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及运用办法
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组织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后形成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第三条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监督结合起来,并作为干部选拔、调整和处理的重要依据;第四条组织部门商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评价;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评价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一合格:能较好地履行经济职责,没有违规现象,或有违规现象但比较轻微,未发现本人有经济问题的;审计结果评价为合格的,建议不影响其任职;二基本合格:履行经济职责较差,存在的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或存在一般性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等问题被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建议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结果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向市区委提出不得提拔重用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的建议,并记录在案;三不合格:存在的问题多、性质严重,或者违规违纪金额不大,但性质严重,如有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严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违规以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等问题,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或管理范围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审计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审计结果评为不合格的,应向市区委提出给予免职的建议,已经离任并安排了工作的,也要向市区委提出给予免职的建议,并记录在案;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提出任免职建议意见的程序为:一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商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二部务会研究决定;三上报市区领导;第六条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评价及任职意见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用的,市区委常委会通过任用决定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影响任职的,建议市区委复议取消任职资格;第七条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利用审计结果的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履行经济职责差的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要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对其进行谈话,责其改正;第八条建立整改及验收制度;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对被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组织进行整改验收;被审计人及领导班子应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如果被审计人已经离任,接任领导及领导班子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三个月内汇报整改情况;组织部门应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落实整改的,应及时进行通报;第九条建立谈话制度;组织部门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被审计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被审计人进行免职谈话;第十条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规定;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举报,组织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职能查实,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一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将审计结果报告、整改通知书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资料归入被审计人档案;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对区委组织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委组织部每年将本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第十三条组织部门对事业、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结果的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责任审计要点及审计结果运用思路

经济研究107经济责任审计要点及审计结果运用思路刘倩(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审计局,山东 济宁 272200)摘要: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进一步的贡献,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对我国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保证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与此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区别于传统的审计工作,能够通过企业部门属于自身或不属于自身的审计问题开展一系列的监督审查工作,有利于发现企业部门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基于此,本篇文章对经济责任审计要点及审计结果运用思路进行研究,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要点;审计结果运用引言自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以往基础上得到了更加深入的发展,也取得了一些非常亮眼的成绩和成果。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步较晚、累积的工作经验较少,且近年来社会形势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指导性著述较少,审计工作中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现阶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目前我国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知识的研究还不够重视,并未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部分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形式化行为,没有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在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时候态度不够认真。
而且当前所开展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规范性,没有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和制度的支撑,以致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无据可循、无法可依,这难以保障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其二,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缺乏科学的、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
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宜的评价标准,对责任的区分不够清晰。
在进行审计考核的时候缺乏客观性,容易导致审计结果失真;其三,大部分企业中的领导者都是先离任,然后再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或者是领导者先上任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这不利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长期开展,致使经济责任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
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一)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三)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四)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文号:哈经责办发(2007)4号发布日期:2007-10-26执行日期:2007-10-26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业:《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已在今年召开的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給哈尔滨市审计局,以便修改。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中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评价包括审计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两部分内容。
审计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和其他经济活动情况作出的专业判断。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领导干部本次接受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的结论性评价意见。
第四条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发表审计意见,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制性原则。
即以国家、省以及哈尔滨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思路与方法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思路与方法摘要:2019年4月25日,国家审计署发布《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阐述了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重要意义,并从计划性、时效性、覆盖面、监督广度及监督深度等方面,对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保障措施。
同年七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规定》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哪些问题、面临哪些变化,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问题探讨新形势下要做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向纵深发展,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意见》和《规定》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好内部审计发展工作,多措并举,通过不断强化企业内部审计来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进而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主要成因1.1未按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师对被审单位前任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机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其时间跨度可能非常长,审计覆盖面非常广,专业性也非常强,需要实施大量的审计程序进行取证核实,比如采用分析复核、现场询问查证、重点抽样等方法,结合会计核算系统查看科目明细账、凭证分录,并进行分类汇总、筛选抽样等。
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因疏忽、不重视等主客观等原因没有严格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该访谈没有访谈、该银行函证的没有银行函证,审计人员就无法获得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客观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对经济责任审计及其结果运用的思考

强化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
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开,增加透明度,接 受社会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并督 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04
案例分析
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分析
总结词
该案例揭示了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详细描述
该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案例中,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数据和相关资料 ,评估了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揭示了一些潜在的管理漏洞和经济问题。同 时,该案例也暴露出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审计技术局限性以及审计结果运用
对经济责任审计及其结果运 用的思考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 对经济责任审计及其结果运用
的思考 • 案例分析 • 结论
01
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单位或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评价,其目的是明 确责任主体,客观评价履职情况,促进规范管理,强化监督问责。
审计结果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 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等。
经营绩效合规性
审计结果应评估被审计单位经营 绩效的合规性,包括收入、成本 、利润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
内部控制有效性
审计结果应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检查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
审计挑战
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如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审计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审计人员专业能力 的不足等。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需要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和完善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徐萍〕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义审计评价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审计人员依据财经法规和审计证据,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正确性、合法性及效益停止评判和界定的行为,它贯串于审计的全进程。
二是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中应出具的审计评价,即审计组、审计机构依据财经法规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理想,对审计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它是在第一层涵义审计评价的基础上构成的。
审计署6号令中规则:审计评价意见,即依据不同的审计目的,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宣布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置遵守相关会计准那么、会计制度的状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践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运营活动效果的契合水平。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水平。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完成水平。
宣布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别,并思索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效果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要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宣布审计评价意见。
对审计进程中未触及、审计证据不充沛、评价依据或许规范不明白以及逾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宣布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依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对指导干部一定任期内实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宣布的审计意见。
这里所指的指导干部就我市而言是指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正职指导干部和市、县、区、直属的党政机关、群众集团、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指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企业指导人员。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位置和作用对审计事项停止评价、说明审计意见,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律责任,由于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是具有法律效能的书面文件。
同时,审计评价意见的方式,既与审计进程的质量相关,又与审计实施阶段完毕后对相关资料停止剖析、综合的水平相关,是一项可以表达审计职业责任和业务技艺的任务,也能说明审计目的的完成水平。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463ad2a58da0116c174974.pn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0.12 中办发[201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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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运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全面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监督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共***省委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意见》、《***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是依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的意见报告,进行全面的评估、鉴证。
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要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状况。
(二)重要性原则。
要按照经济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及与领导干部所承担责任的关联程度开展评价。
(三)对等性原则。
要按照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使责权对等。
(四)谨慎性原则。
对审计过程未涉及的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估内容,要突出三个环节:一要紧扣“任期”,即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活动。
二要突出“经济”,就是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审查和评估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
三要体现“责任”,就是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抓住构成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评价。
(四)履行管理监督责任情况评价。
(五)廉洁自律情况评价。
(六)其他经济责任情况评价。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机关认可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报告,其内容包括:(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条审计结果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市委组织部向审计局发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内容、重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较多、年度考核排名位次靠后以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联合进点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二)审计立项后,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
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缜密的审前调查,以增强审计的针对性。
(三)在审前调查基础上,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出内容详实具体、重点明确突出、方法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同时送达审计对象本人,并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做好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准备。
(五)审计组进点时,由组织、审计、纪检等部门召开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述职测评会,听取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自查述职报告,进行相关事项的民意测评。
对审计对象、内容、时限和审计人员以及情况反馈方式等,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领导干部自查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递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六)审计组以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帐目审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证,并就其合规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价,对存在问题作出相关的责任界定。
在审计过程中,市委组织部要深入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情况,督促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严格审计纪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形成审计评估报告。
(七)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局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报告提交组织部门,并抄送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八)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局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如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法裁决。
(九)审计终结后,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检(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共同听取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的审计结果评估意见,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结果运用。
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一条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审计结果评估和运用中的职责,积极构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共享平台,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廉政情况以及完善干部廉政监督制度的重要依据。
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反馈。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较为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移送有关部门的,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证核实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出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提出治理、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三条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组织部门应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留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良好等次的,组织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组织函询,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一般等次的,组织部门视情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且一年之内不能提拔任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较差等次的,组织部门应结合干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
(五)组织部门要经常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总结出带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将典型事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提出加强干部从严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处罚;需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整改。
(三)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资料库,及时将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相关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资料库。
(四)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当提出审计建议,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一)根据审计结果反映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加强财政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三)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国资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一)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国有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对未在期限内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追究国有企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资金、资源)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考察、任用、奖惩和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以及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和日常管理时,应将相关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管理严重失误问题,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避免进一步损失,并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制度,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要向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