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类型与具体罪名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仅四条罪)一、间谍罪(故意犯罪)1、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属于主观要素;相对与非法提供行为,属于客观要素。
2、(共犯要求)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甲认识到,成立本罪,乙如果没有认识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只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资助不是帮助3、资助表现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行为,如超出资助范围,如又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探亲后不回来的,不成立。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只要求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行为之一即可。
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1、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他人、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常见犯罪类型解析

刑法常见犯罪类型解析犯罪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对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解析对于维护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在刑法中,有许多常见的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类型涵盖了各个领域,从经济犯罪到暴力犯罪,都对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犯罪类型进行解析,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些犯罪行为。
一、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常见于商业领域,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其中,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受贿则是指公职人员接受他人财物以谋取私利。
挪用公款则是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财产用于私人目的。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需要依法严惩。
二、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等行为。
毒品的滥用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毒品的成瘾性和毒害性使得毒品犯罪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各国都采取了严厉的法律措施,包括刑罚和禁毒教育等手段。
三、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进行侵犯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常见于抢劫、故意伤害、杀人等行为。
抢劫是指以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故意伤害则是指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而杀人则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极大,需要依法严惩。
四、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
网络犯罪的特点是隐蔽性强,犯罪手段复杂,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各国都加强了网络安全管理和立法,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五、环境犯罪环境犯罪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破坏和污染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非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环境犯罪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
总结起来,刑法常见的犯罪类型涵盖了经济、毒品、暴力、网络和环境等多个领域。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刑法常见罪名

刑法常见罪名刑法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中,有着众多罪名,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的罪名也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以“刑法常见罪名”为主题,对几个常见的罪名进行介绍。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犯罪中的常见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趁人不备,偷看他人的财物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客观事实和犯罪目的。
其中,“犯罪主体”指的是指掌握非法意图的人,“客观事实”则指的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案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它和盗窃罪相比较,不仅危害行为对象的财物利益,更是伤及其经济安全。
从法律上来讲,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虚假信息”、“欺骗行为”和“得来不义之财”。
其中,“虚假信息”系指诈骗犯人制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违背事实的信息,诱导对方相信;“欺骗行为”系指诈骗犯人以欺骗手段或恶意破坏对方判断为工具,获得对方的不法利益。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中,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二字,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并非因为无意中造成了伤害,而是以故意的方式实施的。
从法律上来讲,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受害人身体受伤和伤害后果。
其中,“犯罪手段”系指制造、使用暴力工具等实施暴力行为的看似现实行为,而“受害人身体受伤”与“伤害后果”则是表现在行为后,受害人身体上明显的损伤和伤害结果。
四、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非自愿性手段和在对方无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当一个人面临强奸犯罪时,往往是在自己内心最柔弱处遭受冲击。
从法律上来讲,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作案行为、受害人不同意和犯罪后果。
其中,“作案行为”系指强奸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的暴力或威胁行为,而“受害人不同意”则是强奸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犯罪构成分类

犯罪构成分类犯罪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分别介绍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主观上有预谋或者明知某种结果必然发生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过失犯罪则是指因过失或者轻心造成违法结果的行为。
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违法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正是其所预期的结果。
•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违法后果,虽然不是其所预期的结果,但对于这种可能性却予以默许并勇于冒险。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又可以分为简单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
•简单过失: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轻信而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并且也不应当预见到。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虽然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但是在相同情况下一般人应当预见到的。
二、主观犯和客观犯主观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的人。
客观犯则是指实施了共同参与、协助、包庇等行为,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的人。
1. 主观犯主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故意主观犯和过失主观犯两种情况。
•故意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希望达到该违法结果。
•过失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过失心理,由于粗心大意或者轻信他人导致未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法结果。
2. 客观犯客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客观犯和间接客观犯两种情况。
•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具有共同决策、共同实施、共同包庇等行为。
•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但提供资金、武器、交通工具等方式帮助或者协助主观犯实施违法行为。
三、完成和未完成犯罪完成犯是指在实施了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后,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未完成犯则是指在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中尚有一部分未完成,导致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
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
(非其他罪则*这条)。
刑法中的常见犯罪类型解析

刑法中的常见犯罪类型解析犯罪是社会秩序的一种严重破坏行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了解和解析常见犯罪类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一环。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各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常见犯罪类型进行解析,以增加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刑法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
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要特点是违反了财产权益的保护,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根据盗窃的财物价值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盗窃罪不同,抢劫罪涉及到了暴力和威胁的因素,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
抢劫罪的危害性较大,刑罚也相对较重,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人身安全,对被害人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后果,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也有所不同,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
四、贩毒罪贩毒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
贩毒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还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贩毒罪的刑罚也相对较重,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五、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特点是以欺骗为手段,通过误导他人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据是欺骗的手段和结果,刑罚根据诈骗的金额和情节轻重而定,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
六、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强奸罪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强奸罪的刑罚相对较重,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以上仅是刑法中的一些常见犯罪类型的简要解析,实际上刑法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还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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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由公安机关管
3.人民法院管辖的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1998]23号),人民法院管辖 的罪名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被 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5个罪名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故意 伤害罪(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 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 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军队管辖的罪名(31个):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的通知》( [1998]军检字第17号),第十 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由军队司法部
刑法分则罪名总览 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 (三)》第1、2条))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 》第1、2条)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第 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 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 2款》) 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45、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7、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 1.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351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
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机关原 管辖罪名329个(未包括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的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海关走私犯罪侦查 部门管辖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个罪 名),后刑法修正案新增管辖罪名23个, 取消原管辖罪名4个(奸淫幼女罪;徇私舞 弊造成破产、亏损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 贷款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
49、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50、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54、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7、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 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60、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61、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6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68、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69、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70、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71、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72、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7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7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75、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76、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名)(第152条第2款、《修正 案(四)》第2条) 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78、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8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第161条、《修 正案(六)》第5条) 82、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8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 84、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3条、《修正案 (六)》第7条) 8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4条、《修 正案(六)》第8条) 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8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9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 168条、《修正案》第2条) 9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9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9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94、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9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9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分则罪名总览 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 序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97、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98、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9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10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4条第2款、《修正 案》第3条) 101、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10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1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10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10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1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 10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10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10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1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11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 1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11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根据《修正案》第6条修改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罪罪名)(第182条、《修正案(六)》第11条) 11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115、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116、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6条、《修正案 (六)》第13条) 117、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 7条、《修正案(六)》第14条) 118、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8条、《修正案 (六)》第15条) 119、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120、逃汇罪(第190条) 121、骗购外汇罪(《决定》第1条) 122、洗钱罪(第191条) 123、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124、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125、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126、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127、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128、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129、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130、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131、偷税罪(第201条) 132、抗税罪(第202条) 133、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34、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13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3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3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3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13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 14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14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142、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143、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4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4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