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教 育 厅关于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检查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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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XX省《XX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第二条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第三条学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经协商,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五条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函授站的管理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时向所属函授站传达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函授站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学校监督、检查函授站协助开展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函授站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鄂教高[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9]2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教育局:为了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举办高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保持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2、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举,重点开展岗位培训。

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

今后,普通高校不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也要严格控制脱产班的办学规模。

高等职业院校要在稳定全日制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短期职业培训,逐渐减少成人专科学历教育规模。

二、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3、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管理。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川教[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7.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
为严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制度,严格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教育部仅授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网上发布学历信息和学历认证服务工作。

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教学〔2007〕5号,见附件)精神,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作为河南省唯一代理机构,接受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委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工作,其他任何机构无权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服务。

联系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河南报业大厦23楼
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军政祁文君
附件: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略)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教委(教育局)、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社办文凭试点高校:现将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和管理,是实施现代远程教育、保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加强领导,保证条件,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我省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发展。

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1、自建自用型:依托某一建设单位单独建设,为某一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2、共建共享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依托同一个建设单位共同建设、共同享用,为一个或多个试点高校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3、社会化公共服务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依托某一具备较好条件的单位,建设具有社会化公共服务功能,面向本区域内各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三、依托建设单位资质1、为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依托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及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在承担学历教育服务的同时,也可承担非学历教育服务。

2、具备本文规定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教学站(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需经省教育厅专门评估。

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正规函授远程教育学校名单

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正规函授远程教育学校名单
函授站
17
廊坊师范学院
张家口华耐商业中等学校
函授站
18
石家庄经济学院
张家口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函授站
秦皇岛市18个
序号
主办院校
承办院校
办学形式
备注
1
大连海事大学
秦皇岛兴荣海事学校
函授站
2
甘肃政法学院
秦皇岛市现代科技中等专业学校
函授站
11
河北工业大学
唐山市公路技校
函授站
12
河北北方学院
唐山滦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教学点
13
河北经贸大学
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函授站
14
河北科技大学
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培训中心
函授站
15
河北联合大学
首钢矿业公司技工学校
函授站
非医学类专业
16
河北联合大学
唐山劳动高级技工学校
函授站
非医学类专业
17
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
函授站
5
西安邮电学院
河北邮政职工培训中心
函授站
6
南京邮电学院
河北省邮政职工培训中心
函授站
7
长安大学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函授站
8
沈阳药科大学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
函授站
制药专业
9
中国传媒大学
河北广播电视干部培训中心
函授站
10
中国计量学院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
函授站
11
函授站
3
北京理工大学
唐山市广播电视大学
函授站
4
中国矿业大学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鄂教学[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鄂教学[2009]2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是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进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学历认证的重要依据,不仅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校及社会稳定,也直接关系到高等学校的质量和声誉。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的统一管理,确定专人统一管理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

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制度,明确学籍学历数据核对、审查、更正、上报的管理程序,坚决杜绝多头管理、错报漏报、随意更改、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准确规范。

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同志负责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切实加强对函授站(点)及校外学习中心学籍学历数据的统一管理,严禁将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权下放到函授站(点)和校外学习中心,严禁函授站(点)及校外学习中心任意更改学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信息。

二、进一步明确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权限。

从2009年起,我厅在核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注册数据时,只负责审核姓名、学历层次和学习形式三个字段。

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过程中,凡涉及上述三项信息的修改,由所在高校审查后,以学校名义办文并提供有关材料,报我厅审核通过后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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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
检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函授教育辅导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精神,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评估的通知》(教高〔2010〕999号)安排,我厅组织对全省各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进行了检查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依据各函授站自查和省辖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确定北方工业大学洛阳有色金属工业学校函授站等89个函授站检查结果为合格(见附件
— 1 —
1),华东理工大学新乡学院函授站等3个函授站检查结果不合格(见附件2)。

依据有关函授站的承办单位或主办学校的意见,北京理工大学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函授站等15个函授站予以撤销(见附件3)。

二、各省属高校在省内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由各省辖市教育局确定评估结论,并将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三、本次检查结果合格的函授站可继续开展函授教育工作;不合格函授站和予以撤销的函授站均不得再组织招生,有关单位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各函授站要继续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律,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8〕64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定位,加大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声誉,推动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河南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检查合格名单
2.河南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检查不合格名单
3.河南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检查撤销名单— 2 —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函授检查通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7月7日印发
— 3 —
附件1
河南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检查合格名单
— 4 —
— 5 —
— 6 —
—7 —
—8 —
—9 —
附件2
河南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检查不合格名单
—10 —
附件3
河南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检查撤销名单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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