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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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评估结果运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全面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监督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共***省委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意见》、《***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是依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的意见报告,进行全面的评估、鉴证。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要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状况。

(二)重要性原则。要按照经济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及与领导干部所承担责任的关联程度开展评价。

(三)对等性原则。要按照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使责权对等。

(四)谨慎性原则。对审计过程未涉及的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估内容,要突出三个环节:一要紧扣“任期”,即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活动。

二要突出“经济”,就是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审查和评估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

三要体现“责任”,就是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抓住构成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评价。

(四)履行管理监督责任情况评价。

(五)廉洁自律情况评价。

(六)其他经济责任情况评价。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机关认可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

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审计结果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委组织部向审计局发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内容、重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较多、年度考核排名位次靠后以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联合进点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二)审计立项后,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缜密的审前调查,以增强审计的针对性。

(三)在审前调查基础上,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出内容详实具体、重点明确突出、方法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同时送达审计对象本人,并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做好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准备。

(五)审计组进点时,由组织、审计、纪检等部门召开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下属机构主要负

责人参加的述职测评会,听取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自查述职报告,进行相关事项的民意测评。对审计对象、内容、时限和审计人员以及情况反馈方式等,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自查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递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六)审计组以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帐目审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证,并就其合规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价,对存在问题作出相关的责任界定。在审计过程中,市委组织部要深入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情况,督促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严格审计纪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形成审计评估报告。

(七)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局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报告提交组织部门,并抄送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八)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局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如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法裁决。

(九)审计终结后,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检(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共同听取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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