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场防疫条件审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方牧业》
【年(卷),期】2022()2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石嘴山市惠农区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存在问题及修订建议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5号
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5.《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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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管理

年第12期专题报道养殖场要进行养殖业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就不能从事养殖业生产。
我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明确规定,规模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0年,农业部颁布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湖南省也出台了《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湘牧渔发[2011]195号)和《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B43/708-2012),对规模养殖场提出了动物防疫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防疫条件,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一、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主要内容我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明确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10条,确定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6个方面内容。
1.养殖场选址审查审核养殖场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各类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服务、处置场所,距离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要求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条规定。
这是建场的基本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准予建场;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建场或另觅场地,已建场的应拆除或作为非养殖生产场所。
2.场内布局审查养殖场布局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条规定进行审查。
布局合理,会给以后养殖场的生产管理,动物防疫措施的实施带来方便。
布局不合理,会给生产、生活、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带来不便,造成经济损失。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到位后,方可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
3.场内设施检查兽医部门对其进行设施检查时,主要检查场内消毒设备、采光和通风设施设备、建筑材料、防疫设备、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7条规定。
具备以上设施,养殖场才能进行有序生产,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4.从业人员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8条规定:养殖场从业人员审查主要审查养殖场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数量、资格和饲养人员身体状况。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审查标准不统一
目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标准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审查结 果不一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入场动物的检验检疫,确保了屠宰动 物的健康状况和产品质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失败案例分析
某养殖场
该养殖场在防疫条件审查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疫病,导致疫 情扩散,给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执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未能按规定对入场动物进行检验检 疫,导致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
审查程序
申请与受理
现场勘查
申请者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动物 防疫条件报告、设施设备清单等,经审查 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审查人员对申请者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 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 否一致。
审查意见
审查决定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主管部门 审批。
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审查要求
设施设备
申请者需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 求的设施设备,如隔离舍、消
毒池、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人员资质
申请者需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和技能的兽医技术人员,并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管理制度
申请者需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管 理制度,包括防疫消毒、疫情报 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

<标题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标题结束>点击数:<点击开始>388<点击结束>来源:<来源开始>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来源结束>上传时间:<时间开始>2013/3/18 15:41:43<时间结束><正文开始>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以及动物隔离、动物屠宰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适用本办法。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24号)执行。
第三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应当分别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专家库。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审查工作;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兽医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动物防疫工作经验。
第五条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应当向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编印装订成册:(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8项制度

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
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陕西长安区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陕西长安区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佚名
【期刊名称】《兽医导刊》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为了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商
务部、工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通知》精神和省市动监所的安排,长安区动监所全面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在审查工作中,成立了两个具体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驻场防疫工作和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切实做到了专项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专人负责。
【总页数】1页(P76-7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43
【相关文献】
1.萧山区全面开展生猪禁限养及污染整治工作 [J], 张艾理;
2.适应形势开拓创新全面开展空军科研单位研制资格审查工作 [J], 张伟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工作的紧急通知[J], ;
4.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应当做好"几个结合" [J], 刘红霞
5.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应当做好“几个结合” [J], 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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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后检疫的基本要求
屠宰后检疫的基本要求
屠宰后检疫是对屠宰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健康状况检查的过程。
以下是屠宰后检疫的基本要求:
1. 检查设施:必须有适当的检查设施,包括检疫鉴定室、检测设备和工具等。
2. 检查人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的检疫人员进行检查。
3. 检疫动物选择:每批次的屠宰动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来源和同一运输批次的。
4. 检查时间点:屠宰后检疫必须在动物屠宰后尽快进行。
5. 检查范围:屠宰后检疫包括对动物的外观、内脏器官、淋巴节点和组织等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疾病和异常情况。
6. 检查记录:对于每只动物或每批动物,必须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包括动物的身份信息、检查结果、处理方式等。
7. 处理方式:对于检查出有疾病或异常情况的动物,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判定为不宜食用的,必须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8. 合规要求:屠宰后检疫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以确保屠宰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性。
以上是屠宰后检疫的基本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请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法规要求来进行屠宰后检疫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农业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畜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专职防治人员;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有专职防治人员;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健全。
屠宰企业防疫管理制度
屠宰企业防疫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反刍动物肉品的广泛消费,屠宰企业在人们日常饮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屠宰企业涉及的禽畜种类多样,潜藏着各种传染病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执行防疫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二、领导责任1. 屠宰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防疫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法规。
2. 要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3. 领导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防疫培训和演练。
三、场所设施及卫生1. 屠宰场所应保持清洁,有良好通风条件。
2. 设立消毒区和隔离区,保证人员和物品间的分离。
3. 定期清洁消毒设施和器具,并进行维护保养。
四、员工管理1. 招聘经验丰富的屠宰工人,定期进行防疫知识培训。
2. 要求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定期进行疫情监测。
3. 员工接触患病动物后应及时更换工作服和做好消毒处理。
五、动物疫病监测1. 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确保无传染病动物进入生产环节。
2. 对发现疑似传染病的动物应立即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产品检验1. 对生产出的肉制品进行检测,确保不携带传染病病原体。
2. 严格执行产品退货和召回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七、突发事件处理1. 出现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隔离病源,防止蔓延。
2. 联系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疫情排查和处理。
八、监督检查1. 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防疫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2. 定期组织内部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以上是屠宰企业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有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断加强防疫工作,才能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愿各屠宰企业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为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屠宰场制度
屠宰场制度附件1:屠宰场动物入场查验制度一、为规范动物入场查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动物入场前,货主应向驻场检疫员申报,驻场检疫员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到场对入场动物实施查验。
三、入场的屠宰动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2、、佩戴有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3、临床检查健康。
四、检疫员经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间,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五、检疫员经现场查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货主及场方应当予以配合。
对应上报县所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县所。
六、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要按规定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的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七、运载工具要在检疫员的监督下清洗消毒,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场。
八、检疫员应当按规定填写入场记录,并将当日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回收的检疫合格证明保存一年以上。
附件3:屠宰场动物宰前检疫制度一、为规范动物宰前检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场应在动物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随报随检。
三、检疫员应在动物宰前2小时内对待宰动物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的检测。
四、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出具准宰证,屠工凭准宰证宰杀。
五、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出具《检疫结果处理通知书》,并监督场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禁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合物检测呈阳性的动物,场方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检疫人员,对同批动物采取查封、扣押或留验措施。
七、屠宰场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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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动物屠宰场防疫条件评审准则
场 名: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序号 项
目
类别 评审内容及要求 分值 得分
1 基本要
求
15
必备
条件
(1)应有动物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4
(2)进厂(场)屠宰的动物,应当持有动物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厂
址
选
择
(1
)距
离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
动
物
饲
养
场、
养
殖
小
区、
动
物
集
贸
市
场
50
0米
以
上;
1
2
(2
)距
离
种
畜
禽
场
30
00
米
以
上;
1
(3
)距
离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20
0米
以
上;
1
(4
)距
离
动
物
隔
离
场
所、
无
害
化
处
置
场
所
30
00
米
以
上;
1
(
5)
1
3
屠
宰
场
不
得
建
在
居
民
稠
密
的
地
区
。
水源
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4
2 布局
16
功能
区域
划分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宽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
(3)加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2
(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2
(5)动物入场口与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2
(6)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2
(7)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2
(8)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2
动物屠宰场防疫条件评审准则(续表)
序号 项
目
类别 评审内容及要求 分值 得分
3
设
施
设备 34 采光 通风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运转良好。符合的得2分,不符合的缺一项扣1分。 2 检疫 室 (1)屠宰车间必须设有检疫工作室、检疫工作台; 4 (2)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 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电筒、等检疫工具、消毒器具及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6
配套
设施
(1)生产区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4
(2)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2
4
(3)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
害化处置设施设备;
10
(4)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
(5)配备相应的动物屠宰设备;
2
(
6)
运
输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应
使
用
不
同
的
运
载
工
具
;
2
4 人员
7
技术
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2
5
检
验
人
员
应
配
备
与
屠
宰
规
模
相
适
应、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人
员。
3
官
方
兽
医
由
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派
驻
。
2
5
管
理
要
求
38
制度与记
录
(1)有完善的屠宰加工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有质量安全保证承诺书,并通
过相关质量资质认证,质量负责人明确。
10
(2)防疫、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健全。
5
(3)建立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持有检疫证明率达60%以上,佩
戴标识率达到80%以上。
10
(4)屠宰检疫到位,检疫记录信息齐全。
5
(5)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到位,记录信息齐全。
4
(6)消毒工作到位,记录信息齐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