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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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吕政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107号)市直有关单位:《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9日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根据《吕梁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要求,今年我市将在吕梁新城规划区探索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统一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五规合一”)。

为了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我市创新“五规合一”规划统筹协调机制试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五规合一”是确保吕梁新城建设达到经济、社会、环境高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工作,我市率先在吕梁新城规划区创新“五规合一”统筹协调机制,就是要解决以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各自为政、目标抵触、内容重叠、重复建设以及管理分割、指导混乱等系列问题,通过探索创新“五规合一”统筹协调机制,在吕梁新城建设中实现规划对各种资源的最优组合和布局,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机构成立吕梁新城“五规合一”工作领导组。

组长:李润林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惠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新城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权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张志刚市经信委主任刘中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小明市住建局局长刘玉云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办公室主任:王宇峰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成员:李乐寅市经信委副调研员冯千里市国土局副局长郭明水市新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牛建平市环保局副局长主要职责: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指导、跟踪、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8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8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吕梁市201O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决战之年,是启动实施“十二五”规划发展的基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特色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之年。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确定我市今年城乡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六次全会、全市推进城镇化暨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李源潮部长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三三战略”总体部署,以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国家级卫生城市”及打造“生态新吕梁”为总目标,以城乡群众住房保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主要目标任务是:--全市(含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5亿元。

全市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城市建设用地控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完成10个建制镇、10个乡的总体规划,226个新农村建设规划,3个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1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新建廉租住房2590套,经济适用房1525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1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33套。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吕政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11]26号)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吕梁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吕梁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离石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拆建分离、净地出让的原则。

土地储备工作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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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吕政办发(2004)10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和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吕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9日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切实提升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立足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要求,坚持“示范先行、四周辐射、点线成面、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通过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与小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各县(市、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旧城区要结合城市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更新、棚户区改造同步实施。

(一)近期目标(2022年-2025年)。

认真贯彻《吕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在城市规划新区开展试点建设,完成道路、水系、公园、新建建筑和小区海绵城市建设。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吕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5日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吕梁市区域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开展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规划,优化城乡用地布局;2、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3、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整村撤并;4、尊重民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5、指标控制,按期归还周转指标;、6、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同推进。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实行建新拆旧的增减挂钩,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增减挂钩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实施规划方案进行审查与上报等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吕梁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省卫生文明城市为目标,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同步发展,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适宜生活居住的现代文明城市。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一)工作目标按照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在今年内基本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清理任务,建立健全控制违法建设机制,形成高效巡查监控网络,较好地杜绝新的违法建设。

(二)整治任务1、抓好2005年7月份以来发生的违法建设的调查和清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2、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要制定清拆整治计划,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违法建设的清拆整治任务。

3、按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巡查监控,对新的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宗,处理一宗”,严格制止在萌芽状态。

三、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秀峰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靳东征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薛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XXX市公安局局长王若东市建设局局长何玉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卫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广龙离石区区长成员:杜平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郭明水市建设局副局长田云清市建设局副局长刘中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任一雄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秋云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离石区公安局局长李小明离石区副区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若东兼任,副主任由田云清、刘中平担任。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吕政办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二月一日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为优化吕梁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品味,全面推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着力构建生态新吕梁,按照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综合整治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发展”,积极推进“三三战略”,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整治系统工程,以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蓝天碧水工程建设任务为目标,以治理城市悬浮颗粒物为主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保运行提效率三项工作为重点,着力抓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流域水环境治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五件大事,努力实现环境监管水平和环境质量的“双提升。

”二、重点区域1、县(市、区)城区及城乡结合部2、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沿线4、主要河流河道及沿岸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三、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十一五”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指标。

(二)全面完成蓝天碧水工程建设和市“十一五”环保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重点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水土流失治理率等指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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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吕政办发(2004)10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和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第十条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的20%。

各类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以净宽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米以内(含+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交交与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根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的,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东南偏西0-15O),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倍(见示意图1)。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见示意图2)。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旧区不小于倍(见示意图3)。

4、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5、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见示意图4)。

6、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长度每增长10米,系数再增加。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s的倍(见示意图5)。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见示意图6)。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见示意图7)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但不小于18米。

(五)、外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5米(东西向)或18米(南北向)(见示意图8)。

(六)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12米。

山墙面不应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见示意图9)。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住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执行。

(七)、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与其相邻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多层点式之间建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见示意图10)。

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建筑至少1个南向居室窗户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时间;其东、西向窗户不按大寒日照时间考虑,而视具体情况考虑。

第十六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

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倍,新区应不小于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

8倍时,并不小于24米(见示意图11)。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见示意图12)。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新区应不小于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倍,新区应不小于倍,且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小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时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耳光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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