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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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盗窃罪立案标准

辽宁盗窃罪立案标准

辽宁盗窃罪立案标准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财产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为了规范辽宁地区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立案标准。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盗取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财物客体、主观故意。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财物客体是指可以用于交换的具有价值的财物;主观故意是指盗窃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却仍然要非法占有。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1. 盗窃财物的价值。

对于盗窃案件,根据《刑法》规定,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因此,在辽宁地区,对于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也应当参照这一规定,确保对于较严重的盗窃行为能够及时立案。

2. 盗窃行为的情节。

除了盗窃财物的价值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盗窃行为的情节。

例如,盗窃行为是否具有多次作案、采用暴力手段、对被盗财物造成了较大损失等情节,这些都应当作为立案的考量因素。

3. 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立案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盗窃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也应当对此类案件予以立案处理。

三、辽宁地区盗窃案件的办案原则。

1. 依法公正。

对于盗窃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严格打击。

对于盗窃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盗窃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预防为主。

在办理盗窃案件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于盗窃行为的预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

四、结语。

以上便是辽宁盗窃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于辽宁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构在办理盗窃案件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安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

辽宁省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依据一定的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文将围绕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公安机关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二是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

客观构成即指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的对象、方式、结果等。

主观故意则是指盗窃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占有行为并且有意实施的行为。

其次,对于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辽宁省公安机关一般认定为,盗窃行为的对象为他人的财物;盗窃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包括非法侵入、非法使用他人财物等;盗窃行为的结果是他人的财物被盗。

在认定盗窃行为时,公安机关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以确保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符合法定要求。

再次,对于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辽宁省公安机关一般认定为,盗窃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即明知是非法的占有行为并且有意实施的行为。

在认定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时,公安机关需要充分调查取证,包括对盗窃行为人的讯问、调查取证等,以确保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符合法定要求。

最后,对于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认定盗窃行为时需要严格依法认定,确保立案标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循的标准,包括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故意两个方面。

公安机关在认定盗窃行为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为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促进辽宁省盗窃案件的侦办工作。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盗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立案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盗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财物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财物客体是指被盗窃的财物;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人;犯罪目的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目的。

只有当这些构成要件齐备时,盗窃罪才成立。

其次,盗窃案件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公安机关在受理盗窃案件时,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盗窃的财物、盗窃行为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视频监控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开展后续的工作。

再次,盗窃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指公安机关受理盗窃案件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盗窃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立案的条件。

只有当盗窃案件符合这些立案条件时,公安机关才能受理案件,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总之,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受理盗窃案件的基本依据。

在受理盗窃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严格按照盗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立案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案件的受理和侦查工作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对于盗窃行为,我们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一、构成要件该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盗窃行为、财物、占有和非法占有。

具体而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财物是指一切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占有是指能够支配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力,而非所有权。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他人财物,不必是完全剥夺了原占有人的占有权。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十分明确,容易被证明。

一旦证实了以上四个要素,即可认定被告人犯有盗窃罪。

二、量刑标准该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的轻重,法院可以判处盗窃罪的以下刑罚:1、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从刑罚的具体分配可以看出,刑法对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的盗窃案件量刑标准进行了区分,这是符合实践要求的。

三、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抢劫罪和盗窃罪都属于财产犯罪,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素比盗窃罪多了一个暴力或胁迫,且更具侵害性。

因此,抢劫罪的刑罚要重于盗窃罪,情节恶劣者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都十分明确,有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明确区分,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

湖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湖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湖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一、湖北省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湖北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规定。

二、湖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1. 盗窃行为。

对于盗窃行为的认定,主要是指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多种证据综合判断,确定是否构成盗窃行为。

2. 盗窃财物。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中,对于盗窃的财物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盗窃的财物包括现金、贵重物品、证件、电子产品等。

对于盗窃财物的价值,湖北省公安机关一般将其划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小两种情况。

3. 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在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也有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是指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而多次盗窃则是指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三、湖北省盗窃罪的侦查程序。

在侦查盗窃罪案件时,湖北省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取相关监控视频、采集证人证言等。

同时,公安机关还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讯问,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四、湖北省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标准是由盗窃的数量、财物价值、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的。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五、结语。

在湖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裁量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执法,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盗窃犯罪的发生。

重庆盗窃罪立案标准

重庆盗窃罪立案标准

重庆盗窃罪立案标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为了规范办案程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做出如下规定: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主体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体是指被盗窃的财物;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行动。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盗窃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小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取保候审。

三、盗窃罪的证据要求。

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盗窃罪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视频监控资料等。

同时,要求警务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盗窃罪的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盗窃罪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悔罪情节等。

五、盗窃罪的立案程序。

在侦查工作中,警务人员应当依法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盗窃罪的立案程序主要包括,接报立案、侦查取证、犯罪嫌疑人的传唤、讯问、羁押等程序。

六、盗窃罪的预防工作。

为了有效预防盗窃犯罪,重庆市公安局将加大社会治安巡逻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的管控,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结语。

重庆市公安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办理盗窃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一、偷钱多少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适用法律条款(2篇)

盗窃罪适用法律条款(2篇)

第1篇一、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盗窃罪适用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盗窃罪适用法律条款1.盗窃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盗窃罪的量刑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④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4.盗窃罪的认定标准(1)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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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第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

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法律教育网(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立案标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二、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法律教育网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达到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五、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

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

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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