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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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本级行政事业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AA市本级行政事业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AA市本级行政事业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市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

具体是指:(一)办公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

(二)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

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

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第五条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第七条电脑(一)台式电脑。

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台/人配置。

价格不超过48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采购-阜阳市市本级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1)

采购-阜阳市市本级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1)

采购-阜阳市市本级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1)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阜政办秘〔xx〕9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年12月30日阜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阜政发〔xx〕24号)、《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办〔xx〕9号),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市本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三、本标准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四、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从严控制配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高档家具。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表

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表
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台)
价格
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
(年)
性能
要求
台式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5,000
800
15
书柜
司局级:2组/人
2,000
15
处级及以下:1组/人
1,200
15
文件柜
1组/人
司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20
更衣柜
1组/办公室
司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15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20
茶水柜
1组/办公室
1,500
20
会议桌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
20
会议椅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800
15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6
按照《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成都财政局日前印发了《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明确规定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办公桌椅沙发等家具配置标准、数量和使用年限。

那么,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该如何配置?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四条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通用办公软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3〕98号)配置。

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配置。

第五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本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省级单位审核批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管理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

第六条实物量标准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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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桌椅,按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科级办公桌椅单价不超过2500元,科级以下办公桌椅单价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2、沙发(含茶几),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套沙发(含茶几),科级办公室沙发(含茶几)单价不超过3000元,科级以下办公室沙发(含茶几)单价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3、桌前椅,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单价不超过3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4、书柜,每间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000元/组,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5、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9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6、保密柜,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单价不超过16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7、茶水柜,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个茶水柜,单价不超过6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8、会议桌,根据会议室大小配置,每平方米价格不超过4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9、会议椅,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4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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