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概念的解释
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复习提纲一.客观题来自02至10年司考二.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材料分析三.主观题部分(关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在我的分享里去看看,用于自由理论)需要结合ppt看,这最多是理论补充1.法律价值论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到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2)法律价值的概念张文显:(1)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希求或者美'好的东西,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2)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落脚于法律本身内在价值或者叫形式价值(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朱景文:法的目的价值最为根本,应该说是发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法的形式价值则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的认识,服务于价值目的的实现。
3)自由主义价值为何具有普适性自由主义价值观:自由、平等、民主自由指: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阻碍早期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密尔洛克卢梭等强调消极自由,自由是不受人干涉,是反专制的新自由主义格林罗尔斯等强调积极自由,个人可以做什么的自由,但是强调政府的保障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概念。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
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
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
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
法的价值.

4、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旨在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一个人在国家 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时,应当至 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 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最为自主、负 责和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 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 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超历 史的正义。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虽然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 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正义也 总是历史的,具体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正义的具体性表现在正义是受一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尽管正义在不同的时空 中会改变其内容,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 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 不遵守这些底线的社会就不是文明的社会。否则就无法 解释为什么所有文明的社会都会对杀人、盗窃等行为作 出否定性评价。
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 现不同的形状,具有不同的面貌。”没有永恒的正义, 正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 义也不同。
(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有城邦的正义和个 人的正义之分。要阐述清楚正义的本质,必须从城邦 正义入手。
(二)正义的分类
1、亚里士多德
分配的正义和改正的正义。
2、罗尔斯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又分为实质正义和 形式正义。
3、形式正义论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佩雷尔曼主张一种被称之为形式正 义的理论。他认为,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抽 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而只从形式上来考虑正义。形式正 义要求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 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同等待 人。正义就是给予人――从某一种特殊观点来看是平等 的人,即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马工程版法理学 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法律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的准则。
6、氏族习惯:是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
7、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9、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规范的总称。
12、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它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13、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由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5、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17、法律义务:是指保障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法律的价值名词解释

法律的价值名词解释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体系,通过规定和保护人类的行为和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法律的价值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探讨。
一、规范性与约束性的价值法律的首要价值在于其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作出规范,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以及应该遵守哪些行为准则。
法律的规范性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在各种情境下,掌握正确的行为方式和应对方法,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与此同时,法律的约束性则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力。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有序的环境和可靠的借鉴。
因此,规范性与约束性是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
二、公正与正义的价值公正与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法律旨在建立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并且为解决冲突和争议提供公正的机制。
公正是指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分贵贱、富贫、人种等,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正义则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和制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恢复社会公正秩序。
公正与正义体现了法律作为公共权力的崇高使命和核心价值,确保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三、自由与权利的价值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自由与权利的保障。
自由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一项重要价值,法律为人们提供了合法行动的范围和保护。
法律不仅规定了行为的界限,还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了人们不被滥用权力和侵犯其他权益的自由。
无论是人身自由、表达自由还是财产自由,法律都赋予了人们权利的保护和认可。
通过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安心地行使他们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社会秩序与稳定的价值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是其不可忽视的价值。
法律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强调了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法理学(第7章) 法律价值

3. 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主要学说
•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 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体制),即用来划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使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主要制度,如经济制 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二)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1.正义为什么有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 博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正义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一个主观评价性范畴,总是 特定时空、特定阶级、特定利益主体的正义; • 正义也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而是一个关联性范畴,是 一种综合价值,总是以其他具体的价值为载体,因而正 义不能在正义的范围内说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能孤 立地进行,而必须以与其紧密相关的范畴为参照维度 。 2.法律正义的多维价值坐标 • 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 平等与身份的张力; 也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 公平与效率的位移。
三、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 自由是主体在认识、顺应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驾驭和利用客体,凭借理性和社会规范进行 思维、选择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 任的权利或状态。 • 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自主行为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 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责任。
(二)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五、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一)公平是法律的分配价值
1. 公平的含义 • 公平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观认定,即认为 “应当”有的状态。也就是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支 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 义务、职权与职责、行为与报偿(报应)相称。 2.公平的层次 • 第一层次的公平是基本需要的公平,即必须满足所 有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 • 第二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主要是指起点上的机 会均等,结果上的贡献与收获的对称。 • 第三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或称社会补偿。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法理学知识

名词解释: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性真理或原则,是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础或本源。
法律效力:通常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在不同场合下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是法律效力范围,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也就是约束力的时空范围。
第二是效力等级,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的不同级别。
例如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或约束力。
例如法院判决书生效即指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强制力。
第四是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法律行为的约束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即:(一)对象效力(二)法的空间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构成):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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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概念的解释
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我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论正在建设之中,有关或涉及法律价值问题的著作、教材和论文纷纷面世,形势可喜,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也不少。
在这里,笔者仅就法律价值概念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作为主体的个人、社会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等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仅会由于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一定的社会控制关系,而且会由于主体及其内在尺度的作用,使客体趋向于主体、接近主体,为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服务,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
"法律价值"概念就是对这种关系的概括。
我们先把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应用到法学中,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初步的定义: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
这个定义虽然还未完全揭示法律价值的特点或规定性,但它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揭示法律价值的基础。
首先,法律价值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
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在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中指出:"如果我们把价值的一般概念规定为:主
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相统一的效应关系,那么,法律的价值也应是这样的:一种法律是否有价值,既不能以主体的意志、愿望和需求,又不能以法律的功能、作用、有用性为标准,而必须是二者的有机合一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1〕这一推论虽说得过去,但他在后文中说:"我们将法律价值的总概念规定为法律对社会有序性的维护和增进……"〔2〕,这就可能使法律的有用性与法律价值混淆,也不免失之狭隘。
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
"〔3〕孙先生这一定义比较恰当,但他没有充分突出法律价值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
至于某些习惯用法如"法律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等,只有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使用才可能避免误解。
在哲学史中,自然主义价值观曾经把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对象的客观属性,使价值认识变成了功能分析,使价值评价变成了功能比较,最后使价值论变成了认识论。
法律价值论不应该重蹈覆辙。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也不是一个意识或理念范畴,而是一个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性质、方向和作用的范畴,或者说,是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
在哲学史上,主观唯心主义价值观认为,事物的价值完全依赖于主体,是主体赋予的;客观唯心主义价值观则认为,价值是事物的某种潜在的、隐蔽的意义。
前者撇开了客体,使价值成为纯粹主观的东西;后者撇开了主体及其社会实践,使价值成
为超验的"宇宙尺度";两者殊途同归:使价值脱离了现实世界。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认识-评价-实践"。
单独从法律(客体)或单独从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只有从主体与法律的特定关系中,从人的积极的、能动的实践活动中,才能界定法律价值。
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
"〔4〕但是严格说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法律价值关系,不完全等于主体需要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因为把主体替换为主体需要就难以全面反映主体性内容(如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能动性等)以及主体在法律价值形成中的认识、评价和实践活动。
法律价值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这些需要和理想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的中介而对象化,形成一定的现实关系。
再次,法律价值概念比商品价值等概念更为复杂和特殊。
商品价值的客体是劳动产品,商品价值的内容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
在商品价值关系中,客体与主体是确定的,商品拜物教只是这种关系的一种人为的扭曲现象。
然而,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不仅是一种精神现象,属于精神客体,而且它本身就是一套价值规范。
因此,人们可以从两种不同的意义或层次上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客体来研究法律价值,即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二是把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作为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规范来研究法律价值,即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
应当承认,这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属于法律价值理论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概念是否应当包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