不再生育,如再宣告婚姻无效,既不能达到禁止血亲结婚的目的,又会给恶意当事人提供借口,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因此,本人认为,婚姻法这条规定过于硬性,应在重新修改或另行作出司法解释时,对此类情况分类区别重新规定,比如,可以确定一个具体时间为界,对于之前的已成事实的此类婚姻不予宣告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法律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

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限于三种: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是传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期间内不得结婚;三是有关精神病。

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消婚姻。

从国家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对于本条无效婚姻的条件及下面要谈到的另一个条件“未到法定婚龄的”,本人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消婚姻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的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并且自身对这种疾病做了一定防护,那么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无效呢?4、未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达到法定婚龄的,一般应宣布其婚姻无效,但在时间中出现下列情况,则应区别对待:(1)“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结婚多年,诉讼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此种情况亦可视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已小时:(2)“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采取欺骗方法领取结婚证,但女方已怀孕,依照计划生育法规或医学上认为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的,此种情况应从充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宜叛离。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婚龄这一条还以法律的形式对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作了规定。

这一规定与最低结婚年龄规定的精神实际上是一致。

其根本目的都在于降低我国的出生率,控制人口的增长,因为晚婚晚育与降低人口出生率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按推算妇女20周岁结婚,21周岁生育,一百年内能进五代人;如推迟到25周岁结婚,26岁生育,一百年内只见四代人,这样如晚婚晚育则可少生一代人,降低人口增长的角度来看,鼓励晚婚晚育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晚婚晚育也不是越晚越好,从有利于生育的角度来讲,女性结婚不宜过晚,从经济负担、母子健康、子女抚育等方面考虑,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是二十五周岁到三十岁之间,同时结婚与生育并不是两回事,结婚亦可采取节育措施来实行晚育。

二.关于无效婚姻申请人范围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

③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心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浑厚尚未治愈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对此,本人认为该司法解释同样是一概而论过于笼统。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申请人范围过宽,将增加婚姻当事人的讼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故对此应当有所限制,但也不能设置太窄。

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基于重婚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在申请人的范围上要放宽,后一婚姻的当事人及前一婚姻的合法配偶均有申请宣告无效,如果当事人并不申请,有关部门主动申请,也应受理。

对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间,绝对应该无效,任何人均有申请。

至于三优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应区别对待:如果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维持了很长时,有了孩子并做了绝育手术,是否申请最好让当事人自己决定,因为这种无效婚姻关系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对因存在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其中请主体也应确定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如果两个人既有感情,又不生育子女,让无关的第三者来主张无效,确无多大必要。

对因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因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因此,除当事人之外,监护人应有权申请。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无效从程序上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

当然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只要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原因,无须经行政程序请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经济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

其婚姻即自始无效,不生产婚姻的法律效力。

如: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宣告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虽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但须经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该婚姻才为无效。

由于无效婚姻在本质上并不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有无效问题发生争议,应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处理。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相对较落后,由于种种原因,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

所以长期以来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都不予受理。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涉及无效婚姻的诉讼按离婚案件处理,而不直接宣布该婚姻无效。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规定了无效婚姻,但关于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的规定仍不清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法院直接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审判权,而是将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交由行政机关即民政部门行使,由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婚姻登记职责过程中对婚姻法关系无效的情形加以确认并宣告。

修订婚姻法虽然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对于无效婚姻是否必须经过法院作出宣告其无效之判决未明确规定。

这就容易造成认识的混乱,一种意见认为,在世界上大多书国家都采取单一的诉讼程序来确认婚姻的无效,宣告婚姻无效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只有作为司法审判的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裁定确认婚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宣告程序应采取单一的诉讼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登记机关既然是审查婚姻关系是否合法的主管部门,如果出现登记错误,应允许其自行纠正。

法院当然也有宣告权利,因为这是行使司法的表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