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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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一、监督主体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由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共同参与。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工作;第三方监理机构负责独立、客观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二、监督职责1.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评估监督结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定期检查、评估与整改,及时报告监督结果。

3. 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并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监督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即对公路工程各阶段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验收。

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土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2. 原材料质量监督,即对公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3. 施工过程监督,即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

4.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即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追责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机制1. 定期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结果的评估和整改情况的落实等。

2. 抽查监督,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监督。

抽查对象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3. 举报投诉,即公众和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政府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主要内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各方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公路工程质监站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质监站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质监站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工程质监站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监站是指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测试的单位。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监站工作制度是对公路工程质监站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运作进行规范的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路工程质监站设站主任一名,具体工作由站主任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监站设质检员多名,质检员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和检验。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监站设实验室,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用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分析。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监站设备用车辆,用于巡查、检测和检验工程质量。

第八条公路工程质监站设备住宿和办公用房,用于工作人员的休息和办公。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质监站质检员应根据工程进度表,提前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初步检测。

第十条公路工程质监站质检员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和检验。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质监站实验室应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并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监站应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工程质量信息。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质监站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质监站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质监站应建立质量档案,记录工程质量和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质监站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路工程质监站。

以上为公路工程质监站工作制度,如有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公路工程质监站工作人员遵守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工作任务,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障交通安全。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制定了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提⾼监督检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平,根据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件,结合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湖北省⾏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速公路、⼀级公路,独⽴特⼤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程项⽬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可参照执⾏。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程质量进⾏监督检查的⾏政⾏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监理等从业单位在⼯程建设中的质量⼯作情况,纠正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有关⾏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设计⽂件及合同⽂件。

第六条⼯程质量监督期是指⾃申请办理监督⼿续之⽇起⾄⼯程竣⼯验收完成之⽇为⽌,为⼯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项⽬检查⼈负责制。

项⽬检查⼈须⾃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条检查⼈履⾏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程质量的⽂件和资料; (⼆)进⼊被检查单位的施⼯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包括质量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程序、责任和监督等。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正、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验收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工作机构,明确质量检查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质量检查范围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二)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工程施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四)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及使用情况;(五)工程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六)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情况。

第七条质量检查应当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整个工程过程的质量可控。

第三章质量检查内容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施工的合规性检查;(二)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测和验收;(三)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四)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核和评定。

第九条质量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质量检查方法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审查等方法,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质量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和关键节点,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和责任部门,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质量检查程序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确定检查计划和任务,明确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二)组织检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和程序;(三)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四)履行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整理、归档检查结果;(五)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议;(六)组织实施整改和督促落实,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制度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工作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采取巡视与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标,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度。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1. 引言公路工程的质量对保障交通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现制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 质量监督机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国家、省、市和县四级地方政府、公路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组成。

3. 监督内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建设过程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规定标准和工程要求。

3.2 施工质量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符合要求。

3.3 工程验收对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从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工程要求。

4. 监督方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包括:4.1 抽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等进行检测。

4.2 现场监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监督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要求。

4.3 第三方检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等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并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破坏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追究责任。

6. 结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管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

在今后的公路建设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继续加强监管,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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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2【标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1992/06/10【实施日期】1992/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公路建设养护【文号】交工发(1992)443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堆积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

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第八条各级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各级质监站应按公路工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为主要职责,保证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施工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批工作。

(三)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四)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五)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行业评审工作。

(六)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七)掌握全行业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监理的经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七)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八)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市级质监分站或省派出质监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质监站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

第四章监督程序第十四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到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具体工作划分由省级质监站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三)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第十七条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十五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监督总站。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质监站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三);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质监站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二)对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应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定期检查,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抽验评分。

(三)无论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监理,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对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规范、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和工期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质监站有权在《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做出停工整顿、责令退场,直至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与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条工程交工后,由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四)。

未经质监站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管理与经费第二十一条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交通系统内的受监工程也可由各交通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由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

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表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______质量监督站:________工程项目业已申请开工报告。

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__________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工程概况表附件二:(有关资料)申请单位:(公章)一九年月日注: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填写,一式两份送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2、附件二的有关资料为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附件一工程概况表-------------------------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工程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负责人|------|----|------|------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标准|--|----------------------工程|概况|-------------------------表二编号___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名称___监督单位___一九年月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________规定,工程由我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________监督工程师、________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___。

---------------------------------|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续)||监督负责人:(站章)||年月日|---------------------------------注:1、本通知书由质量监督站审核建设单位上报材料后,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监督计划并填写。

送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质监站留存两份。

2、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监督人员的工作划分、职责和监督方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或抽查)以及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等。

3、表格不够时可附页。

表三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情况及处理意见:||||||监督人:年月日||||-----------------------||处理结果:||||施工负责人:||监理负责人:年月日|||-------------------------注:本通知书发施工单位3份,2份作为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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