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环境法学简答1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或者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
简答1.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罪名:重大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除以上三种罪名外,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以走私罪论处。
2.简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见解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具有以下特征:(1)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都是损害的结果。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环境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1)起诉资格放宽。
为了使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英、美等国环境与资源法往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转移。
在环境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和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环境资源法(14)

修改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
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 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
第二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四、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概述 2 .案例 3.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王某承包了一片洼地,这片洼地处于县城排 污区,与县医院排污口之间是一片储存污水的坑, 王某向渔政部门申请后,将洼地改造成4个鱼塘。 后来建设局告诉王某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就建设了鱼塘,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罚款。王某 仍然购进鱼苗放入鱼塘,同年底,鱼开始死亡, 此后越来越多。王某委托环境监测站对附近医院 的排污口进行化验,结论是严重超标。王某以医 院超标排污引起鱼群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 偿。 问题:王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
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
县环保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 案件的性质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应 予纠正。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并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2年1月31日针对国家环 境保护局有关请示给予的答复:“因环境污染 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 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 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资源保护法之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PPT

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犯罪的具体犯罪形态及 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及制品罪 四、非法狩猎罪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六、非法采矿罪 七、破坏性采矿罪 八、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七、破坏性采矿罪
(1)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 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开发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的行为。 (2)破坏性采矿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 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 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
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
( 1)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 成要件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 或者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犯 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施并罚。 在具体 案件中 , 应根据具体情况 , 分别定为非法猎捕或者杀害 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罪。 (2)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 责任 依照《刑法》第 341 条第 1 款的规定 , 犯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收购或者运 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 ,仍为一罪,不进行 并罚 。 (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及制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第341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法律责任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 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第339条)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 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案情二:1999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 县来安乡直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 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知 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将装 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自柱将 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人姜翠兰 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害气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环境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 行的; 第二、犯罪后果严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 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 位。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课件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环境 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刑事法律 责任将更加严格和完善,以更好
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02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定义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破坏生态的行为。
违法行为分类
根据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 ,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 严重违法行为。
总结词
破坏渔业资源
详细描述
某个人或企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非法狩猎案
总结词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详细描述
某个人或企业非法狩猎、杀害、贩卖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 物资源严重破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总结词
侵害农民利益
04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一: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总结词
严重污染环境
详细描述
某企业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案例二:非法采矿案
总结词
破坏生态环境
详细描述
某个人或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ppt课件
目 录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形式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01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 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 态破坏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刑 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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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 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其刑事责任
(三)破坏自然资源罪 新《刑法》第340条至345条分别规定了破坏水产资源、野生动 物、土地、矿产和森林资源的刑事责任。包括: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4)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6)非法采矿罪; (7)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9)盗伐林木罪; (10)滥伐林木罪; (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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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 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为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 废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 二是,本罪属于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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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
民法、行政 法和刑法交 互使用阶段 单行刑法和 附属刑法补 充使用阶段 刑法典修订 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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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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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处置或者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新《刑法》第339条规定的。包括两个罪名: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1)本罪的客体 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为 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只能是进口的固 体废物。
知识点三 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 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其刑事责任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
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
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
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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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 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其直接 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水生动植物以外的各种水产品资源。 (2)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必须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行为; 第二,必须具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在禁渔区、禁渔期 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第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 罪。“情节严重”,包括数量较大;多次捕捞,屡教不改;使 用毁灭性捕捞方法;抗拒渔政管理,不听制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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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新《刑法》第338条规定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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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5)罪与非罪的区分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罪与非 罪的临界点。
知识点三 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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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第二,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定。 6、刑罚适用 刑法第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点三 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其刑事责任
(2)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处置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 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6)犯本罪的刑罚适用 设置了三个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