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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 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 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 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 定的动物储运、中转场所、动物产品储 藏场所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由于《 动物防疫法》未作规定,所以《办法》 未作规定,今后重点工作是加强对上述 场所的日常监管。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诊疗场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 •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
选址
• 二是考虑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和动物 隔离场隔离的均可能是感染重大动物疫 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例》制定的《全国高致病性 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划定的疫区
半径为3000米,本《办法》依此界定
饲养场、养殖小区与上述场所的距离;
选址
• 其中,考虑到《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已 经界定诊疗场所距饲养场200米以上,本 《办法》做了相应衔接。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浅析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浅析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用 水源 地 、 民区 、 路 、 路 、 校 等 主 要 交通 干线 居 公 铁 学
5 0米 以上 , 殖 场 之 间不 少 于 5 0米 , 离 动 物 隔 0 养 0 距 离 场 所 、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30 0米 以上 , 畜禽 场 还 无 0 种
门在收 到 申请之 日 5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材 料初 审 , 并将
规 定兴 办动 物饲 养 场 、 殖 小 区、 宰场 、 物和 养 屠 动 动 物产 品无 害 化 处理 场 所 应 当按 照本 办 法 规 定进 行 选 址 、 程设 计 、 工 , 工 施 并在 建 设 竣 工 后 , 向地 方人 民
政府 兽 医 主 管部 门提 出 申请 , 提 交 申请 表 、 所 布 并 场
域 内的动物 防疫 条件 监 督执 法 工作 , 使行 政 许可 与行
政 处 罚的主 体 , 实现 了法 律 上 的分 离 。同 时规 定条 件 审 查应 当遵循 公开 、 公正 、 公平 、 民的 原 则 , 便群 便 方
众 办证 , 接受 社会 监 督 。
2 明确 了必 须领 取 动物 防疫 合 格证 的相 关场 所 旧审核办 法对 饲 养场 、 诊疗 场 所 、 家禽 孵 化厂 、 动 物 储 运 、 转 交 易 场 所 、 公 畜 站 、 胎 生 产 场 所 等 中 种 胚 1 0多个 场 所规 定 必 须符 合条 件 并 申领 《 物 防疫 条 动 件 合格 证》 甚 至过 去猪 肉零售 摊 点都 得领 证经 营 , , 管
证 明动物 已经 强制 免疫 , 有养殖 档 案或 免疫档 案 足矣, 不必 再用畜 禽标 识来 证 明 已经 强制免疫 , 况且 ,
情绪 很大 。出栏 时加 挂的好处 , 一是动物集 中在运输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那么编辑第一条为了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视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那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第二章编辑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审查程序与要求: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环节。申请者需要 提交相关材料,如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现场审查表等。审查要求严格,对 不符合防疫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审查标准不统一
目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标准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审查结 果不一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入场动物的检验检疫,确保了屠宰动 物的健康状况和产品质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失败案例分析
某养殖场
该养殖场在防疫条件审查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疫病,导致疫 情扩散,给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执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未能按规定对入场动物进行检验检 疫,导致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
审查程序
申请与受理
现场勘查
申请者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动物 防疫条件报告、设施设备清单等,经审查 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审查人员对申请者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 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 否一致。
审查意见
审查决定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主管部门 审批。
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审查要求
设施设备
申请者需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 求的设施设备,如隔离舍、消
毒池、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人员资质
申请者需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和技能的兽医技术人员,并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管理制度
申请者需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管 理制度,包括防疫消毒、疫情报 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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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
6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 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 (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 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7
《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 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特别规定》的要求,设定了召回制度。
10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1、将移动监管范围设为出入省境。
移动控制范围事关动物、动物产品出入何种区域,必须实施检疫并 出具检疫证明。参照动物移动监管的国际通行作法,其确定范围的依据 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和无疫区建设对动物移动控制的需要,大多数国家 是将出入省(州)境作为实施移动监管范围的,这也符合动物疫病传播 扩散的基本规律。移动控制的范围定小了,必然会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 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将移动控制范围确定为出入县境。全世界通过动物移 动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事例确实不在少数,这就足以证明动物移动特别 是跨省的移动是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漫延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将 原设定移动控制范围缺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使移动控制范围设定更 有利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本办法将动物检疫移动控制的范围设定为出 入省境,并分别设定了省内流通和出入省境不同的检疫措施和出证条件。
3《办法》修订的必要性Fra bibliotek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我国养殖业大生产、 大流通、 大市场格局的形成, 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 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动 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难度大,原有的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公 共安全的需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第一小条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第十条第二小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审查方法
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勘查、询问相关 人员等。
审查结果与处理
合格情况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情况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重新审查。拒不改正或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社
会公布。
其他处理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
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包括消 毒制度、免疫制度、疫情报告 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人员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兽医人员 ,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并定期
参加培训和考核。
审查结果的实践处理
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颁发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加强监督检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审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 进行公告,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标准的实践应用
选址要求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运输等场所应远离居民区、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并符合相
关规定。
设施设备要求
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如消毒设备、通风设备、排污 设备等,以满足动物防疫需要 。
防疫制度要求
审查范围
包括上述场所的防疫条件,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 藏、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动物防疫 条件。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科学审查,公正审查。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 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
审查程序与方法
审查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 发证。
理。
0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实践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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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 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 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 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 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设施
以养殖场为例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
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
•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 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 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 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场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 市场
原则调整(内容增加)
与原《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比 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设了十 章,四十一条,增加了二十条。修改了 大部分条款,动物防疫条件更加细化, 审查标准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同时 体现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的公开、 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 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名称变更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原则调整(场所减少)
动物饲养场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孵化厂 ;屠宰场 (厂、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 所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原毛、生皮、骨、角加 工场所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 ;动物诊疗场所 ;动物源 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
审查发证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审查发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 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手续。
选址
• 三是为避免周边场所发生疫情影响种畜 禽场,对种畜禽场与相关场所的距离按 照疫区的半径标准,界定为3000米,种 畜禽场距离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距离扩 大为1000米。
布局
• (以养殖场为例)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
监督管理
• 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 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 以注销。
监督管理
•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 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 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 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 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 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 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 2011年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人员
以养殖场为例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
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动物饲养工作。
制度
以养殖场为例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
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 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 殖档案。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审查发证
•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 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 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的消毒池; •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
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
隔离设施。
布局
• (以养殖场为例) •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 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
选址
• 二是考虑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和动物 隔离场隔离的均可能是感染重大动物疫 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例》制定的《全国高致病性 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划定的疫区 半径为3000米,本《办法》依此界定 饲养场、养殖小区与上述场所的距离;
选址
• 其中,考虑到《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已 经界定诊疗场所距饲养场200米以上,本 《办法》做了相应衔接。
监督管理
• 禁止转让、伪造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变造《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 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监督管理
•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 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 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监督管理
• 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注销。
监督管理
• 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 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 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 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 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 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 (二)布局 (三)设施设备 (四)人员 (五)制度
选址
• 一是很多重大动物疫病均能通过飞沫或 者粉尘传播,一般来说,其传播距离均 在500米左右,因此界定饲养场、养殖小 区与其他相关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 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 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500米以上;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 定的动物储运、中转场所、动物产品储 藏场所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由于《 动物防疫法》未作规定,所以《办法》 未作规定,今后重点工作是加强对上述 场所的日常监管。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诊疗场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 •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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