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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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我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审范围

(一)部社科、经济、会计、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工程等8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信息与通信工程、无线电管理与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化、质量与可靠性、计量、科技管理、情报工程、工程技术咨询及中介技术服务等11个专业分评委会,面向部直属各事业单位、部属各高校开展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承担其他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工作。

(二)社科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研究员、副研究员评审工作;出版、档案、图书、新闻等4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信息与通信工程等11个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进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

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委托部教育与考试中心负责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材料审核、证书管理、业务咨询、日常服务等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评审费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部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或分评委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评审会筹备、评审组组织、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材料报送等工作。委托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发文予以明确。

第四条组织评审

(一)报送推荐材料

每年组织1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5月1日—6月30日为报送推荐材料时间,具体安排以人事教育司通知为准。各单位人事部门按照部职称工作管理办法、各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具体条件(见附件一),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并及时将以下材料交送部教育与考试中心:

1.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推荐函1份。其他单位委托评审需提供书面委托函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二)1份;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三)1份;

4.按《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四)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1套。

(二)审核推荐材料

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于当年7月30日前完成相关推荐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送相应评委会(或分评委会)委托单位。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推荐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予以补充。

(三)召开评审会

各评委会(或分评委会)委托单位负责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初评工作、召集评审会,并承担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档案资料归档、评审材料上报以及其他服务工作。各评委会按年度评审工作计划,于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1. 初评工作

各评委会(或分评委会)委托单位根据当年申报人员情况,按专业组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7名以上(单数)的评委会委员和评委会以外的专家组成。初评工作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民主评议申报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形成评审组书面推荐意见,并说明破格晋升和未推荐人员的理由。向评委会推荐的申报人员,必须获得评审组到会人数1/2以上(不含1/2)的同意票数。各评审组要及时填写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见附件五)“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由评审组组长签字。

2. 评委会评审工作

社科等7个非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委托单位,要召集本评委会2/3以上(不含2/3)的委员

出席评审会。评审会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由副主任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组介绍初评情况,再由评委会进行充分酝酿,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组织意见”,由高级职称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报人事教育司。

工程系列各分评委会的委托单位要召集本分评委会不少于17名的委员出席评审会。评审会由常任主任主持,常任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由常任副主任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组介绍初评情况,再由评委会进行充分酝酿,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分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11个分评委会常任主任等人员,审核各分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认可评审结果。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组织意见”,由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报人事教育司。

(四)公示评审结果

人事教育司组织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将已通过评审人员的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五)确认评审结果

公示结束后30天内,对无异议的评审结果,人事教育司将发文予以确认。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根据确认文件及时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办理评审材料归档等手续。对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第五条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拟召开评审会的时间。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申报材料目录》整理装袋,并在材料袋上粘贴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目录》。

(四)各单位人事部门要负责组织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见附件六)。

(五)申报人员要提交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完成的2篇代表论文、著作或技术报告。

1.代表论文至少有1篇在国家科技期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申报人员是其中1篇代表论文、著作的第一作者,是另一篇的前两名作者之一。

2.代表著作包括著作、译作、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等。著作的字数应在5万字以上;译作的字数应在10万字以上;教材或技术手册的主要章节由申报人直接参与编写,字数应在5万字以上。

3.代表技术报告应是申报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技术报告,并项目已通过鉴定。

4.代表论文、著作或技术报告标题要同时填写在《申报材料目录》第6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任现职后主要论著”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栏内,并排列顺序相同。

5.申报人员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代表论文的原件、发表刊物封面和目录复印件及《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表》(见附件七),翻译论文还应附外文论文原件;代表著作的原件、著作封面和目录复印件及《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表》,翻译著作还应附外文著作原件;代表技术报告的原件、项目通过鉴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技术报告存档档案号及《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表》。其他非代表论文只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其他非代表著作只提交著作封面和目录复印件。

(六)申报人员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的国家级(或相当于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奖项,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有关情况,要同时填写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获奖情况”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内,并排列顺序相同。其他获奖情况可填写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内。以上获奖情况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报评审考评结合的高级职称,还要提交本人通过相关考试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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