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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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总经理工作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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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总会计师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有权指定1名副总经理临时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第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01005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月11日修2021-01-12

601005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月11日修2021-01-12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月11日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

在依前款规定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WORD6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WORD6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总经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五)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六)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七)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八)列席董事会会议;(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以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1、定期报告至少在年中、年末和第一、三季度末共四次,并以书面形式全面、准确、真实地将经营成效、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向董事会报告;2、不定期报告,一般是在执行实施董事会决议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如获重大成果或阶段性成绩,也包括过失,或遇重大情况变动等影响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经营、资金运作等新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3、遵守公司制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会计制度》等规定;(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并保证:1、真诚地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行事;2、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3、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5、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6、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7、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8、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公司的商业机会;9、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10、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1、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2、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要求和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它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3、在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经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并按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

以“五个严格”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以“五个严格”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以“五个严格”做好考核评价工作作者:刘虎来源:《企业文明》2018年第08期2016年,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重钢集团公司”)党委按照重庆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重钢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施行两年来,重钢集团公司通过抓好“五个严格”旗帜鲜明树立用人导向,以实绩任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用实绩兑现奖惩,实现薪酬能升能降,建立了“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严格落实分类分级考核评价机制一是实行分类考核评价。

根据企业实际,集团党委将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职领导人员以及机关部门负责人六大人员类别分类考核,既实现考核全覆盖,又按照岗位职责,差异化设置考核内容,突出考核的针对性。

二是实行分层级考核评价。

对二级子公司下属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证出资人的用人权、选择权和决策权,由各子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其综合考核。

严格落实“7+2+1”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为突出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对子公司班子综合考核实行“7+2+1”模式,即按照企业经济属性,以资本收益最大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设立企业经营业绩目标,权重占70%比例;突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将企业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抓党的建设工作成效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党的建设工作考核,其权重占20%比例;按照建设“政治素质优、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的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政治方向、履行社会责任、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其权重占10%比例。

“7+2+1”模式的考核结果直接应用于企业“一把手”,反映作为党委书记、董事长的一把手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方面的效果,其他领导人员在“7+2+1”模式下,按照分工定义业绩指标内容,并对党的建设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和“一岗双责”具体责任目标体系,权重在10%~20%间进行调整。

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条件及任免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第四章总经理的权限第五章职责与分工第六章总经理会议第七章报告制度第八章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任免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公司设副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第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总经理的权限第九条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一)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或规划所需的资金,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报经董事长批准后,负责决定和执行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清理);(三)董事会休会期间,报经董事长批准后,负责决定和执行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的对外投资活动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的对内投资;(四)董事会休会期间,报经董事长批准后,负责决定和执行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下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2)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4)第四章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职责和分工 (6)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7)第六章总经理工作报告 (9)第七章附则 (10)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权责,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接受监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六条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总经理候选人除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总经理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马钢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马钢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责权,规范总经理工作,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第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或解聘、辞退;(九)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总经理决定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职责,决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的分工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由公司一名董事担任。

第六条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或监事会质询和监督,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一)生产经营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三)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者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四)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七)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八)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一)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企业总经理工作细则

企业总经理工作细则

企业总经理工作细则一、引言企业总经理是一个组织中至关重要的职位,他负责管理和领导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一个优秀的总经理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各种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探讨企业总经理的工作细则,包括他们的责任和职责,以及如何有效地履行这些职责。

二、责任和职责1. 制定战略规划:总经理应负责制定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包括目标设定、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等。

他们需要对市场趋势和竞争环境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确保企业能够适应变化并保持竞争力。

2. 组织管理:总经理需要建立和维护一个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他们应负责招聘和培训员工,制定和实施绩效评估制度,并促进团队合作和沟通。

同时,总经理还需要确保企业的各个部门协调运作,实现整体目标。

3. 资源配置:总经理需要合理分配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务和物资等。

他们需要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需求,确定资源的优先级和分配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4. 风险管理:总经理需要识别和评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的运营和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挑战。

5. 市场开拓:总经理需要积极开拓市场,寻找新的商机和合作伙伴。

他们应与客户和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关系,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动态,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

三、有效履行职责的方法1.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总经理需要与员工、合作伙伴和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

他们应定期召开会议,向员工传达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工作重点,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总经理还应与合作伙伴和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

2. 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总经理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

他们可以参加培训课程、读书和参加行业研讨会,与同行交流经验和见解,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

3. 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总经理需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建立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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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8年3月2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兼顾效率、管控和风险控制,有效贯彻、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经营层构成与任免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公司经营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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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同总经理任期,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第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于30日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规划;
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定公司一级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8.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2 ―
员;
9.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10.《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为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实际,经董事会特别授权,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一定限额以内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和权益的处置事项(包括资产的抵押、质押、资金拆借、委托管理、资产购买、租赁、出售、划拨、赠与和许可使用等)、贷款和对外担保等事项,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第十一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在管理分工上各有侧重,在分管或协管领域内向总经理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文件、合同。

第十二条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的分管或协管领域由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具体规定。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的职责及其分工。

第十三条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它相关管理制度行使职权,按《党委会议事规则》应当征求党委意见的,总经理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第四章会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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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讨论,以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如下:
1.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其他高管主持会议。

2.会议议题包括:通报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交流或听取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工作,讨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等。

3.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如遇议题相关内容难以明晰并足以影响会议人员作出正确判断的,可由总经理决定暂缓讨论,待进一步论证后,决定是否提交下次会议审议。

4.会议应就审议事项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可由总经理决定。

5.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准备和协调工作。

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内容,有关责任部门应在会前形成书面材料。

6.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决定事项等。

7.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并归档。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总经理报告制度如下:
1.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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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3.公司遇到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4.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违纪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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