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
正式版-新版《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
目
录
一、学习《安全生产法》
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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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横向到边:各部门都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2.纵向到底:从公司董事长到普通员工都有安全管理 的职责。
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发现违章立即纠 正;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遇有严重险情责令暂停生产,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目
录一、学习《安全生产法》来自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规定1、山东省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多长时间参加复训有法律规定没有每年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山东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是怎么回事?为切实加强山东省企业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于7月15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
该文件提出要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意识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基础建设为支撑,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构建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课程优质化、方式多样化、考核网络化和监督检查日常化的培训考核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培训及考核的质量,全面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安全生产法讲师成炳国指出,山东省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安全培训及考核规定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于9月9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64号),该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全省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考核不合格的,限期2个月内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师成炳国强调,9月24日,为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19〕64号)安排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69号)文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总局令第修正自起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 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1、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八项权利.三项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百服从管度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版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权主要有三项义务: 第一是有自律遵章,服从管理的义务第二是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三是自觉接受教育培训,提升操作技能的义务2、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可以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及民事赔偿。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义务:(一)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护用品;(三)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四)要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相关规定与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也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一)建立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有3人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3人以上6人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6人以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80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80条1、《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哪四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为以下四项: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安全生产法80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第49条、50条、51条中的三项义务,另加第52条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而转化义务。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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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摘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
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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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
以上是《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请制造部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对三水东电到禅城本部学习操作的
员工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的岗前安全操作的培训。谢谢!
东方电工膜
分公司安全办
2016年
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