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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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评价、服务、控制和监督职能,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局(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从项目立项开始,至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服务和控制,对采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经济业务相关的烟用物资和非烟用物资等采购业务。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审计部门按照“起点介入、过程监督、重点突出”的原则,对采购业务必须开展程序性审计,年度累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单次5000 元以上实施价格报审,根据采购性质可选择开展实质性抽查审计。

程序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实地观察、穿行测试等审计方法,对采购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对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认证、价格确定、合同管理和验收付款等

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价格报审是指各采购部门在计划、预算范围内自行组织的在招投标以外的采购价格确定的审计监督,是对采购关键环节的审计。

实质性抽查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采购业务,对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实施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第四条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报审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建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条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全年采购情况进行概述;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过程管理及效果进行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三章程序性审计

第六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评价。取得或编制采购业务流程图并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梳理采购的业务流程,对企业建立的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健全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各环节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价。抽取一定数量的采购业务按照各业务环节对其内控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重点关注采购业务中的主要风险点(立项、供应商选择和价格确定等),是否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八条采购业务后评估的评价。检查业务部门是否定期对已完

成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协议或合同签约与履行情况等业务进行专项评估和综合分析,对其采购业务后评估的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采购申购环节、采购实施环节、合同签订环节、验收环节和付款结算环节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申购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并经“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审计采购业务预算是否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申购、审批、执行职责是否按规定相互分离,相互牵制;

(三)审计采购业务是否符合生产经营计划,是否按计划需求量结合实际库存情况审定采购数量,是否在资金预算总额内安排计

划外的采购;

四)审计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是否执行行业及企业管理

规定,采购计划的调整是否经过合规审批。

第十一条采购实施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是否通过资质认证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认证和管理。

(二)审计采购方式的确定与采购对象的金额及特性是否相适应,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 是否将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2.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的,是否符合《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是否与有关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其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是否执行回避制度。本条相关人员是指管理委员会成员、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小组成员、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中的谈判小组成员、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成员等。

(三)招标实施过程审计。

1. 《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是否人为设

立了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明显倾向个别投标人;

是否以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

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是否规定了参与前期工作的单

位不得参与投标;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

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 邀请招标方式是否通过招标管理部门审批,邀请招标的

对象是否符合采购管理规定,从供应商管理库中挑选合格的供

应商,或者公告报名结束后集体评选;信誉、资质、财务状况是

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条件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三家;

3. 采购公告发布、潜在供应商报名、领取标书、投标等时

间节点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是否达到

充分公开的效果;

4. 评标小组成员组成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在评标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评分细则设定是否科学;

5. 招标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进行公示;

6.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招投标文

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竞争性谈判过程审计。

1. 谈判流程的制订和审批是否合规;是否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小组人员组成、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 谈判小组是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 谈判小组成员是否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需求部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成员是否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展开谈判,所有供应商谈判次数是否均等;

4. 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报价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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