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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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摘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

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离婚理由婚姻法一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万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就是说我国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说明我国采用则,立法上属无过错离婚制,对于一方提起的离婚规定采用的是概括主义。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成为处理离婚纠纷的关健。

理论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是可能或将要破裂;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不是仅有好象破裂的现象或当事人认为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刚产生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又总结出“四看”经验,即从“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考查。

以后为了更为准确地贯彻执行一这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法院于1989年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14条理由,作为衡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弊端“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面,但在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离婚,⼜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或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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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般说来,调解⽆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效并不⼀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当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活。

这两种⾏为都是违反《婚姻法》⼀夫⼀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为。

夫妻⼀⽅重婚或者与他⼈同居的,经调解⽆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拒不履⾏抚养义务的⾏为。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为夫妻⼀⽅,受害⼈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摘要: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离婚就成为整个婚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登记离婚作为当事人离婚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广为采。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优越的制度背后存在的社会弊端,制度的缺陷及漏洞我们必须正视。

我们应该抓紧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缺陷,修补漏洞,从制度层面限制离婚自由,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关键词:登记离婚、意思自治、立法缺陷、完善、构想、离婚现状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一)高离婚中映射出的制度缺位1.数据一①单位:(万对) 年份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 104 118. 4 129. 1 145. 7 160. 9 180 .2 201. 2 214. 8 220. 3 法院判决 离婚58.3 60.7 61.9 62.2 64.1 65.966 66.6 67.2 68.1表1-1 从表1-1看出,自2003年,我国民政部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

从表中我们可以了解 到从2003年到2012年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案件以每年至少 20万对的速度增长,而法院单位:%o数据来源于2012年民政部门第三季度发展统计表:民政部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

访问时间:2012.10.15判决离婚基本稳2.数据二:从表1-2.表1-3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

2003年离婚率为1.052004年为1.28%。

,比上年增长了0.23个千分点,并且从表中的数据看到从2003年到2011年每年都保持这个增长点。

1问题一:婚姻当事人通谋离婚,规避法律责任2•问题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登记离婚,法律该如何救济3.问题三:登记机关是否应给做一些实质性的审查,值得思考婚登记制度的瑕疵,给当事人离婚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出现了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到负面影响的局面,合谋离婚,以离婚来逃避债务,已经屡见不鲜。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的离婚制度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

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七出”到封建时代的“义绝”和“和离”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演变过程。

封建社会离婚制度的缓慢发展是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封建伦理观念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相适应的,即是由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从限制离婚主义取代专权离婚主义仍是一大进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和统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

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完善与发展,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

1950年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婚姻法》,在离婚制度上,该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离婚立法的优良传统,用三章的篇幅对离婚及其后果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1)在离婚方式上,对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都作了规定。

该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许离婚”。

(2)在离婚程序上,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才发给离婚证。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本文从判决离婚的含义、法定条件和依据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

从离婚标准、离婚原则以及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等视角分析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局限性: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取向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张在立法原则上,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婚姻关系已破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大和自由。

关键词:判决离婚;制度;局限性;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32-03作者: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重庆,40004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制度,对于调解我国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有关判决离婚制度,有的已不适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如以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判决离婚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我国判决离婚制度概述(一)我国判决离婚的含义。

判决离婚,又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效时,对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由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准予离婚”①。

从形式意义上说,凡是经过法院判决的都可以称为判决离婚;而从实质意义上看,只有夫妻双方存在争议,由法院加以裁决的才是真正的判决离婚。

一般说来,判决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离婚的结果,后者着眼于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并不全部以离婚告终,而双方达成协议的诉讼离婚与实质意义上的判决离婚也不相同。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引言协议离婚制度是一种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浅析这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1. 社会认知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相对较新,社会上关于其了解和认知的程度有限。

部分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和手续要求存在误解,这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2. 权益保障不足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协议的制定中面临弱势地位,其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较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3. 法律规范不完善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暴力、虐待等,协议离婚制度无法提供充分保护和解决机制。

4. 实施过程监督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协议、欺诈等行为,却难以被发现和制止,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其认知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和制度的教育,确保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运用协议离婚制度。

2. 加强权益保障在协议离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加强现有机构的职能,确保较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协议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协议过程中的事实不对等。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协议离婚的特点,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债务解决等方面,应明确详细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监督机制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行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离婚制度,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两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离婚方式。

该制度又因受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不同分为户籍机关登记程序和行政登记程序。

该制度具有简便、快速的特点。

二是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两种离婚程序我国都存在,但结合我国当前离婚登记程序来看,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监管、审查不严的问题,是诱发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深入研究并对之完善。

一、我国对于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研究之概况1.裴桦的主要观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裴桦是较早研究协议离婚制度的学者,其曾经发表过多篇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文章,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裴桦教授对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的一些看法。

1)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的问题。

其认为我国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在内容上过于简单,与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相比,我国仅具备协议离婚基本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果的协议,须履行离婚登记程序。

在内容上至少缺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没有体现当事人慎重原则。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均没有规定调解程序,也没有国外立法中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考虑期,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关事宜后“应即”予以登记,显然没有给予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容易导致草率离婚。

第二、缺乏公示原则。

我国法律在协议离婚问题上既没有证人的规定,也没有其他公示的要求,只是在一些地区性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有要求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公示性。

第三、国家权力的参与不彻底。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体现了国家权力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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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决 定 婚姻是 否 已经 死亡 ” 从本 质上 。 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只要符合其中任 1 讲婚 姻包括 男女两性 精 神生活 、性 生活
16 3
此 ,以 感情 破 裂 作 为 离 婚 的法 定 理 由 I 件 如何 认定 夫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的 若干具 脱 离 了 我 国 实 际 ,具 有 超 前 性 。 体 意 见 ( 下 简 称 意 见 ) 其 l 4 以 , 体 ,感 情的 交流 仅是 夫妻 精神 生活 的一 既 然 并 非 所 有 的 婚 姻 都 是 具 备 爱 条标 准 在一 定程 度上 弥补 了现 行立 法关 部 分 ,属于 意识范 畴 ,它 不能 等于 也不 : 和 物 质生活 三方面 内容 ,是 三者的 统一 能 够 代 替 构 成 婚 姻 本 质的 另外 两 个 方 面 ,感情 破 裂并 不等 同于婚 姻 关 系的破 裂 ,婚 姻破 裂并 不只是 感情 的 消失 ,只 有 上述 三方 面的 内容都 遭 到破 坏才 意味 婚 理 由的时 候 应 充分 考 虑 三 方面 内容 , 不 能仅 从失 妻感情 看婚 姻 本质 。我 国婚 姻 法以 夫妻 感情确 已破 裂 作为 离婚 法定 理 由是把 婚 姻的 本质 内容 仅局 限于 感情 因 素 ,未 能 完 全 反 映 婚 姻 的 本 质 属
爱情 和利 益 而形 成的 结 合 ,离婚就 只是
可能 意味 着利 益 的不能 实现 ;至于 对 那 种 纯 粹 基 于 利 益 而 缺 乏 爱情 的 结 合 而
条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 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所以分析制定离 J 可能而非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 ,因为也 l 理 由。如第 1 “
何一 条 ,即可 视 为 夫妻 感 情 确 已破 裂 ,

含 义
第 2款 规坚 决要 求离 婚 ,经调解 无效 的 ,可
依 法 判决 准 予 离 婚 。
二 、我 国离 婚 法定 理 由存 在 的 弊端
应 当进 行 调 解 ; 如感 情 确 已破 裂 ,调 解 无效 ,应 准 予 离 婚 。 ”就 是 说 我 国是 将

实 际 问 题 的 过 程 中 ,这 一规 定还 存 在 的关键。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 着 不 少 矛 盾 和 问 题 , 有 修 改 完 善 的 必 的 判 断 , 司法 实践 中又 总 结 出 “ 看 ” 要 。 四 经验,即从 “ 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 、 ( )没 有 完全 反映 婚 姻 的本 质内 一 看离婚 原 因、看 有无 和好 可能 ” 四个方 面 对夫 妻感情 是 否破 裂进 行考 查 。为 了 更 为准 确 地 贯 彻 执 行 这 一 原 则性 的规 定 ,最 高 人 民法院 于 l 8 年 又 颁布 了 9 9 关 于 人 民法 院 审理 离 婚 案 件 如何 认 定 夫 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 的若 干 具 体 意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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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确 已破 裂 ” 作 为 离 婚 的 法 感 夫妻 “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 定 理 由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 有 其 维 护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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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 ,它 的 存在 仅 仅 是 一种 外表 和 骗 局 。 不用说 ,既 不是 立法 者的 任性 ,也 不是 私人 的任性 。而 每 一次 都是事 物的 本 质
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 4 “ 第 条 一
方 欺 骗对方 ,或 者 在结 婚登记 时 弄虚 作 假 ,骗取 结 婚证 的” ;第 6条 “ 包 办 、 卖婚 姻 , 买 婚后 一方随 即提 出 离婚 , 或者 虽 共 同生活 多年 ,但 确未 建立 起夫 妻感情的” 。这 些 “ 姻 ”是 违 背 结婚 婚 实 质要 件的 ,无 婚姻 可 言 ,如果按 离婚
D I1 .9 9 ji n 10 - 9 2 2 1 .0 .5 O: 0 36 / . s.0 1 8 7 .0 10 50 2 s
浅析我 国离婚法定理 由及其立法 完善
王 鹏 黑龙江法大律 师事 务所 牡丹江 1 7 1 01 5


我 国现 行 离婚 法定 理 由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婚 姻 法 3 条 2
法 定理 由 。因此 ,在 实践 中 ,如何认 定 民 合法 权 利 的 一 面 ,但 在运 用 它 解 决
夫 妻感情 确 已破裂 则成 为处 理 离婚纠 纷
存在 的问题 ,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 ,具有
重要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践 意 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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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情 ,离婚 对 不 同类型 的婚 姻 ,其 含义就 不可 能 一样 。对 纯 爱情 的结 合而言 ,离 婚 必然意 味 着感 情破 裂 ;而 对那些 基 于
于 离 婚法定 理 由的抽 象规 定 所造 成的缺
陷 ,但 是 其 中 的 某 些 规 定 又 存 在 着 明 显 的矛 盾 和不 足 。突 出表 现在 : 1 .将 无效 婚姻作 为准 予 “ 离婚 ”的
婚 疾 病 的” ;第 3条 “ 婚前 隐 瞒 了精 神
病 ,婚 后经 治不 愈 ,或者 婚前 知道 对方
言 ,离 婚 和 感 情 破 裂 就 毫 不 相 干 了 。 ( ) 定过 于原 则 , 践 中缺 乏操 三 规 实
作 性 “ 律 是 肯 定 的 , 明 确 的 、 普 遍 法 的规 范 ” 但我 国立 法长 期 存在 着宜 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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