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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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 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与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 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 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 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 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 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 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 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

显然, 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准则是存在差异的。

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 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确认计税收入。

这一点与会计准则一致。

租赁期届满时, 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 则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 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 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因此, 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

在融资租赁下,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如果金额较大, 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 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 因此, 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 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

4-19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4-19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摘要:融资租赁在当前的金融服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对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新会计准则推行与全面实施之后,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进,但是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去探讨。

比如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中关于资产核算的入账价值、增值税的处理以及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等等。

本文在参阅大量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然后结合自身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展开简要的探讨,并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案例作更进一步的说明,最后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税务处理改进建议Abstract: financing lease has a pivotal position in the current financial service, it is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plays a vital role. After promoted and full implementation of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financial leasing business of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had greatly improved, but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to be we are going to discuss further. Financing lease, for example, fixed assets accounting of assets accounting entry value, value-added processing,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enterprise and so on. This article refer to a large number of relevant research literature on the basis of, and then combining with their own learne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o the financing of the rented fixed assets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is briefly discussed, and some specific cases are listed for further illustration,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targete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hope I can for the enterprise financing lease of fixed assets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to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support.Keywords:Financing lease; Fixed assets; Accounting system; Tax treatme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一、引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必定会给企业的会计事务带来一些新的变化,当然也使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以保证能够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作者:陈筱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年第08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2001年实施的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新准则下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承租人的纳税事宜进行了明确,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正确认识该差异,对承租人合理安排涉税事项和正确进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导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性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通过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不是通过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实现的。

因此,在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可能转移给承租人,也可能不转移。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的规定有所不同,因而按照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规定,上述差异会形成纳税调整事项,影响各期所得税费用。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例:假定2009年1月1日,A公司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

该设备原值为600 000元,公允价值为58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期为8年,合同约定折现率为8%(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资产残值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 000元,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

优惠购买价为30 000元。

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共计60 000元。

该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该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1)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款=100000×8+30 000=830 000(2)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 000×(P/A,8%,8)+30000×(P/S,8%,8)=590 869(3)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590 869元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80 000元,所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580 000+60 000=640 000(元)。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调整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调整
[1TJC r l, Lnme ra dK R P t n. h ei it o a 1 ] ar lT J is i ,n er iT eR l bly f i o e o a i F r
Vau e s sHitrc l s n mmi n:Evd n e fo C o e l e v ru so i a t  ̄r Co I o i e c r m l s d—e d n
6 万元 .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金额各年均为 10 0 产计提折旧。 但是 , 在企业所得税法 中明确规定: 计算企业 为 10 08 所得税时部分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其中包括“ 房 万元。则 2 0 年由于该项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不同将产
0万 20 0 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 生 10 元 的可抵扣 暂 时 性差异 。09年则 产 生 6 万 元 的可 抵扣 暂 时性 差异 , 这些 差异 将形 成 递延 所 得税 资产 。

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这就使得固定
资 产 的会 计处理 与税 务处理 产生 差异 . 在计 算所 得税 企业

固定资产 折 旧方面 的差异
由于会计 准则 和所 得 税法 对 固定 资产 折 旧的规 定 不 时必 须进行 纳税调整 。 例如 , 司 2 0 年 1 月 1E购 人 一套 设 备 , 价为 公 07 2 t 原 同 ,常常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
d i 1 . 9 9ji n 17 o: 0 3 6 / s .6 3—0 9 .0 0 3 0 0 .s 14 2 1  ̄ . 1
[ 中图分类号]F 3 [ 21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142 1) —0 40 63 09 (000 02- 2 3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 提供劳务、 出租或者 关的固定资产” 等。企业会计上通常将这些 固定资产计提 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非货币 的折旧计人 当期的管理费用。 减少当期的利润 , 因此企业 性资产。 它作为企业 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单独列示于资产负 计 算应纳 税所得额 时 , 调增 当期 的应纳税 所得额 。 应 债表中, 财政部专门制定 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 2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差异 .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 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

以租代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

以租代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

以租代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一、引言以租代售是一种商业模式,即企业将产品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客户,客户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并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购买该产品。

这种模式在某些行业中越来越流行,如汽车、办公设备等。

然而,对于企业来说,以租代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问题也是需要重视的。

二、以租代售的账务处理以租代售的账务处理与传统的销售模式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租赁收入的确认在以租代售模式中,企业通过租赁产品获取收入。

与传统的销售模式不同,租赁收入不能一次性确认,而是按照租赁期间进行分摊确认。

企业需要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收入的确认方式。

2. 长期租赁合同的处理以租代售模式常常涉及长期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可能长达数年。

在账务处理中,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租金调整机制等因素,合理确定长期租赁合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此外,企业还需关注合同条款中关于租金调整、租金优惠等方面的约定,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3.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在以租代售模式中,客户在租赁期满后有权购买租赁产品。

企业需要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的购买价格确定相关会计处理。

如果客户选择购买,企业需将租赁产品转为销售产品,并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如果客户选择不购买,企业则需要将租赁产品收回,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以租代售的税务处理以租代售的税务处理也需要特别关注,以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1. 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以租代售模式中,企业需要关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租赁服务一般适用增值税,而销售产品则适用增值税或营业税。

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税务合规。

2.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以租代售模式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的条件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以降低税务成本。

3. 跨境租赁的税务处理如果以租代售模式涉及跨境租赁,企业还需要关注跨境租赁的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把闲置资产对外出租。

租金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而税收条例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入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

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2010年4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此事项有所改变,下面对租金收入提前收取、跨后收取、免租期等的处理进行解析。

一、租金收入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承租人不须将所取得的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作负债。

其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

出租企业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经营租赁中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1:A公司2010年5月1日把闲置的沿街房经营性出租,租期一年,月租金200000元,该房屋每月应计提折旧90000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全部付清240000元。

关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作者:耿艳华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9期摘要:现代融资租赁业是世界性的朝阳行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方式多元化的产物。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以“融物”代替“融资”、缓解债务负担、优化财务结构、推动技术进步等多项功能,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金难的问题,因而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逐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渠道。

然而融资租赁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即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分摊;担保中图分类号: F038.1 文献标识码: A融资租赁概述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

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从租赁目的看,它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

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租赁双方根据租赁标准判断的租赁类型存在矛盾我国租赁准则第四条规定:“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 90%以上(含90%)”。

最低租赁收款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满足此条标准可以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90%,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大于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90%,则承租人、出租人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指导手册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指导手册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指导手册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指导手册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租赁业务在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租赁业务可以为公司节省大量资金,并且还能够获取流动资金,改善企业现金流。

但是,在进行租赁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问题,否则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

下面将介绍租赁业务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并提供指导手册。

一、租赁业务会计核算1.租赁业务的分类根据IFRS 16标准,租赁业务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和运营租赁两种类型。

金融租赁主要指租赁期间转移了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运营租赁主要指租赁期间没有转移所有权和风险,只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标的物。

2.会计处理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租赁业务,要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金融租赁,应当遵循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即应当将租赁标的物的价值列为资产,同时列入负债,还款金额则按照负债的利率进行计算。

对于运营租赁,应当将租赁费用列为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同时将租赁标的物的价值追加至固定资产中。

3.注意事项在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对于符合金融租赁标准的租赁业务,需要注意在会计报表中评估和披露这些租赁业务所暴露的风险。

2)针对运营租赁业务,需要认真审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以确定租赁行为的实质性质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二、租赁业务税务处理1.税务处理方法在进行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分别是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税额,或者按照租赁费用计算税额。

2.租赁业务税务问题在租赁业务实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税务问题:1)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是否与出租方存在关联企业来区分,对于关联方的租赁支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设立虚假关系等问题。

2)针对租赁业务费用的认定,需要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给出的认定标准来进行处理,以确保符合税务规定。

3)租赁业务往往涉及到跨境租赁,涉及到不同国家税法的差异,需要按照相关的国际税收协议进行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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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牡丹江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
异总结如下: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
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
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
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
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证据表明
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
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
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
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
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
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
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
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
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四、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
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
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
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
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根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得计
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
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
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项规定
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五、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
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
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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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出租人发生的初
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
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
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
方法进行摊销。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
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税务处理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类似资产
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摊销。

六、售后租回交易
在会计处理上,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售
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
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
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一般来说,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
售商品的,收到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分摊,调整折旧或租
金费用。有确凿证明认定属于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应按售价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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