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值得借鉴
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长期以来它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并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各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对其质疑并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存废、发展一度成为焦点。
我国从陪审团制度上也汲取了它的正面影响,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公平化,民主化。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形成的背景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
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
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直到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此后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开始真正实施。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第一篇: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陪审制度具有监督审判公正,保障司法民主的价值,自产生以来在世界各国以多种不同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基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两国特殊的法治文化,在制度发展和实际运行中,丰富了陪审制度研究素材,发展了陪审制度理念。
我国人民陪审制在完善和发展程度上不能与西方相比,但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向西方汲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从陪审员的适用范围、选任途径及陪审员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标签:英美法系;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一、与我国陪审制度比较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历史发展、司法背景、诉讼模式、司法实际等不同,陪审制度也相应存在着不同的形态,本文就对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如今的运行现状做了分析和研究。
那么,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相比,存在哪些不同之处呢?笔者认为有如下方面:(一)产生背景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产生伴随着人们对神明的敬畏,是思想尚未开化的结果,其产生和发展历史悠久,并且在形成的过程中历经无数次革新和发展才有了如今的现状;而在我国,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权力成为皇亲贵族的囊中之物,民主的思想并未像英国一样被神权思想孕育,因此陪审制度起源较晚,形成距今不过百年历史。
(二)法律文化传统和诉讼结构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中,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为前提,充分体现了个人权利本位。
在诉讼结构中,双方完全对抗,法官中立,而陪审员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官,这就保障了陪审团的案件事实中立。
而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建立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从发展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来保障陪审制度顺利实行,并且在我国的诉讼结构中,陪审制度经常陪而不审,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非常局限。
试论美国司法体系之陪审团制度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美国司法体系之陪审团制度指导教师刘慧职称学生姓名王智茜学号*********** 专业法学班级05级法学2班院(系)法学系完成时间 2009年4月27日试论美国司法体系之陪审团制度摘要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的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而受到尊重,近代陪审团制度发端于英国,而美国却是现代陪审团制度发展得最好的国家,20世纪以来,陪审团制度一些弊端逐渐显露,尽管如此,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大意义,这对我国深化审判制度改革,并进而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本文将重点论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及其运作、功能以及中美陪审制度的对比研究,希望对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功能/弊端/借鉴THE JURY SYSTEM OF JUDICIAL SYSTEMIN THE U.SABSTRACTThe ju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judicial system, it is considered as a symbol of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U.S, the modern jury system start in Britain, but the U.S is the best country which the modern jury system develops, after the 20th century, some shortcomings of the jury system is revealed, but the function of the jury system is uniqu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iberties, and to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education are still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ju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will elaborate the jury system and it’s operation, function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hinese and American jury system, in the hope that can benefit the reform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KEYWORDS the jury system, features, shortcoming, reference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Ⅱ)1.陪审团制度概述 (1)1.1 陪审团制度的概念和起源 (1)1.2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发展………………..……………...22.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32.1 陪审团制度的运作程序………………………………….32.2陪审团制度的功能……………………………………….52.3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63.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73.1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73.2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借鉴意义..............9结语 (10)致谢 (11)参考文献 (12)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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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作用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这个是陪审团的概念。
从概念里边就可以知审判的公开性,民主性。
这个学期学修了英美法概论这门课,做了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课题。
通过这个研究让我更深的认识了陪审团制度,了解了我国目前的一些现状。
从个人的角度也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众所周知,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只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现行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几乎形同虚设。
陪审团制度在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为了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因此美国陪审团制度值得借鉴。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课堂上老师让我们看了希普森案件视频,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的讨论,之后法官罗伯森女士宣判辛普森无罪。
“陪审员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你们的裁决吗?你们每个人的?你们所有人的?”罗伯森女士问。
“是的。
”他们纷纷说道。
法庭立刻沸腾起来……。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小陪审团。
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陪审团的“权力”。
从各种案件审判中可以看到陪审团制度在当代的美国司法体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美国学者认为,陪审团审判的消极作用可能是某种隐藏的社会偏见的容纳者,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省可被看做是一个重要的平衡器,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并通过自己的潜意识,有时是有意识的观察世家的方式,从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来作出解释。
我们从陪审团的组成人员,组成人数的情况可以知道,陪审团具有人民性。
组成人员大众化,这样能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民主中,使司法审判公正。
组成人数方面,美国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陪审团人数的众多性使其不易腐败,在预防司法腐败中起到重要作用。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起到了遏制法官权力的作用,有效遏制司法腐败。
因此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同时陪审团裁判具有人民性,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虽
然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敏感性,但是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个能取得健全结果。
若果此时还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是愚蠢的行为,那么只能说是只能说是一个一点也不懂得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了。
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与公众身份地位相同,而且人数众多,相对于完全的专业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了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研究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时下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
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
目前中国只存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是却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
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增强司法民主性、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的价值再一次被重视。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尤为关键。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
在各种疑难案件中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对于减轻法官的压力极其重要,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
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籍,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
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
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不至于像中国目前国内一些法官碰见疑难案件时,推卸自己的责任不做裁判而交委员会去管或是上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裁判,这样不仅浪费资源,同时有损司法的公正性,也会让公众失去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然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却能完美的解决了问题。
这值得我么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深思。
为实现审判的民主性、公正性,中国面临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严峻考验。
对于改革中的诉讼成本以现在中国的国力根本不是问题,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增加了5%的诉讼成本,截止至2006年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8500亿美元,超过日本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
据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国政府官员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总数高达6000亿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20%左右。
如今之中国社会,吃喝玩乐时挥金如土,超英赶美,一掷千金,面不改色。
可是,稍一谈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马哭钱喊穷。
这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心态问题。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中国完全又能力实现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有这样的资本。
审判实现人民性,就需要人民参与审判。
我们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应当树立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的价值理念,即司法是否公正最终是由人民来评价,即使司法实现了法律公正,但如果社会公信力缺失,也不可能实现司法的社会公正。
而司法的社会公正正是由人民来评判,因此,应当建立制度吸收人民参与审判。
实现审判的公开话、民主化。
美国陪审团
的功能是通过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而且美国陪审团的功能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逐渐产生的,一旦产生了某种功能,美国就设计相应的制度或者完善与功能伴生的制度来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应当注意功能与制度的和谐,而且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不是自然演进型,而是人为推进型,因此,应当事先明确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应当到达什么样的功能,因功能而设计制度,以制度保障功能。
美国陪审团制度具有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
反思我国司法审判,公信力缺失,甚至严重危及公民的民主与自由,有的判决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状况。
因此我们在改革司法审判制度时,必须注重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为此要充分考虑人民的参与性,不能认为审判公正了就有公信力了,因为审判是否公正人民才是最终的裁决者。
这样就建立了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促进司法的独立,保障了人民的权利。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至少目前是最好的制度,目前还没有什么能像陪审团制度更好的解决司法审判中的问题,陪审团制度实现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民主。
为了法律正义,为了司法公正民主,我国值得借鉴。
黄翔
法学0903
2009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