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流程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政务办事流程图

项目部
关
部
门
审
查
未
动物卫生监督所
通
过
畜牧兽医局 办公室
审 批 未 通 过
主管副局长
审 批 通 过
畜牧兽医局 局长
(三)信访投诉受理流程图 投诉人
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行
动
政
物
执
防
法
疫
类
类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畜 牧 生 产 类 畜牧股
畜牧兽医局 主管局长
审 批 未 通 过
审
主管副局长
批 通
申请人
初
发
审
二送
未
日 内
许
通
可
过
证
政务中心或
基层畜牧兽医站
三
日
审
内
办
查 未 通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理
日 内
审 批
过
三
件
日
内
畜牧兽医局 兽医股
三
日
审 批 未 通 过
内
主管副局长
三 日
审
三 日 内
批 通
过
内
畜牧兽医局 局长
3、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
初
发
审
四送
未
日 内
许
通
可
过
证
政务中心或
基层畜牧兽医站
过
畜牧兽医局 局长
申请人
初 审 未 通 过
发 放 补 助
政务中心或
基层畜牧兽医站
审
查
未
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通
过
财
务
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 0 第3 总 5期) 0 年 期( 第1 1 7
动物 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
中图分类号 : 2 . D9 24 文 献标识码 : E 文章 编号 : 0 - 9 7 2 1 0 — 0 0 0 1 6 4 0 ( 0 3 0 4 — 4 0 0)
第一 章 总 则
南 名放兽区
20 0 年第3 ( 第1 期 1 期总 5 ) 7
( )屠宰 间配备检疫操作 台和照度不小于 三 条、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外 , 还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离 生 活饮 用 水 源地 、 物饲 养 场 、 一 距 动 养殖 50 x的照 明设备 ; 0L
第三章 屠 宰 加工场 所 动物 防疫条 应 当符合 下 列
( ) 据需 要 , 畜场 还应 当设 置单 独 的动 物 条 件 : 五 根 种 ( ) 一 距离 动 物饲养 场 、 殖小 区 、 养 种畜 禽场 、 动 物屠 宰加 工场 所 、 害化处 理 场所 、 物诊疗 场所 、 无 动
禽类饲养场 、 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
农业部主管全 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 孵 化 间 的流 程应 当单 向 , 不得 交叉 或者 回流 。 和监督 管理 工作 。 第三条
县级 以上地 方 人 民政 府 兽 医 主管 部 门主 管本 县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 设立 的 动物 卫 生监 督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 、 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 立免 疫 、 药 、 疫 申报 、 用 检 疫情 报告 、 消毒 、 害化 处 无
下列 条件 : ( ) 区周 围建有 围墙 ; 一 场
4 0
理、 畜禽标 识等 制度及 养殖档 案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养殖场(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四)《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受理机构滨江区农业局五、决定机构滨江区农业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养殖场(小区)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检疫流程

动物检疫流程一、饲养单位或农户的家畜家禽因种用、上市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开饲养地时,要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报告,提出检疫申请。
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一律禁止交易、屠宰和运输。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养殖户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产地检疫,1、申请方式:到点申请、电话申请、书面申请2、申请时间:(1)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3)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临床现场检疫:1)群体检查与个体检查:①查物:核对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是否有免疫耳标②三观一察“三观”是指临床检查中对动物群体的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的观察。
一察”是指个体检疫:通过对个体动物的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分辨出健康家畜和病畜。
对种用、乳用、实验动物及役用动物除临床检查外,按检疫要求进行特定项目的实验室检验, 2)实验室检疫:主要有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病理组织学检查等。
养殖户凭防疫员出具的免疫证到报检点办理产地检疫证。
《动物免疫证》的适用范围:用于证明已经免疫后的动物,由实施免疫的人员填写,在免疫后发给畜主保存。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牲畜运输的交通要道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依法对运输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检疫,按规定收费。
四、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①对在县境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②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对运载动物的车辆、装载用具,官方兽医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洗、消毒后出具《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污染的场地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1)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2)发现动物传染病时,要隔离动物,并立即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按规程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三)有专职防治人员;(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二)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三)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四)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五)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六)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三)设有检疫室;(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八)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九)防疫制度健全。
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ppt资料

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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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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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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